三、破解中等收入陷阱和内需不足的方法和对策
为了消除中等收入陷阱和房地产陷阱,各国**和经济学家进行了长期探索,做了很多尝试,提出了一系列方案,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
第一种是完全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根据经济学理论,如果某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就会上升;如果供过于求,价格就会下降。房价也不例外,当房价过度上升,国民买不起、出现供过于求时,房价必然要降下来。即使房价具有较强的粘性,要拖很长时间,但市场力量终究会占上风,在资金链断裂的压力下,房企尽管不情愿,也不得不降低房价。但这种方法的代价太高,要忍受长期的经济衰退和大量失业。因此很难为社会所接受,需要另寻他途。
第二种是从财政政策下手,实行赤字财政政策。当房价过高导致住房需求萎缩并引起总需求不足时,**一方面扩大财政赤字,增加公共投资来填补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缺口,维持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等待房企撑不下去而被迫降价,恢复住房需求的正常增长。这时,**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就可以退出,由民间消费(即住房消费)和民间投资(即房企投资)取而代之,推动经济增长。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不直接干预房地产市场,由房企自由决定价格,以免影响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同时又能维持经济的一定增长;坏处是,财政赤字如果过大会产生严重的通货膨胀,70年代滞胀危机的爆发证明了这点。因此这条路短期有效,但最终是行不通的。于是一些经济学家又想出了新的方法。
第三种是从货币政策下手,实行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其途径有两个,第一个途径是以降低利率、刺激经济增长为借口,大幅度增加货币供应量。但仅仅靠降低利率,在高房价的情况下不过是杯水车薪,刺激不起人们的购房积极性。关键是使商业银行能够大幅度降低贷款条件,敢于大胆放款。要做到这点,必须解除商业银行担心贷款收不回来的后顾之忧。为此,发达国家一些金融精英们创造出垃圾金融衍生品——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其作用是一方面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购房者提供的住房抵押贷款打包成债券,卖给公众,从而解除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能否收回的担心,即使贷款收不回来,损失也由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购买者承担,与商业银行无涉,因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没有还贷能力的人也敢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出售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来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继续大幅度放贷,以增加利息收入。于是,次级抵押贷款越放越多,不了解内情的公众对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也越买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住房需求急剧膨胀,不仅有力地拉动了经济增长,而且人们的收入和就业也得到提高,可谓一片繁荣。但纸是包不住火的,当还不起贷款的人积累到一定规模就会爆发巨大的债务危机。这就是现在还在蔓延的世界金融海啸。这个百年不遇的世界金融大危机宣告了第三种方法的失败。
第二个途径是,**大幅度增加货币供应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增加放贷。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作后盾,不怕呆账坏账增加,因而敢于不断降低贷款条件,大胆放贷。于是住房抵押贷款越放越多,房价也不断攀升,直到房地产泡沫破灭。因此这种方法也是行不通的。如果**能及时制止商业银行的过度放贷,严格放贷条件,在房地产泡沫破灭前加以阻止,损失会小得多。
既然上述3种方法都行不通,那么怎样才能消除中等收入陷阱和房地产陷阱呢?根据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市场调节为主,**干预(即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商品房)为辅,起补充作用。其理论根据是,高房价的难以下降,也就是价格粘性,导致住房需求萎缩和总需求不足,但这并不是社会缺乏购房需求和购房能力,而是过高的房价使购房能力大大缩水。只要将房价降低到合理水平,也就是消费者所能承受的水平,住房需求就会喷涌而出。但靠市场力量来迫使房企降低价格,又需时太长。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
过高房价主要是过高的暴利、地价和税费造成的。如果由**出面组织平价商品房的生产和销售,不仅可以将房价降低到合理水平,而且不需要增加多少**投入,只需发挥**的组织功能,其操作过程是:**首先规定平价商品房的利润不能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这就消除了暴利;其次,**要提供价格优惠的土地;第三,**要降低税费。这样平价商品房的价格就能降低到广大消费者所能承受的合理水平。然后**将锁定价格的平价商品房的生产承包给愿意生产它的企业。由于平价商品房的利润率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因而会有很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生产它的。至于**由于地价和税费的减少所带来的损失可以由平价商品房大规模生产推动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税收增加来弥补。平价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可以用图1来表示。
从图1来看,横轴为住房需求(供给),纵轴为房价,曲线t为住房需求曲线,表明房价越低,住房需求越大,曲线s为住房供给曲线。如果房价在a点,住房需求小于供给;如果房价在c点,住房需求大于供给;只有房价在b点,住房供求才达到平衡,这也就是平价商品房的理想价格。
平价商品房不同于为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它是专门为有一定购房能力但苦于房价过高的中低收入者设计的。因此他们必须自己掏钱购买,也就不需要**增加多少投入,但**必须将价格控制在他们所能承受的水平。平价商品房的标准有3个:第一,每套面积要在120~140平方米以下;第二,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第三,不得出售和转让,但可按一定价格退给**,由**转售给其他中低收入者。这样,平价商品房就不容易为高收入者和投资者、投机者所染指。
第一种模式的好处是:(1)当高房价造成住房需求萎缩时,大量平价商品房的生产不仅拉动了经济增长,而且释放出大量被高房价压抑的住房需求;(2)**没有直接强迫房企降低价格,仍然由他们自主决定房价,保持了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3)帮助房企恢复理性,使他们不得不将过高的房价降下来,因为高房价维持时间越长,其顾客被平价商品房吸走的就越多;(4)**不需要再投入数以万亿元计的公共投资来扩大内需,这就减少了因财政赤字过大所产生的财政风险。
当然**对平价商品房的供给必须掌握好时机和分寸,如果房价过高,而房企又迟迟不肯降低房价,引起住房需求不足,就要及时增加平价商品房供给;如果房价降低到合理水平,也就是接近平价商品房后,要及时退出,由房企在市场调节下自主生产商品房。
第二种模式是分层调节。即将购房者分为高收入群体、中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3个层次。其中,高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主要由市场调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主要由**提供平价商品房来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主要由**提供保障性住房即廉租房来解决。其理论根据是:第一,从高收入群体来看,他们有能力支付高房价,这就从需求方面保证了房价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而房价高,利润就多,因此从供给方面来看,为了增加销售量,房企即使降低一些价格,也仍然有利可图,因而价格粘性比较小,有较大的下降空间。正是因为在高收入群体,市场机制能比较充分地发挥作用,价格粘性小,调节效率高,因而可以充当主要角色。
第二,从困难群体来看,他们的收入只能维持日常生活,既买不起也租不起商品房,但作为公民,他们有居住权,因此国家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住所,主要是廉租房。由于这个群体的人数比较少,国家是有能力承担的。
第三,从中低收入群体来看,他们人数最多,是住房的主要需求群体。但他们收入有限,房价一高,有支付能力的住房需求立即下降,而房企因为利润本来就不很高,当然就更不愿意降低价格,因而存在着较强的价格粘性,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于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主要由**提供平价商品房,也就顺理成章了。在这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是新加坡,它通过**设立的专门机构——建屋发展局,向中低收入者大量提供廉价的公共组屋,其规模之大,已经达到86%的人口居住在建屋发展局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组屋里,全国住房自有率超过了90%。⑤
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除了**提供平价商品房外,还可以提供平价租赁房,如香港230万个家庭中,公屋租户占30%;韩国也是由**出资或资助建设大量公租房,以低价格出租给收入较低的家庭。这里需要说明平价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平价租赁房与廉租房的区别。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运作来看,由于界定不够清晰,其价格有时会偏高,以至出现销售困难的尴尬局面。与之相比,平价商品房的界定比较清楚,目的是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他们所能买得起的住房,因此价格要以中低收入者的承受和购买能力为准,如果平价商品房不为他们所购买,说明价格过高,需要降下来;反之,则说明价格过低,可以适当提高。对平价商品房购买者的资格认定,可以像经济适用房那样审核,以保证购买者确属中低收入者,并要符合前面所说的3个标准。
廉租房是专门供给困难群体的,其租金价格要低于专门供给中低收入者的平价租赁房,后者的租金价格要低于市场,并同平价商品房一样,以中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为准。
第三种模式是掺沙子政策。即在住房市场上加入一些有理性、能将长远利益与眼前结合在一起的、价格能稳定在比较合理水平的房企。这种房企既可以是民营企业,也可以是国有企业,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房价决定权必须掌握在**手中。当然**对这些房企也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如优惠的税费,较低的地价,必要时还可以给予补贴,但它们不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率以上的暴利。
这种模式的理论根据是,房企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总是竭力维持高房价,如果加入一些不追求暴利的房企,在房价上升时不跟风,在房价过高、需要下降时不顶风,就能起到中和作用,降低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减少市场失灵的程度,同时它们还可以起示范作用,引导其他房企效仿,增加房价的稳定性。第三种模式的特点是,它不像第二种模式那样极端,将整个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都由**包下来,而是仍然主要(或很大一部分)由市场供给,只是在其中加入一些**定价企业来进行调节,以达到既发挥市场作用,又能减少房价粘性。
第四种模式是,**的劝导与行会组织的自律相结合模式。房企由于处于微观地位,既不了解宏观全局,也缺乏长远眼光,他们大都从眼前利益出发,去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往往在住房供不应求时,盲目提价;在房价过高、销售困难时,又迟迟不肯降价,存在侥幸心理,结果是害人害己。如果**提供有关房地产的全面信息,如各个城市住房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居民的购房能力以及合理的房价水平等,帮助房企认清当前的房地产形势和发展趋势,扩大他们的视野,是有可能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自己的高房价情结。如果再发挥房地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和约束作用,就更可能使房企理性定价。房企规模大,数量少,行业协会也容易进行沟通、管理和约束。
第五种模式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房价进行间接调控。**可根据中低收入群体的购买力和承受能力,提出平价商品房指导价格或浮动区间,劝导房企自觉遵行。如果某些房企将价格提高到指导价以上,**则加以警告,如果无效就给予一定处罚,如提高违规房企的贷款利息或减少对其贷款等,这类似于中央银行向违规提供过多贷款的商业银行发行惩罚性定向票据。由于房企的资金(包括银行向购房者提供的消费信贷)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因此提高贷款利息等手段对房企的约束力极大。当然**指导价只限于平价商品房,至于高收入群体所需商品房的价格仍由市场决定,可规定面积在120~14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其价格不受**指导价影响。
以上5种模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也可以多种模式结合使用。一般来说,第一种模式虽然比较灵活,可以相机抉择,但缺乏稳定性,总是做事后补救。第四种模式虽然对市场干预很小,但需要房企领导人有较高素质,否则仅凭劝说,很难奏效。第五种模式不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且有扭曲市场之虞,需要慎重对待。第二、第三种模式可操作性强,又有成功的实例,可以优先考虑。
有些人认为,**组织生产平价商品房干扰和扭曲了市场调节。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恰恰相反,**提供平价商品房是在帮助市场恢复调节功能,减少价格粘性。如前所述,房企存在着较强的垄断性,使价格机制失灵,难以调节住房供求。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平价商品房就可以在房价过高时迫使房企不得不降低价格,减少价格粘性。如果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那么在房地产市场中加入平价商品房这个新的竞争者,使之与其他商品房展开竞争,不是能减少垄断性,提高价格机制的调节效率吗?当然平价商品房的供给要有限度,它只是市场的一种补充,只要达到使房价稳定在合理区间就可以了。
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房价已经过高,**虽然采取措施进行调控,但房企的抗压性很强,恐需较长时间,房价才能降到合理水平,即广大中低收入者所能承受的水平,而不是象征性的微降。更严重的是,房价稍有下降,房企就会急剧减少投资,扯经济发展的后腿。因此当务之急是,**应大规模组织建造和销售平价商品房、平价租赁房(建造资金可用房屋预售、银行贷款等方法解决),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样,既可以有效扩大内需,拉动经济较快增长,又可以等待和迫使房企逐步降低房价。在住房需求被释放出来以后,**就可以一方面减少财政赤字,缩小**投资规模,降低财政风险;另一方面适当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和贷款增长速度,防止通货膨胀,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逐步回到中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