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重要税收政策调整备忘录
区域发展
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6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依法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推进资源税改革,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其他资源产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关税。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规定免征关税。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
9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6月25日起,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资源能源与环保
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落实、完善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4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作出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以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折旧或者摊销期满的资产作出税务处理。
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4个部门发出《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