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周其人跟我还是有些合拍的,记得他提出过价格是交易双方的事,与卖方竞争关系不大,这是我《价格论》一书中唯一批判西经的一点,也是至今为止对西经最有力的一个批判。今他又有这论。其实他这论与我在“论剥削有理性和无理性”一文中的观点差不多。该文于2004年发表于《粤港信息日报》,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447-1-1.html&page=7。
该文节选:
三、工人与生产资料间的剥削
(一)总量分析。这是一种最有争议的剥削,是工人剥削了生产资料,还是生产资料剥削了工人?回答如上所析,是工人剥削了生产资料。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真正要表述的,不是生产资料剥削工人,而是资本家占有社会积累(生产资料)及其个人消费比工人高。所以这其中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二是人与人之间分割终端总消费品的问题。这里先分析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
人类是一种有组织的群居动物,组织是人类的本性,任何两个人以上的群体必将自发地产生一个官----即组织者,群体行为的总步调由这个官控制。毫无疑问,组织必定限制个体的自由。也许从极端的自由主义上讲组织不是个好东西,使每个人的潜能得不到最大发挥,然而,组织使群体中增加了一种结构关系,保证了群体整体的潜能得到更大的发挥。这种结构关系对群体的贡献,与一定结构关系对金刚石的贡献是类通的。没有组织的一群人仅是一堆碳,一帮乌合之众,而非金刚石。组织保证小数人说了算,从而保证了群体行为具有方向性和选择性,保证了群体的合力远大于各个体的力量之和(这里不是1+1=2,而是1+1>2),从而能战胜巨大的自然对象,每个人获益更多。显然,如果人人说了算,必将各行其是,互不干涉,群体必将分裂成独居动物,我们将是狮子老虎的盘中餐,更别说驯服火车飞机这样的庞然大物。
经济活动作为一种人类活动,是必然有组织的,只能是少数人掌握生产经营大权。这种现象在人类的经济史中绝不会改变,不管生产资料在法律上的所有制如何,其正真的主人都只能是少数人,其他的人都是兵。这就是说,虽然生产资料在本质上是社会的共有财富,但是由于组织规律的约束,它总是要为少数人所支配。这是绝不以法律上所有制形式为转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认为少数人支配生产资料就是对多数人的剥削,是无理的。而认为一些少数人支配生产资料就是剥削(私有制),另一些少数人支配生产资料又不是剥削(公有制),这种评判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但是我们已习惯这种表述,本文也无意纠正这种错误的表述,所以将其纳入有理剥削算了。
这里的真正问题只在于让哪些少数人来当官。通常总是认为让最有能力的人来当官,这不是真的。“何为最有能力”从来就是个含糊不清的东西,永远不会有答案。少数组织者是选出来的。群体会依据群体应发展的方向等事宜建立一套选拔机制,于是谁拥有的选拔标准最多,谁便被视为最有能力,从而将官位给它。自然,这种选拔机制将选拔出这一部分少数人来当官,那种选拔机制将选拔出那一部分少数人来当官。选拔机制并非一定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有关联,原始公社和公有企业的选拔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如果群体认为效益最大化至关重要,且条件也只允许,则,群体就会设定生产资料所有权为选拔的重要标准,于是人们就先去争夺生产资料所有权,从而获得支配权,结果出现了两权合一,产生私有经济。私有制不是理论的产物,还没有那种理论能够证明两权合一时效益一定最大化。私有制是实践的产物,实践证明在多数情况下两权合一时的经济效益更高。所有权在本质上仅是一种法律游戏,是法律让某些人依照法律上的所有权取得代管社会共有财富的权力而已。在经济效益高于一切的前提下,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企业在两权分离时效益更高,则所有权必将与支配权分离。股份企业便是轻微的两权分离,一些企业得使用公有制也是这个道理。
从理论上讲,公有制也是私有制,只是它私有得很平均,而通常说的私有制则私有得不平均。除此之外这二者再无本质差异。在实际中(包括原始公社)不曾有过真正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都只是政府所有制而已。这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和利润的最终处理权都在政府那里,法律上所有者仅有劳动权而已,且对特定的企业,则只有特定的人才有劳动权。如何说清这是公有还是私有?如依公有制的含义,农业土地的所有者至少应该是农民,但是农民得向政府承包(租用)土地。土地只有政府才能卖,农民只能卖他的扁担和茅屋。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在通常说的私有制中,所有者始终具有使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资料和利润,转化成个人消费的可能,这是典型的无理剥削,是对社会共有财富的无理侵占,----否则,私企的负债就得父债子还,而非倒闭。
总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社会总消费的分配形式,这种分配的公平才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东西。我们总是将所有制与分配制等同起来,并认为所有制决定分配制,于是在所有制上大做文章,结果越做越乱。其实,所有制仅决定对社会积累的支配(管理)形式,这是任何社会都得有的;分配制取决于对社会总消费的分配,这也是任何社会得有的,二者间并非一定有必然的联系。
(二)个量分析。生产资料归少数人支配为有理剥削,这绝不否认少数人因“俭财”而对工人的无理剥削。经济活动有许多法则要遵循,积累法则就是其中一个。这个法则决定总产出中有多少将被积累,以使再生产是扩大的。但是进入微观层面后,我们发现企业(尤其是私有企业)并不理会这个法则,而是追求最大利润。作为企业行为这是无可厚非的,关键是如何获得最大利润。企业的效益好,利润高,工人收入高;企业的效益差,利润低,工人收入低,这都是必然的。但是这其中的工资是否达到合理的比例关系则是问题。也许永远不能对这里的“合理”进行量化,但这并不表明这里不存在“合理”。如果工人的工资相对于企业的效益太高,就是工人无理剥削企业,这在公有企业和股份企业中很易发生,美国刚倒闭的几个大企业中就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工人的工资随企业效益的增加而太高,虽然能反映企业的仁慈,达到了“合理”的要求,没有无理剥削或有较少的无理剥削,但是对整个社会来说这是无理剥削,是这部分工人对另一部分工人的无理剥削(下一节将讨论)。所以收入不能太高。同样,如果工人的工资相对于企业的效益太低,便是企业无理剥削工人。如果工人的工资随企业效益的降低而太低,虽然反映工人与企业同甘共苦,但是这也是企业对其员工的无理剥削。企业的效益太差应选择倒闭,少数人和多数人一起瓜分余资,然后一起下岗。
在个量上,企业对工人的无理剥削主要表现在:一、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而工资不作相应增加,于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这是马克思严厉批判了的。这里要补充的是,随劳动时间延长和劳动强度的增加,人们的正常生理消耗速迅转变成生理伤害和心理伤害,且这种伤害一旦不能即时修补,或过多,是不可逆转的,最终表现为工人的寿命质量的降低或减少。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收入作相应增加亦无济于事,己不是无理剥削这么简单,而是谋财害命。这个世界上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我国刚推行每周五天八小时工作制时,许多企业钻法律粗糙的漏洞,或扣除吃饭拉屎等必要时间,将上班时间延长到10~12小时;或将星期五的下班时间算至24点。增加劳动强度更是家常便饭。这种情形的剥削仍在漫延。二、降低劳动条件,主要是降低劳动安全保障,降低劳动舒适程度及降低食、住、行标准三大方面。这种情形在小型企业、采矿业、搬运业、建筑业等等及民工身上,表现得很突出。三、克减对工人的社会福利投入。四、少承担对工人的疾病、生育及事故的责任,工人出事后往往遭到企业的遗弃或半遗弃。在我国目前,政府除对第三个方面有所管制外,其它的都是有文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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