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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学(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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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北京的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离婚时,王女士认为她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要求补偿。不久前,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是首次运用《民法典》当中新的规定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怎么看待“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大家都来评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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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0:41:32
非常荒唐的一个判决,媒体还大肆放在这里报道就更不合适!婚姻本就是一个合伙体,男女两人都是合伙人,分工不同但地位平等!从报道可以看出,这个家庭是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男人在外工作、女人全职家庭主妇,离婚时平分家产,但为保护弱者利益,男方另外给了女方五万元的补偿。法官判决时理由没找好,但专家评判透露出来的意思就是这样一个意思!但报道标题这样写就让人非常不舒服!如果男女双方都在外取酬且婚后财产各自持有,女方家务干得比较多,离婚时男方予以适当补偿我认为是应该!但本篇中不存在这些元素,男方在外全职工作,所取报酬也全部拿回家来用在了家庭,女方全职家庭主妇,没在外工作取酬,在家的吃穿住度也未看到有任何虐待,离婚时作为合伙人也获得了平分的家产,显然不属上述情形!一个家庭中,在另一方从家庭只获得资本报酬时,你不能单方面地既获得资本报酬又获得劳务报酬!本案显然不是因为女方因为家务劳动而额外获得五万元的补偿,而是因为作为弱势方!希望法官不要乱找法律根据,而媒体也不要不辨是非地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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