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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3

今天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其内容是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对民生银行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相关事项的说明。现在的会计真是让人看不懂了。
还是全文解读一下吧:
一、自1998 年以来,四川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其直接持有或是通过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股权,一直按照权益法核算对民生银行的股权投资。
我所认为公司选择的该项会计政策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决择并一贯的执行,并如实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故一直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
(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新希望控股子公司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5.985%的股权,新希望持有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75%的股权,2005 年新希望实现净利润18,089 万元,其中通过合并新希望投资公司会计报表间接获得民生银行的利润为11,549 万元,占新希望利润的64%)

华信所认为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下符合一贯性的。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一直都是按照权益法来核算对民生银行的股权投资。事实上,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直接拥有民生银行的股份,是其控股子公司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985%的股权。那么我们关心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对间接持有仅不足6%的民生银行进行权益法核算?
华信所认为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民生银行施加重大影响。我们再来看看公告的后半部分,华信所持有的观点: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政策依据
1、按照《企业会计准——投资准则》指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
若在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有代表;
(2)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订过程;
(3)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4) 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
(5) 其他。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总体要求,企业应当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一贯性。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关性,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是公司会计政策选用的原则。
(二)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对民生银行之长期股权投资的现实情况
1、从董事会决策机制上看,就公司董事会表决权而言,副董事长与一般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是相同的,因此不会因董事会成员与副董事长职务差别而影响其在董事会中的表决结果。新希望在民生银行仍有成员,就表决机制而言没有改变。
2、虽然民生银行拟实施定向增发,即使会改变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重大影响的条件不在于是第一或第二。
3、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是会计政策选用的实质,可比性,一贯性是应该遵循的原则。刘永好未进入民生银行董事会和民生银行的增发导致的股权比例变化事项,尚未构成变更“重大影响”会计政策的实质性条件。

首先,华信所是十分清楚一般情况下构成重大影响的标准是2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资本。很显然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对这一量化指标相差甚远。于是,华信所使用的理由是例外的几种形情。华信所采用依据是,新希望股份公司仍然参于民生银行政策的制定,引用的逻辑是在决策机制上,副董事长与一般董事是相等的。这里有一个背景不得不交待一下,新希望的老板原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刘永好落选董事会,而且民生银行增发也会把新希望从第一大股东的位子上撵下来。所以,华信所才不忘多交待一句,重大影响的条件不在于第一或第二。
业界质疑新希望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正是因为民生银行在权益法下贡献了64%的利润。而被业界接受的重大影响又因为刘永好的落选与民生增发面临着改变。这些新的事项出现,是否会为会计师提供新的证据来重新审势当时的账务处理。但从公告的内容来看,新希望是不准备做账务调整,这一点华信所也坚强与新希望站在了一起。华信所在解释新希望为什么用权益法的时候,还附带着告诉投资者,为什么不调整。
华信所又推出了准则,但是笔者却恰恰认为这样的调整是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华信所还有一个不调整的依据就是可比性和一贯性。笔者认为的可比性应该是指不同企业间的横向可比,新希望在间接持股不足6%,而且在董事会选举遇挫与民生银行增发的大背景下坚持使用权益法,无疑是破坏了可比性,会计信息也会产生误导。至于一贯性原则并不排除当新的情况出现后,改变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可靠的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且,华信所在坚持新希望的会计处理符合一贯性原则的同时,是否考虑过这样的处理会高估其利润的风险呢?
会计和审计是一个主观的职业,行业中充满了专业判断。专业判断应该以客观实际的为导向。问一句题外话,如果民生银行亏损了,是否还依然坚持权益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3 22:48: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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