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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换乙公司拥有的商标权。在交换日,甲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5000000元,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为1400000元,该长期股权投资在市场上没有公开报价,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商标权的账面原价为4200000元,累计已摊销金额为600000元,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没有为该项商标权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乙公司为交换该商标权需要缴纳增值税216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乙公司将换入的对丙公司的投资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乙公司尚未缴纳增值税,假设除增值税以外,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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