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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9

小弟最近在看高教三版的政经,有不少问题要请教各位达人:

1,所有制、所有权、产权到底有什么区别,我怎么觉得书上写的很乱啊?

2,为什么说具体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条件,它又怎么形成了分工?

3,“社会形态可以跳跃地发展,但社会经济形式不能跳跃发展”

社会形态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包括经济形态,政治和意识形态。

这里涉及的经济形式,经济形态,经济基础有什么区别啊?

拜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9 16:05: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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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0 00:23:00

第四章 什么是产权

产权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范畴,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产权的存在及其运动的复杂性,由于这种复杂性使得人们在认识和考察产权时得以从不同的历史前提出发,从不同的经济生活方面,以不同的研究目的和方法,去概括和解释产权。而每一种解释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又总是似乎能找到一系列现实历史的支持,进而使得产权范畴缺乏统一的说明。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导致产权研究上的深刻分歧,而且表明产权问题无论是在经济学研究还是在法学研究上的不成熟性。

无论从怎样的价值观、历史观出发去审视产权命题,定义并解释产权均是必要的,尽管严格地说,这种定义和解释或许应当在对产权运动全部方面和过程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才可能科学地做出,但在展开产权问题讨论之前,对关于产权的定义做一原则的阐释并对各类思想史上提出的定义加以比较,在比较中特别指出产权定义上必须予以充分注意的混乱,仍是极其必要的。这恰是本节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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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0 00:27:00
第一节.西方学者产关于产权定义的比较
在西方经济学者中,从亚当•斯密开始直到19世纪末,对于财产权问题,表现出三个基本倾向:一是将财产权的核心归结为对资产的所有权,产权即为所有权;二是将这种所有权进一步理解为“天赋人权”,即平等地获得排他性的资产权利是历史永恒的自然,因而法权式的私有权而不是特权式的私有权应成为社会的制度基础;三是财产权作为制度前提被作为假定存在条件排除在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的福利经济学分析之外,正统理论承认私有产权的重要但并不认为经济学应当分析它。
直到20世纪初,一批制度经济学家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的罗纳德•科斯(Ronald.H.Coase)的产权理论提出之后,逐渐引起人们对产权问题的重新关注,特别是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这种关注越来越普遍,对产权的定义也就越来越多样化。在此就其主要观点加以介绍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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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0 00:28:00
1、认为产权即为财产所有权,并进一步把财产所有权解释为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
这种观点的表述最简单明确且具有权威性的是来自《牛津法律大辞典》,该辞典认为: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进而把所有权解释为包括广泛的因财产而发生的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权利束的观点,在理论上阐述更为详尽的,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是配杰威齐(S.Pejovich)等人。配杰威齐首先指出:“产权是因存在着稀缺物品和其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产权详细表明了在人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所有的人所必须遵守的与物相对应的行为准则,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准则的处罚成本。“这种准则即为所有权。他的关于产权即为所有权的定义,与罗马法、普通法关于产权的定义是一致的。在罗马法中,产权被解释为几种权利的集合,即所有权(在法律限定下的对某种财产的使用权)、侵犯权(穿过他人土地权)、收益权、使用他人资产权利、典当权。看起来似乎罗马法把所有权仅仅作为产权的一个内容而不是等同于产权。但配杰威齐进一步指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不过是对自身资产的使用权而已,而使用权是包含在通常所说的所有权范畴之中的。配杰威齐认为,所有权包括四方面的权利:一是使用属于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资产的权利,统称使用权;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包括从自己所有的资产上取得收益和租用他人资产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统称收益权;三是变化资产的形式和本质的权利,即处置权;四是全部让渡或部分让渡资产的权利,即交易权。配杰威齐认为作为上述四种权利统一的所有权,实际上也就是罗马法中所说的产权,只不过罗马法中把“所有权”特别定义为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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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0 00:29:00
2、认为产权是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包含一切关于财产权能在内的范畴。
许多学者在分析中自觉不自觉地沿用了这一观点,也就是说,认为产权不等于所有权。这一点在《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已有所反映,该书特别分别定义了产权和所有权,区分了Property和Ownership如的不同含义。
把产权作为区别于所有权且具有比所有权更宽泛内容的范畴加以阐释的学者中,P.阿贝尔是较有代表性的,他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用和收益权;管理权,即决定怎样和由谁来使用所有权的权利;分享残余收益或承担负债的权利,即来自于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和成本分享和分摊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即对所有物的转让使用、改造和毁坏的权利;安全的权利,即免于被剥夺的权利;转让权,即所有物遗赠他人或下一代的权利;重新获得的权利,即重新获得业已失去的资产的可能和制度保障;其它权利,包括不对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加以约束的权利、禁止有害于使用权的权利。”显然,这里的产权定义是远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范畴。
3、认为产权是法律或国家(政府)强制性规定人对物的权利。
法兰西民法中明确规定:“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物品的权利。”它包括三个要点,一是产权必须是法律严格规定并允许的;二是产权是对物的权利;三是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在满足前两条的前提下具有绝对性,产权不仅包括收益权而是包括一切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并且所有者可独断任意行使。
这一观点,在《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也可以找到,该书认为,产权是“政府所认可的或规定的个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这里实际上也承认了两点,即一方面肯定产权必须是政府(国家)规定的,另一方面指出是对物(客体)的权利关系。
事实上,许多法学家和法经济学家均是这样理解产权的,即产权在国家法律认定或规范下形成的,产权即物权。可以说,这一关于产权的定义,反映了相当一批法学家、法经济学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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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0 00:30:00
4、认为产权不仅包括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个更广泛的人的各类权利的综合,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这一观点的一种比较典型的表述,是把产权等同于人权,认为产权与人权是统一的。巴塞尔就指出:“在产权与人权之间作出区分是荒诞的。人权只不过是人们产权权利的一部分。”艾尔奇安和艾伦则进一步指出:“试图比较人权与产权的作法是错误的。产权是使用经济物品的人权。试图区分使用财产权的人权和公民权的不同同样是误人歧途了,公民权并不与使用物品的人权相冲突。显然,这里不是一般地把产权作为人对物的权利,甚至不是一般地把产权作为经济性质的权利,而是作为与人权密不可分的,甚至作为人权核心基础内容的权利。这种思想在早期资产阶级学者中已产生了,但专门系统考察并特别指出产权与人权的统一性却是当代学者所做的工作。
认为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更广泛的权利的另一种观点,是使产权的对象性更加泛化,不仅将人对非物品的权利包含进来,而且把部分非经济性质的权利但却与经济行为相关的权利包括进来。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是P.施瓦茨作出的,他认为:“产权不仅是指人们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包括人们有权决定行使市场投票方式的权利、行使特许权、履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和著作权。”这一定义的特点是极大地扩张了产权概念的外延,把物权、知识产权、劳动力所有权、市场投票权、行政权以及各类法权统统包含进来。严格地说,在这里只要是人的权利均可被视为人的“财产”,因此确切地说,这里讲的不仅是“产权”,更是“权产”,即权利财产,权利便是财产。这种观点在当代相当一些有影响的西方经济学者和法经济学者的著述中或多或少地有所表现,如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布坎南(GolneM.Buchanan)著述中对此便有鲜明体现。
相当数量的经济学家不赞同把产权归结为人对物的权利,而是把产权归结为由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西方早期学者费雪(L.Fisher)曾指出:“一种产权是当它承担享用这些权益所支付的成本时的自由权或是允许享用财产的收益……产权不是物质财产或物质活动,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一种产权不是一种物品。当代学者如菲吕博腾(E.Furubotn)等人就特别强调,产权不是指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指出这是产权的本质。他们指出:对于产权概念“要注意的中心点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种关于产权的定义有两个特点,一是把人与物的关系视为产权由此发生的直接现象性原因,进而把人与人的关系视为产权的本质所在;二是把产权视为一种经济性质的权利,视为人们社会地使用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性质的关系。”
5、认为产权是一种形成人们对资产的权威的制度方式,产权不是一种静态的客体,而是一系列旨在保障人们对资产的排他性权威的规则,进而是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制度。
把产权视为一定的社会制度的观点本质上与将产权看作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这种观点不是就产权本身内容,而是更注重从产权的形成机制上来定义产权,也就是说,从作为人对资产的权威的形成方式上来定义产权。这种观点较有影响的代表为阿尔奇安(A.A.Mehian),他明确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显然,这里不仅是把产权作为—种权利,而且更强调产权作为一种制度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们对资产权利的方式。”
阿尔奇安特别分析了作为形成人们对资产权威方式的产权,考察了这种产权发生的两条基本途径,即一方面产权是在国家强制实施下,保障人们对资产拥有权威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产权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人们对资产能够拥有权威的社会强制机制。由此来定义产权,可以将产权理解为由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所形成的两方面相互统一的权利。阿尔奇安所说的这种产权定义,在当代西方产权理论研究中,被称为阿尔奇安“产权范式”。这一范式是以资本私有产权为分析对象,认为私人产权一方面是“国家所强制而实施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产权是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质,市场竞争价格机制不过是个人产权的运动形式,正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才真正动态地形成产权,正是由于产权的存在,也才有可能存在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是私有产权本质的要求和固有的属性,因此产权可定义为市场竞争权利机制。“这种把产权解释为市场竞争机制,以产权分析来理解市场竞争,把市场竞争视作产权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属性的观点,弥补了其他学者分析中只把产权理解为国家权力确定和实施的法权的不足,使政府强制和市场竞争并行不悖地成为产权界定的理论核心。也就是说,这里不仅把产权视为国家强制的法权,而且视为市场经济运行本身固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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