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能兼顾企业的商业利益又能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企业,成了社会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
不过,在社会企业成立和发展的现实过程中,由于传统公司法律责任和决策机制的限制、追逐经济利益的投资者们所施加的压力、因未能有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可能导致诉讼的法律风险等因素,使得很多社会企业家不得不面临着应该将企业注册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机构的选择。
共益公司制度正是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此类矛盾而出现的创新法律形式之一,而共益公司与非公益性组织 B Lab 所倡导的“B Corp”公司紧密相关。共益公司制度正是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此类矛盾而出现的创新法律形式之一。从广义上说,共益公司属于社会企业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