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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2
论人道的自由原则(
   论人道的自由原则
    王羹渊 整理
一、人道的自由原则  
  王海明在其《新伦理学》中系统论述了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基本的社会治理道德原则是公正,最高的社会治理道德原则是人道。
  人道可分为两个层次,低层次是广义的人道,即把人当人看。高层次是狭义的人道,即使人成为人,使人成为其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
  人道的违背手段与实现手段如下表所示:

人道原则

违背手段

实现手段

广义人道主义

残忍待人,把人不当人看

仁爱待人、把人当人看

狭义人道主义

使人无自由

使人成为人

使人自由

使人异化

消除异化

  使人成为人最重要的是让人自由,消除人的异化。
二、自由的概念
  自由:是没有外在强制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霍布斯最先正确定义了自由,但后来格林与柏林只将霍布斯的自由视为消极自由。这是自由概念的一种倒退。
不自由:因有外在强制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
  没有利用自由的能力或条件:一个人太贫穷,或能力太弱,以致无法利用他的合法权利,这些权利赋予他的自由对他实际上等于零,但他所享有的自由却并不因此而消灭。
  自由与利用自由的能力的区别见下表:

无外在障碍

有外在障碍

无内在障碍

有自由,且有利用自由的能力

无自由,但有利用自由的能力

有内在障碍

有自由,但无利用自由的能力

无自由,也无自由自由的能力

  许多思想大师混淆了自由与自制两个概念,把自由定义为理智支配情欲。
  理智做主、理智支配情感,并不是自由,而是自制或节制:自制或节制就是理智支配情欲;因其受理智支配,故能做明知当做之事而不做明知不当做之事。反之,情欲做主、情欲支配理智,并非不自由,而是不自制或放纵:放纵或不自制就是情欲支配理智,因其受情欲支配,故做明知不当做之事而不做明知当做之事。一个人实行自己意志的障碍,如果是存在于自身的内在障碍,是自己不能控制的感情,那么,他并不是没有自由,而是没有能力:没有自制能力,没有自制力。
  自由可以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有两个含义。
  (1)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都是没有外在障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行为。如果行为的外在障碍是自己消除的,那么这种自由是积极自由。如果行为的外在障碍是他人消除的,那么这种自由是消极自由。在一个专制社会,专制统治者也会授予被统治者一些自由权利,但是专制统治者也可以随时收回这些自由权利,因此被统治者的这些自由权利更只是消极自由而非积极自由。

消除障碍的主体

没有外在障碍

自由

积极自由

自己消除外在障碍

消极自由

他人消除外在障碍

没有内在障碍

拥有利用自由的能力

  
(2)积极自由=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某种行为的自由
消极自由=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按照自己意志不进行某种行为的自由
  自由还可划分为意志自由与公民自由。意志自由是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被完全剥夺的自由,即使你身陷囹圄,你总有眼睛向上看还是向下看的意志自由,但是丧失了走出监狱的公民政治自由。

自由=没有外在障碍因而能够按照自己意志进行行为

普遍、必然、绝对、无条件的自由=意志自由=按照自己意志利用必然性来改变偶然性从而选择实现某种可能性的行为

特定、具体、偶然、有条件的自由

集体自由:两个人以上结成的团队的自由


个人自由

自然自由


社会自由=公民自由

政治自由

选举、投票、结社、**

经济自由

财产、劳动、就业、贸易、经营

思想自由

言论、出版、新闻、宗教、信仰

人身自由

恋爱、结婚、居住、迁徙、通信

  
三、自由的价值
自由的内在价值:自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人们往往是为自由而求自由:自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自由的外在价值:自由虽然不是社会进步的唯一条件,但却是社会进步的根本要素、根本条件,所有社会进步的要素要发挥作用,无不以自由为条件。若要社会进步,根本说来,便应该给人以自由;若是压抑自由,便从根本上阻碍了社会进步。自由的社会,必定繁荣进步;不自由的社会,必定停滞不前——若是它还能进步,那并不是因为它不自由,恰恰相反,乃是因为在这不自由的社会里,存在着勇于反抗而不畏牺牲的自由斗士们。
  自由是获得一切有价值的事物的必要条件,而其中最重要的事物,则正如人道主义论者所说,乃是自我实现。自我实现,即自我完善、自我成就,是充分发挥、实现自己的潜能,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创造能力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潜能,只不过大多数人后天逐渐丧失了它。每个人的自我实现,真正讲来,乃是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一个社会中的独立特行的数量,一般来说,总是和该社会中所拥有的天才、精神力量以及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穆勒大声疾呼:只有个性的培养才造就——或者才能造就——充分发展的人类。一个人的个性究竟怎样才能得到充分挥呢?一个人个性的发挥与实现程度,取决于他所得到的自由的程度。
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个性的发挥,个性发挥的根本条件是自由。自由便是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一个人越是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造性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高;一个人越不自由,他的个性发挥便越不充分,他的创造性潜能便越得不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程度便越低。
不自由的社会也可见到不少才华横溢之士。但是这些之所以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决不是因为他们没有自由,而是他们勇于反抗而争得自由。在自由社会,人们得到自由无须反抗和牺牲,因而人人都有自由,于是也就人人都有可能发挥自己的创造潜能而自我实现。在不自由社会,人们要得到自由,便必须反抗和牺牲。因而在这种社会,也就只有极少数人才可能争得自由而自我实现——这极少数人便那可歌可泣的裴多菲式的自由斗士,他们能以自己的行动证明: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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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2 16:28:41
什么是真正的自由。现在很多的自由是建立在通过权力剥夺或者金钱购买他人的选择权力和自由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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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2 16:32:06
准备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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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2 17:40:44
  我还有内容没有发完,怎么发不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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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2 20:35:40

RE: 论人道的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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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2 20:37:53
四、自由原则
  自由是人道的根本条件,使人自由则是人道的根本原则,简言之:自由是人道根本原则。
  自由不但是人道的根本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乃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人的自我实现,乃是最高价值;人道乃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
每个人能否得到自由,便完全取决于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或集体,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或集体。
但是集体自由与个人自由并没有必然联系。


有个人自由

无个人自由

有集体自由
美国
朝鲜、利比亚、古巴
无集体自由
英国治下的香港
殖民地国家:苏联占领下的波兰

集体自由与否,是一个集体与其他集体的关系:集体自由是一个集体因没有外在强制而能够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自由。自由集体则是一个集体内部性质,是一个集体内部的人与人的关系:自由集体是自由人所组成的集体,是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的集体。自由社会是指自由集体,是每个人都享有自由。
(一)人道社会的自由原则——普遍原则
  一个社会要成为自由-人道社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原则:自由的法治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自由的限度原则。只要违背其一,这个社会便不配享有人道-自由社会的美名。
  自由社会的法治原则=自由社会的条件:(1)第一个条件:该社会是法治而不能是人治,一个自由-人道社会的任何强制都必须符合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2)第二个条件: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必须由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制定或认可,从而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不能是个别人物意志的体现。
  自由的平等原则:人人都必须同样地、平等地服从强制;同样地、平等地享有自由。
  自由与强制的限度原则:一个社会的强制,应该保持在这个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一个社会的自由,应该广泛到这个社会的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强制只能维持人类和社会的存在;而只有自由才能促进人类和社会的发展。
  (二)人道社会的自由原则——具体原则
  1政治自由原则
  一个政治自由社会区别于政治奴役社会的特征,说到底,乃在于被统治者是否拥有政治自由:被统治者拥有政治自由便是政治自由社会;被统治者没有政治自由,就是政治奴役社会。
  政治自由与政治权力完全成正比变化。
无论任何社会,权力都仅为统治者、管理者所拥有;而被统治者、被管理者是不可能拥有权力的:被统治者、被管理者只拥有权利而不可能拥有权力。
  政治自由必定只能为拥有政治权力的人所享有,因而必定只能为社会的统治者所享有。这是政治自由之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而不是政治自由之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每个公民——不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该享有政治自由:这就是政治自由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
被统治者拥有政治自由,绝不是因为他们是被统治者,而是因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统治者。要使被统治者同时也是统治者,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全体公民都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这只有民主政治才能够实现。
2.经济自由原则
经济活动应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而不应由**强制指挥,**的干预应仅限于确立和保障经济规则;而在这些经济规则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都享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的自由。这一原则的发现者和确立者,如所周知,乃是亚当·斯密,他称之为自然自由制度。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经济自由之道德原则,具有人权、人道与效率三重依据。
经济自由的人权依据:经济自由是每个人的一种经济人权。经济自由虽然不等于物质财富之获得,却是获得物质财富的前提、条件或机会。因而经济自由是每个人最为基本的经济权利,是每个人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经济权利,是每个人的经济人权。即使真像极权主义者所说的那样,经济自由多么没有效率而极权经济是多么有效率,我们也应该选择经济自由而抛弃极权经济。

经济自由的人道依据:经济自由是自由-人道社会的基本特征。按照自由的限度原则,一个社会的强制,应该保持在使社会存在的最低限度,一个社会自由,应该广泛到这个社会的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而显然实行经济自由,这个社会仍然会存在,而且不仅存在,而且经济自由还是发展的基本条件。**对于经济活动干预的道德依据全在于,没有**的干预,经济活动便不复存在。如果没有经济规则,经济活动很难存在怀发展;但没有**指挥,经济活动仍然能够存在与发展。因此,**的干预只能是保障经济运行规则而不是参与经济本身。
经济自由的效率依据:经济自由有效率,而经济不自由则无效率。自由是每个人实现创造性潜能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条件;强制、不自由则是每个人实现创造性潜能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障碍。由于存在交易费用与信息障碍,拉齐恩·萨丽总结哈耶克的研究:“在一个复杂的社会,每个人究竟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如何交换以及如何消费,并不是**能够解决的。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知识是分立的,深植在无数人的技能和社会传统中,高度分散,不成体系。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可能完全把握作出正确决策的全部相关信息;每个人都只有部分知识,永远无法知道所有事情。市场经济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它允许每个人在日常的生产、消费活动中自由地运用他们拥有的具体知识。无数个人根据个别的和高度分散的知识作出的形形色色的决策,通过价格机制的信号,在法治的框架内协作。只有这种协调现有知识并创造新知识的分散机制,能有效地满足复杂社会中成千上万个人的各种各样的欲望和需求。”
3.思想自由原则
思想自由在事实上具有绝对性,一个人的思想自由不可能被限制和禁止。因此,思想自由原则作为一种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只能是行为应该如何的原则,而不是思想应该如何的原则。所谓思想自由,也就是获得与传达思想活动的自由。而思想获得与传达的主要途径,如所周知,是言论与出版。所以,思想自由,主要讲来,便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
一个社会的言论和出版越自由,它所能得到的真理便越多,它的科学与艺术便越繁荣兴旺,它所获得的精神财富便越先进发达;一个社会的言论与出版越不自由,它所能得到的真理便越少,它的科学与艺术便越萧条荒芜,它所创获的精神财富便越低劣落后。
任何人,不论他的地位多么低、思想多么荒谬危险,便都应该允许他自由发表。能够危及社会存在的显然只有行动;而任何思想,不论多么荒谬危险,绝不会危及社会存在。科恩说:“在民主国家中可以随心所欲地说和写,但不能随心所欲地做”。只有行动的自由才应该有所限制,而思想自由则不应该有任何限制;否则,便违背了自由人道社会的自由限度标准。
自由、人道的著名斗士和经典文献大都主张言论和出版完全自由。罗斯福则进而以美国为例说:“言论与出版这种自由除了受到美国人民的良知的限制以外,确实是丝毫没有限制的。”美国《人权法案》第一条便这样写道:“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
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获得与传达任何思想的自由。言论与出版应该完全自由而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否则便不是真正的思想自由,便不是个真正自由、真正人道的社会。这就是思想自由原则,这就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自由、是否人道的思想标准。
思想自由是自由的最高原则。波谱说:“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最高价值。”伯里说,“思想自由原则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条件。”
诚然,言论与出版完全自由往往是产生一些有害后果,如种种谬论流传而引人误入歧途。反对言论与出版完全自由的理由,说来说去,亦莫过于此:禁止错误思想。然而这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一方面,禁者未必正确,被禁者未必错误,我们今天禁止的所谓错误,往往便是明天的真理;另一方面,就算被禁者是错误,也不应禁止,因为真理只有在同错误的斗争中才能发展起来,没有这种斗争,真理便会丧失生命力而成为僵死的教条。密尔说:“我们绝不能确定我们所力图窒息的意见是一种错误的意见;即使我们能确定,要窒息它也仍然是一种罪恶。”
如果因言论和出版完全自由的危害而限制其自由,那么这种限制所带来的危害,便远远大于言论与出版完全自由所带来的危害。
不通过限制言论和出版完全自由而又能防止其危害的方法有二:一是提高听众和读者的鉴别力。二是追究言论者和出版者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论和出版的有害后果承担责任。潘恩说:“人想说什么话,事先无须得到许可,但事后却要为自己说的话所铸成的大错负责。同样地,如果一个人在出版物中发表错误言论,他也要像亲口说出的那样对错误负责。”这就是事前不审核,但事后可对严重有害后果的言论和出版追究责任的制度。
(全文摘录自王海明《新伦理学》,表格系本人自己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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