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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招投标活动大致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这几个环节,而招标是其活动的开端,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邀请投标人来进行投标的方式,招标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可称为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今天,小编主要想给小伙伴们普及一下竞争性磋商的相关知识。首先,什么是竞争性磋商,这个已经在上文进行简单的总结了,它是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磋商的相关规定: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在招标实践过程中,有很多人容易将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弄混淆,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是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评分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取了综合评分法,这样评分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按照最后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内容整理于网络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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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7 11:53:51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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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7 18:28:45
512661101 发表于 2021-5-2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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