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色飞蛾 发表于 2011-3-26 11:47 
王志成2010 发表于 2011-3-26 11:30 
勘探人员是否需要“主人”去组织,如果勘探不到金子是否不用赔偿主人什么?
首先,我不赞同你使用主人与奴隶的说法。因为很显然他们是雇佣关系。我将使用雇主与工人的说法。
我来告诉你为什么工人没有权利拿走其他部分。
你把整个勘探,建设,开采的复杂环节完全忽略了。只看到开采。所以你犯了大错误。
如果这群工人,他们在荒山野岭间,勘探,并且很幸运,他们发现了金矿,然后倾家中所有购买设备,钻井,开山,挖巷道,把一个金矿建成,然后开始开采。
那么这群工人他们拿走全部黄金,我想我们所有的人都没有意见。
但是:
首先工人没有请勘探队来勘探,而勘探的风险由雇主来承担。显然他拿走大部分金子属于他的风险回报。或者说,是雇主完成了这部分劳动。
建设矿井也是个大投资和大劳动。需要各种设备、巨大的人力投入。又是雇主完成的。  雇主拿走大部分金子,属于她的资本投资,按资分配。
最后他才请来那些工人来开采,当然工人只应该收开采的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