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审计,需要在特定的审计程序执行中实现上述审计目标。
(1)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审计师应当通过询问管理层和其他内部人员,了解并获取被审计单位所建立的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重点关注:
①如何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②授权和批准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
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的审计证据等。
(2)调查存在的关联方,并审查其披露的充分性。审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所有已知关联方的信息,并针对信息的完整性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①复核以前年度工作底稿,确认已识别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以及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并获取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
②复核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程序;
③询问治理层和关键管理人员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④复核投资者记录以确定主要投资者的名称;在适当情况下,从股权登记机构获取主要投资者的名单;
⑤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记录;
⑥询问其他审计师或前任审计师所知悉的其他关联方;
⑦复核被审计单位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信息。审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3)识别关联方交易,审查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披露的充分性。审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并对其他重要的关联方交易保持警惕。这些交易主要包括:
①价格、利率、担保和付款等条件异常的交易;
②商业理由明显不合乎逻辑的交易;
③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
④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
⑤与某些顾客或供货商进行的大量或重大交易;
⑥未予记录的交易。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要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①执行交易和余额的细节测试;
②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
③复核大额或异常的交易、账户余额的会计记录,特别关注接近报告期末或在报告期末确认的交易;
④复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询证函回函以及来自银行、律师的询证函回函,以发现担保关系和其他关联方交易;
⑤复核投资交易。对于已经识别的关联方交易,审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①向关联方函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
②检查关联方拥有的信息;
③向与交易相关的人员和机构(如银行、律师、担保人或代理商等)函证,或与之讨论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检查这些交易是否已得到恰当记录和充分披露。对于识别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师应当:
①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如有),并评价交易的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为了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以及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
②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③检查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
(4)获取管理层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的声明。审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①提供了完整的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②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