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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暂行办法》共有七章,主要包括总则、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用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附则。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1.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2.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人工费用

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人工费用的拨付

  •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素材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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