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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我国信用衍生工具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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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6 10:36:29
尽管我国对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具有迫切的需求,也具备了必要的基础条件,但客观地看,仍然存在着一些制约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的因素。
1.存在认识误区
全球金融危机后,国内外市场人士对信用衍生产品普遍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如信用衍生产品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是高风险的投机工具等,社会各界因而对我国创新和发展信用衍生产品产生质疑,甚至反对。正是由于这些认识误区的存在,导致我国虽然已经具备了发展信用衍生产品的必要基础,但市场参与者仍然对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缓释功能是否得到认可存在疑虑。应该说,认识不客观、思想不统一是制约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
2.市场参与者较少,投资者类型同质化
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市场参与者较少,交易规模有限。目前,场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的参与机构数量较少且类型单一,主要是大型的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在现有的管理框架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它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能否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此外,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风险偏好较为一致,缺少对冲基金等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可能造成信用衍生产品买卖供需失衡。银行多数是信用保护的净买入者,从而导致相关产品的流动性不足,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且信用衍生产品只能在银行业体系内转移信用风险。因此,投资者类型的同质化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3.资本减让有待明确,资本占用成本较高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还比较有限,尚未出现专门针对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未能有效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从而无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目前对于信用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可以参考的是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前者只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纳入到范围更广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监管中;根据后者,理论上商业银行之间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可以起到资本缓释作用,商业银行之间的债务风险资本为20%,即可以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将信用风险资本降低80%。但此风险缓释功能仍然需要得到银监会确认。
4.定价基础比较薄弱
对中国而言,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起步较晚,现阶段中国市场仍是一个逐渐形成中的市场。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方需要具有较高的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目前中国仍缺乏成熟、完善的定价模型,尤其是难以计算违约率,原因是缺乏有关违约事件的数据,这使得针对信用衍生产品的定价难以准确,由此造成了市场定价混乱、不透明、市场流动性较差的局面。信用衍生产品的定价技术比较复杂,在定价过程中,交易方必须掌握基础资产借款人的违约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的违约率以及它们两者之间的违约相关性和在每一种违约状态下的损失等信息。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企业的信用信息库,但历史还较短,信息涵盖也不够全面,特别是对于企业违约方面可获取的信息仍比较少。同时,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刚刚起步,缺乏历史数据和完整的信用交易信息。而对于多数金融机构而言,不仅难以获取相关的数据信息作为信用衍生产品定价的基础,也缺少通过信用风险量化分析技术来准确定价的必要经验。因此,信用衍生产品的定价问题是信用风险对冲手段在我国运用需要克服的难题之一。
除此之外,细化到标的债务来看,目前以债券为标的的债务,以债券收益率曲线、不同评级的债券利差等作为定价的基础,现阶段仍缺乏更有成效的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利率市场化有待推进;以贷款为标的的债务,由于市场缺乏明确定价基准,造成定价困难、定价弹性大等难题。
总体而言,投资者单一、会计处理跟不上金融创新步伐、定价基础和能力薄弱是我国信用衍生产品甚至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也是市场发展不足的直接表现。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信用衍生产品的基础条件,只要我们厘清误区、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并不会从根本上阻碍我国的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进程。诚如投资者类型同质化的问题,只有产品种类足够丰富,才能吸引更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类型才能不断丰富,由此市场发展存在的不足也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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