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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巴泽尔认为:产权的界定是需要交易费用的,因此完全清楚的产权界定是不可能的。而我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产权得到相对明确的界定,财富的归属才会明确,价值量才能确定。

产权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而无法完全清楚地界定,物的产权未得到相对明确的界定那么其价值量就无法确定,而交易费用本身又体现了价值量。这三者之间好像有点循环定义(或论证)的问题。那么这三者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又怎么相互作用的呢?

以下文字摘自亚当·斯密《国富论》的第六章。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没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共有时代,只须出些力去采集的,现今除出力外,却须付给代价。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都分或其中之一。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价值最早表现为劳动量,交易费用最初的形式也表现为劳动量,而劳动力的产权是最容易明确的,因其所需的交易费用很小(劳动力产权可以由习俗或法律比较明确地界定为属于其本人、家庭、部落或者奴隶主所有,并且很少由此引发争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人们对一些资源的占有所付出的交易费用小于其占有资源所得的产出时,人们就想方设法确定这些资源的产权,而产权的确定又反过来明确了这些资源的价值(可由产出的不同来确定)。这种资源的价值一旦得到明确,由于产权制度的确立,其交易费用就会变小,又会促使人们去界定其他资源的产权。

在原始社会,自然资源相对充足,人们对部分自然资源的占有不能影响到其他人通过其他自然资源来获得同样的产出,这种占有就没有多大的意义,因此此时劳动量就决定了其生产物的价值。当生产开始有剩余时,对劳动力产权的争夺就开始出现,于是出现了奴隶和奴隶社会,这时财富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奴隶主拥有劳动力(奴隶)的多少。因此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物的价值主要是由劳动量决定的。

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富饶程度不一,在付出同等的劳动时,其产出却有很大的不同,于是人们就想办法占有相对富饶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也就是要明确对这些自然资源的产权,当然要明确这种产权是要需要交易费用的,而最早的交易费用的形式往往表现为武力占有。只有富饶土地的产出与贫乏土地的产出的差额大于其交易费用时,这种占有才会出现。而这种产权关系一旦得到明确,被占有的土地就有价值,地租开始出现。最早的地租形式是级差地租,当所有的土地都被私人(或组织)所占有后,就出现了绝对地租。当人类社会进入了农耕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土地在人类的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对奴隶的占有的交易费用相对过大(怠工和奴隶暴动等影响),于是奴隶主对于奴隶的产权制度开始瓦解,人们更注重的是对土地的产权,这时就出现了新的社会组织形式,人类社会进入了封建社会。这时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地主拥有土地的多少以及所属土地富饶程度如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革命开始,人类社会生产分工更加专业化。人类从手工业走向工业时,机器等固定资产所发挥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于是资本开始积累。“资本一经个别人手上积累,就开始出现利润。”由于此时人类社会国家对私有制保护的法律(产权制度)相对完善,因此资本萌芽时相对是顺利的。但是当资本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旧有的产权制度形成的对自由劳动者的限制使得自由劳动力缺乏,劳动力的交易费用过大,新生的资产阶级与旧有的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接着是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或国家体制变革),旧的封建产权制度被新的资本主义产权制度取代,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这时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本家拥有资本(或者货币量)的多少。

交易费用的变化促成的产权制度的演变,也就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变革。而产权制度一旦明确,价值才能够明确。一种新的产权制度是否能替代旧的产权制度,关键要看其交易成本是否更小,产出的整体价值量是否变得更大,大多数人是否获得更多利益,也就是是否更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

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价值促成产权的产生(最早的价值表现为劳动),而产权制度的确立又进一步明确了价值。这两者相辅相成,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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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 14:44:00
以下是引用zmdong0在2006-9-1 11:45:00的发言:价值最早表现为劳动量,交易费用最初的形式也表现为劳动量…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价值促成产权的产生(最早的价值表现为劳动),而产权制度的确立又进一步明确了价值

价值如果有“最早表现”,也就可能有“最近表现”(并且看起来,这两种表现应该有较大差异),那么“价值”的一般的定义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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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 11:32:00

价值作为财富(含有人类劳动的产品、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量,表现出拥有财富的个人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和地位以及享受能力的大小。价值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个人或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享受的能力。

这种能力的大小最初表现为劳动能力的大小,随着产权的一步步明确,后来就表现为生产三要素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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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8 23:25:00
价值应该指某物被用来交换(或可被用来交换时)的“平均价格”或“中心价格”之意,是衡量财富的量。当我们要揭示“价值”的本质时,我们有必要回过来看一下所谓的本质是否偏离了“平均价格”或“中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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