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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下面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交运建[2016]450号)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管理职责、分包条件、合同管理、行为管理等方面内容,从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


分包条件

发包人:


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承包人:


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 严禁分包人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


  •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


  •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类别,不得分包。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不属于第十六条所述情形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为代建单位的须报项目法人同意),可以分包:



1.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的工程。

2.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原施工组织计划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

监理人:


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


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


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业工程和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 鼓励承包人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的分包人。



  • 鼓励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签订分包合同。


  • 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3日内将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审查。


  • 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1.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2.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

3.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


行为管理

劳务合作:


是指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



  •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 公路工程禁止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4.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5.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6.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发包人为代建单位时)备案审查的。

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8.不符合本细则关于劳务合作的特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企业收取管理费。



附件:《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



素材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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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07:45:11
如果各行各业都执行这个政策(不得低于成本价脱手),是否就变成:谁干业务,必须赚钱,如果由于市场变化,也不准亏损脱手,必须捂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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