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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制度经济学
2005-1-23 22:25:00

民法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很多,比如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他们每个机制设计的考虑的确都是不同的,比如,前几种都具有非严格的规范性,也就是比起诉讼更注重效率和维护人情世故,不至于过分生硬。

当然民事诉讼在几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是最注重公正的,但是随着法学与经济学价值的融合趋势,也发展出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等偏重效率的程序,所以法律并不是“公正”的一元价值的践行者,就像经济学也会关注“公正”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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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28:00

由于时间关系,这个问题完毕之后,我们进入下一阶段,讨论产权的起源问题。

经济学上,关于产权起源的学说至少包括:

1)马克思认为原始社会的产权基本上是公有产权,这种财产关系是自然形成的。而私有产权的产生与发展与原始社会的家庭及其演变密切相关,私产的主体首先是私人家庭主体,这又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起源理论:建立在交易费用理论基础上的西蒙-迪蒙塞尔的“交易费用节约说”和诺思-托马斯的“人口压力说”,以及建立在制度供求理论基础上的德姆塞茨的“资源稀缺说”。

(3)奥尔森的“坐寇论”也是一种。

能简单地说说法律对于空白地带的产权的界定吗?比如,ip卡没有法规规定之前就发明了,这算违规吗?是不是遵循“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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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30:00

这要区分情况,对于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是违法;

而对于私法领域,则是你所说的“法无禁止就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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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35:00
至于公法和私法的差别,通俗说,就是有国家公权力调整和介入的法律部门,私法就是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像合同法等就是私法的范畴。(经济领域除了有关宏观调控的部分,一般都是私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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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38:00

哦,了解。谢谢。

因为时间好像越来越紧,这样好了,下面的时间回答网友关于产权变迁、产权与福利、中国产权改革的问题,以经济学问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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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39:00

我个人认为,马克思的原始社会的产权基础其实本质上也应是一种私权——排斥于其它部落的私权。这种“私权”之所以部落集体拥有的形式存在,除了生产力水平低是一个原因之外,我想另一重要原因就是这种权力只有依靠一个特定集体的暴力才能排斥其他利益集团的侵袭。这正如,美国“西部大开发”时代的掘金者们用暴力来决定自己的地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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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46:00

有网友短信问:是否公有产权变迁为私有产权一定提高福利?

一般认为,没有标准答案。如果产权调整后没有发生补偿,那么按照帕雷托标准,虽然总体财富上升了,但是可能福利水平下降了。所以答案可以说是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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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48:00
产权变迁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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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51:00

有网友短信问:你认为高老师对不同产权下效率的解说是不对的,那么你的观点是什么?

我似乎曾经在政经版说过,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代理问题的根本差别在于,前者在其委托代理链条中嵌入了一个“政治环节”,这就改变了所有的性质。如果不考虑非货币福利,那么显然公有产权下不能满足委托人的参与约束条件。如果考虑,则难以满足代理人的激励相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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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53:00
从长期来看,产权改革是否是维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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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54:00

原因

以下是引用hewliu在2005-1-23 22:48:04的发言: 产权变迁的原因是什么?

前面说过几个原因阿,最主要的应该是要素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动,导致出现某种非均衡状态,而创造新的产权或者制度安排可以获得超额收益,此时产权变迁就有动力。但是有动力不等于就一定能成功,因为还有其他约束条件,最主要的就是集体行动问题,即免费搭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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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2:59:00
我觉得需要强调一点是:我个人不赞成德姆塞茨的产权供应说。好像一旦出现产权变更的收益大于成本,产权就会被供应出来。实际上,由于参与者、消费者和“供应者”可能通常是同一个团体,因此不会出现“天上掉下产权”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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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3:08:00

有网友问:如何看待国企改革和朗咸平事件?

我个人认为,国企改革并没有什么太高深的经济学道理需要再阐释,关键是怎么做的问题,也许还涉及政治过程的问题。分类改革应当是一条思路,不过我更赞成国有企业最终推出一切竞争性领域。这次中航油事件表明,即便现在看来没有问题的国企,由于天生的、内在的缺陷,也最终不适合于竞争性领域。

至于朗咸平事件,我写过几个评论,观点都在那里。我还是认为,朗咸平事件的意义,更多的是提醒我们注意国企改革中存在国资流失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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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3:14:00

有网友问:请问现在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前沿是什么?

我觉得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我不是主要关注产权经济学的。从目前的一些工作论文来看,整个新制度经济学都处于理论停滞的时期,但是实证工作非常活跃,案例研究做了很多。就产权经济学而言,主要关注的我认为有两个方面:转型经济中产权的变迁及其福利效应;产权的实施问题和相关的法律问题。现在经济学家越来越关注法律、政府对产权的影响。这不同于单纯的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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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3:20:00
我来问个比较宽泛的问题吧,前面的讨论中已有涉及:经济学中所谓合同的不完全性,这在法律上成为一个问题么?或者这个问题在法学上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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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3:21:00

回答

以下是引用hewliu在2005-1-23 22:53:42的发言: 从长期来看,产权改革是否是维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

我认为是。合适的产权制度是支撑任何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人会说是充分条件,很多人批评产权理论时往往把产权故意、无意地夸大了。

如果没有合适的产权结构,那么我也担心,中国经济真的会如小凯所说的那样,短期内因为引进技术或者进行技术性模仿而出现高增长,但是长期中有崩溃、停滞的危险。至于如何改革,我倒是赞成渐进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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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3:25:00

回答

以下是引用一刹春在2005-1-23 23:20:20的发言: 我来问个比较宽泛的问题吧,前面的讨论中已有涉及:经济学中所谓合同的不完全性,这在法律上成为一个问题么?或者这个问题在法学上如何表述?

我相信法律上肯定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不完全法律”的概念在法学和法经济学中都存在,有人考证过。从常识上讲,“不可抗事件”发生下的权责配置就是一种不完全法律,虽然刚才嘉宾说有不同法律调节,但是企业内的不完全合同可能没有法律调节。重要的是,如yang兄所说的,如果存在第三方不可证实,法律就无能为力了。

只是,我也不清楚第三方不可证实在实际生活中是否普遍。曾经问过别人,但是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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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3:31:00
小糊涂神还在么?我还想问一个问题,不拘于产权经济学领域,那就是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从法学研究者的角度看有什么内在的困境?除了我们经常泛泛说起的重视效率忽视公平这种说法。而且照yang所说,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任何公平量度,历史地看,都是基于某种效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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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 23:35:00

小糊涂神有事离开。

我记得好像是某位美国总统发布过一个法令,规定以后的法律都要考虑经济效率原则。当然,由于在普通法国家,正义应该是高于一切的,经济效率不会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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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6 00:08:00

不赞成楼主的观点。在人们都是理性的条件下(或者竞争驱除非理性者),产权肯定会被“供给”出来。在原始社会就应该存在产权。

不过关键还是在于收益与成本如何衡量。怎样才能算作收益大于成本。如果“产权变更的收益大于成本”那肯定最终会实现产权的变更。从历史的演变就可以看出来,社会最终会选择最有效的产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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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6 00:25:00

re

以下是引用wintertide在2005-1-26 0:08:48的发言:

不赞成楼主的观点。在人们都是理性的条件下(或者竞争驱除非理性者),产权肯定会被“供给”出来。在原始社会就应该存在产权。

不过关键还是在于收益与成本如何衡量。怎样才能算作收益大于成本。如果“产权变更的收益大于成本”那肯定最终会实现产权的变更。从历史的演变就可以看出来,社会最终会选择最有效的产权方式。

我不是说成本小于收益时产权一定不会出现,而是指产权不会由被供给方“供给出来”。就是说,消费产权的人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况且,理解产权变迁的过程应该是演化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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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6 00:55:00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1-26 0:25:00的发言:

理解产权变迁的过程应该是演化的视角。

完全同意这一点。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都是人类自发选择的结果。产权也是。我只是认为从长期来看,如果产权变更的收益但于成本,最终肯定会实现这种变迁。

也许我没有理解版主的提供者“供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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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6 13:00:00
我认为,从本质上来说,法学的任务在于解释所谓“产权”OR“所有权”的来源,即为什么会拥有这份权利;而经济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应该如何更好的使用这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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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7 03:14:00

呵呵!这次对话好像平淡了些。

高手过招,学了不少东西,收获有!

但觉得正因为大家是高手,所以都不指对方的对错,且大家说的都是名家之言。好像新的东西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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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7 12:15:00

长不少见识,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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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7 15:43:00

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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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30 00:26:00
(经济学的)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E.G. Furubontn&S. Pejovich

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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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7 13:02:00

转贴:盛洪

  二、什么是制度?   这一问题有两层含义:(1)制度(institutions)作为一种理论 概念的定义是什么?(2)制度的现实对应物是什么?先说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实 际上是“不可言传”的,我从来没有提过,科斯也没有讨论过。但是科斯对制度的理 解却可以和他交往中把握的。首先他不止一次地强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具体情 况,所以制度也不会相同。”他举例说,交通规则在美国和在阿拉伯就应不同,因为 一个用汽车,一个用骆驼。可以这样理解,制度是从一群人、一个社会中生成的。它 是利益互相冲突着的人及其组织之间妥协的产物。它是内在于人群和社会的。一个在 社会中生成的制度,包含了这一社会的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 决的全部信息。进而他强调,一个国家和民族不应照搬另一国家或民族的制度。“中 国和东欧国家不应复制和再生产美国的制度。”“中国应在发展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制 度,而不应照搬西方的制度。”这种对制度的看法,我们可以称之为经验主义的制度 观。一谈起制度,就应该想到,有一群人,他们之间在互动。另一种制度观则把制度 看作是外在的,制度变革就像更换衣服一样。它不考虑制度与遵循制度的人之间的在 生成中的内在联系,认为关键问题是选择一个抽象的“好”制度。在它看来,各种不 同的制度模式,可以装在一个叫作“制度集合”的大筐里,改革者可以不断地从里面 拿出不同的制度来,一个不行,再换一个。这种制度观导致一种“形似”的制度经济 学。这种制度经济学只是在运用新古典理论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些诸如“制度”、“ 交易费用”和“产权”的字眼。这不是制度经济学,起码不是科斯认为的制度经济学 。   三、产权是结果   我们大多数人从科斯的理论中得到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产权是重要的,因为它是 交易的前提和市场的基础。但是科斯告诉我,产权其实是结果(conclusio n)。他说,“在很多人看来,权利是假设前提,在我看来权利是结果。如此安排权 利就会获得如此的结果,所以要如此   安排权利。”我最初对此极为惊讶。在又一次讨论中我盯问道,权利或产权是结 果吗?科斯回答说,“是的。权利是在经济活动中,在人的互相交往中产生的。由于 在经济活动中更有效率,所以一些权利才被肯定。一组权利是社会过程的结果。不同 的国家和民族有不同的权利组合。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权利都在上面规定好了。我 不太喜欢这种方式。美国政府就拿美国的观念去套中国的民权。”你不赞成美国政府 吗?“我不赞成,也不反对。我不知道。因为我对中国知道的太少。”难道人的基本 自由和缔约权利不是市场制度不争的、天赋的前提吗?他回答说,“第一,由于不同 的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适合它们的权利组合也不同;第二,结果状态的权利组合不 同于初始状态的权利组合。英国在工业化开始时并没有经过投票,也没有规定什么权 利。在工业化结束时的人权状况与工业化开始时大不一样。”这种说法使我明白了许 多。科斯是在实证的层次上讨论这一问题的。在现实中,如同许多其它制度安排,产 权的具体安排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不同的国家民族有着不同的条件,因而必然会生成 与其它国家民族不同的产权制度。这种解释有助于我们摆脱对产权理论过于简单甚至 接近教条的理解。我们说,产权是前提,是在极为抽象的规范的意义上讲的;我们决 不能由此忘掉产权制度的形成在现实中是一个过程,并且依赖于具体条件。我记得我 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过“交易先于产权”的命题,是指界定产权的谈判本身就是交易 。现在看来,这一说法也许有更多的含义:交易就是界定产权的过程,是交易本身创 立了产权。两个利益互相抗衡的人之间的产权界限,体现在他们的合约上。这种体现 有着更完整的、制度化的含义。物理意义上的产权界定是不完整的,有时事实上是被 扭曲的。例如,如果粮食只是物理意义上归农民,实际上只能按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 “卖”给政府,农民的产权实际上是被侵犯了。产权往往是由市场(由许许多多的交 易组成)界定的,由市场价格(由许许多多交易之间的竞争而形成的)决定的资产价 值,是资产的制度边界。通过交易,产权安排还会发生变化。科斯在另一次讨论中说 过,“通过交易的变化,也是产权的变化。”从这一意义上看,产权确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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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9 10:14:00

学到不少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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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9 18:22:00
这种讨论,佩服,胜读一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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