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在确定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的几项重要因数包括:
(1)控制环境。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以抵消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一些局限性,使审计师在确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时有更大的灵活度。
(2)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通常在能够得到相关信息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最为有效。例如,某些控制活动可能仅在期中发生,而之后可能难以再被观察到。再如,某些电子化的交易和账户文档如未能及时取得,可能被覆盖。
(3)错报风险的性质。如果是无意识的错误导致的错报,在期中审计时就可以恰当解决;对于舞弊风险,则必须要实施期末审计。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保证盈利目标的实现,而在会计期末以后伪造销售合同以虚增收入,此时审计师需要考虑在期末(即资产负债表日)这个特定时点获取被审计单位截至期末所能提供的所有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以防范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伪造销售合同虚增收入的做法。
(4)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审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获取的特定审计证据确定何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例如,为了获取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余额证据,显然不宜在资产负债表日间隔过长的期中时点或期末以后时点实施存货监盘等相关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