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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新的法规产生以后,虽然有些习惯性的做法仍然比较难以改变,但是中西方的商人都愿意到法庭去裁决纠纷。越来越多的中国商人开始习惯通过法庭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04年的公司法表明了中国**承认了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该法的诞生不仅大大方便了商人筹集资金,同时也明确了公司法人的责任。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诞生虽然没有让商人们蜂拥而至的去注册公司,但的确给中国近代公司的发展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近代的西方列强侵略了中国,致使中国民众遭受了不可磨灭的耻辱。但西方人同样打开了闭关锁国的中国,让中国人有机会接受先进思想、制度的熏陶。西方人强迫中国革新了思想和制度,这对公司制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在之前,中国人很自傲,也不想要进步,而后不得不在西方的压力下扭曲的发展公司制度。最终,在中国商人和**的努力下,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曲折发展,中国在1904年诞生了公司法,从此中国的商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结语
(1、2、3、4)在结语中,作者认为韦伯是一个被社会误解很深的学者,但他的某些观点是很值得人们重视的。韦伯提出了一种“可预测性”的论点,认为人的行为是不可以预测的,除非这种行为是制度化的结果。韦伯认为市场的发展依托于理性的制度化,甚至,商业史就是制度化发展的历史。
(5、6)作者认为商业史的目的就是为了解释怎样从私人合约、家庭控资、无限债权等演变到公司控股、有限债权和股份的流动。就在现在,香港的华人家庭商号和现代华人公司仍然同时存在,有评论认为,这些家庭商户虽然不正规,但还是仍在商业中占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但作者相信,这种情况正是反映了私人契约与高层金融之间的差别。
(7、8)对比私人契约与高层金融世界的差别,作者这样认为:在私人契约的世界里,契约只是表明了目的,没有惩处的细节内容,完全依赖私人的信用来进行商业活动,而依据韦伯的观点——非制度下的人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的性质。那么这种所谓的个人信用也就变得不可预测,具有风险。而在高层金融的世界里,投资者往往会把资金投到可信任的金融机构里,这些金融机构与个人有很大的不同,它有完整的商业体系,面对风险时也能游刃有余,使得投资可预测,进而尽可能的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在高层的金融世界里,是可预测的,是制度化的,也是可以规避风险的。
(9、10)在接下两段,作者认为个人信用是一种很抽象的事实,难以书面化。因此,相比制度下的股票,具有流动快的特点;个人信用下商业资金的流动就显得缓慢且效率低。或许在明代的时候人们仍然能够很自如的运用契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契约的商业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中国人日益扩大的需求。
在结语的最后一段,作者认为许多从抽象的传统伦理中找寻创业根源是不科学的,对商业史的研究应该基于具体可见的资料中。商业史的根本不应该是研究人们观念的抽象变化,而应该是研究制度的实际变化。我认为这是作者在提醒学者,也在提醒我们,对于经济史的研究应该踏踏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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