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是一种科学的、革命的人民观,包含着多个维度的丰富内容。在各个维度的内含与外延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理论张力。如果无法恰当的认识和处理这些张力,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理论就会陷入某种混乱和自我冲突之中,会引发许多的误解和争议,使人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的种种部矛盾,甚至可能会令社会主义主义事业走上歧途。本文试图对其内涵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人民的含义和构成】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人民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其中最主要的和最稳定的部分是劳动人民。在我国现阶段,与人民相关的规定性的主要包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公正参加各种社会历史活动,等等。
人民的定义侧重于其质上的规定,即“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这里所谓的推动作用,即助推而不妨碍社会发展、促进而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既包括物质性的推动作用,也包括精神性的推动作用;既包括显著的、突出的、重大关头的推动作用,也包括细微的、点滴的、日积月累的推动作用;既包括杰出人物的推动作用,也包括普通群众的推动作用。
劳动人民,顾名思义,是依靠自身劳动而实现其生存和发展的人的总称。劳动人民,特别是其中的工农商服等行业中的普通劳动者,他们经常性的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以获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种种条件,其劳动成果要么直接物化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产品,要么通过经济运行规律先价值化而后再物化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产品。一般而言,劳动人民对内不剥削、不奴役其他人(劳动者),对外不掠夺他国人民的财富,是最渴望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是平等自由民主和平的最坚定支持者和捍卫者。
知识分子阶层是劳动人民中的一个特殊阶层。首先,知识分子也要从事知识财富的生产创造活动以维持社会知识财富的再生产及其进一步的拓展、深化,因而具有劳动者的许多基本特性,但是与此同时,知识分子劳动成果的物化过程首先的和主要的表现为其价值化实现过程,并不完全依赖于自然规律和经济运行规律,而对文化运行规律、政治及法律运行规律的依赖程度往往更显著,因而会深陷于社会中的种种冲突之中,知识分子在社会冲突中往往会发生种种的异化。
当然,劳动人民中的其它阶层以及其中某些个别人物,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范围内发生种种异化,但劳动人民的主要部分却是长期稳定的。
在人民的构成中,除了工人、农民、服务业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和知识分子外,还有许多的其他社会阶层。在现阶段,大致而言存在着如下的一些社会阶层: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领导者)阶层、公务员阶层、公私资本运营者阶层、经营管理者阶层、食利者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科技工作者阶层、教育工作者阶层、金融工作者阶层、法律工作者阶层、新闻媒体工作者阶层、医卫工作者阶层)、文娱工作者、军人阶层、宗教界人士、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以及其它的种种的社会阶层。
劳动人民的利益与其它阶层的利益既有其一致和相通的一面,也有相互差异甚至是对立的一面。如果某一个或几个阶层的发展不以直接或间接损害、牺牲劳动人民以及其它阶层的利益为前提,那么具有种种差异的各阶层就能以总体上和谐的方式得以共存共生;但是如果某一个或几个阶层的生存与发展是以损害和牺牲劳动人民的利益以及其它阶层的利益为其前提的(实际上就是把自身置于了与人民为敌的位置了),那么社会对立和冲突就会在长期积淀和酝酿之后持续地爆发出来。
在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时候,必须把劳动人民的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维度进行分析和考量,如果有力于增进(至少是不损害)劳动人民的利益,就可以广泛推行下去,否则就必须予以改变或停止。——缺少了劳动人民利益的维度的“人民理论”都是反动的(或者至少是错误的和有害的)。
【人民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人民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公民是拥有某国国籍的人。人民与公民是根本不同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只能导致“人民的先进性和革命性”的丧失(被抹煞)。
从规定性的角度看,“人民”代表的是个人(公民)的某种共同性、整体性和根本性的内容。作为共性的人民,首先是其群众性,即认同、投身、代表群众(首先的和主要的是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活动/运动;其次是其根基性,即以实际行动参与构建/维护/发展社会历史的根基性内容(构成/活动/运动);再次是其进步性/革命性,即以实际行动参加创造社会历史、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活动/运动(人民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创造者/推动力量/决定力量)。由于侧重质的规定性,人民的概念不能不是抽象的。
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人民的具体内涵、具体构成又是清晰的、明确的,并且会随着历史条件、历史任务、历史发展要求的变化而变化。——无论其具体内涵如何变化,人民中最主要的、最稳定的、最可靠的部分始终是劳动人民(劳动群众)。
人民是具体的还有一个表现,就是人民不是凝固的、僵化的“铁板”,而是具有复杂结构的、内在不断分化、分层和重组、重构着的活的系统。人民中往往包含不同的阶级、阶层、集群、集团,例如劳动人民、中高级管理阶层、领袖阶层、知识阶层、文艺阶层、军人集群或集团、贫无所依者阶层(即不同的社会子系统)……不同的阶级、阶层、集群、集团从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推动社会历史发展,其对社会历史的推动作用或大或小、或显或隐、或合或分,但是最终以某种方式“构成”了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强大“合力”。
说明:(1)用抽象去界说具体是永远无法完成的任务,即便辩证思维中“从抽象上升为具体” 的理论所讲的“思维具体(或理论具体)”也不是现实具体的完全再现,而只是后者的某种模拟性再现。因此,根据辩证思维的“上升论”用人民概念来把握和再现公民,是无法“还原”出公民的现实存在样态的。只有从现实的具体的公民出发,才有可能真正了解公民与人民的差异,亦即了解具体与抽象、个别与一般的真实差异。
(2)人民内部各个方面、各个部分、各个群体、各个阶层之间(即各个子系统之间),既存在着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异和对立,甚至可能发生基于利益对立的激烈冲突。——只要这种利益的差异和对立还未达到损害人民整体利益的实现的程度,该种冲突就仍属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一旦某一方面的利益开始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而不惜损害整体利益时,该种冲突也就立即转化为敌我矛盾。
【人民是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人民是国家的上位概念,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以集体的名义拥有和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并承担国家主人的相应责任。
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可见,公民是国家的下位概念,是受制于国家的(服从国家、为国家服务)。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绝大多数的公民都是人民中的一员。人民的存在及其所起的作用总是建基于诸多公民的存在及其所起的作用;人民的力量总是植根于诸多公民的力量;人民的权力总是寓存于诸多公民的权利中。——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公民的政治性权利,是人民的权力在法律和现实生活中的承载和体现。
说明:公民是在社会中生活和活动的个人。居民、村民、……等是公民的具体生存形态。公民是一个个的现实生命体,在其生存、生活、生产和其它社会交往活动中,公民与公民之间、与其它组织或法人之间、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会发生种种相互关系。国家和社会为了规范其相互关系,而制定出各种法律法规,将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规范化行为之中,以最终形成合乎法制要求的社会生活秩序。——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始终是公民的某些方面的行为,从而只是公民的部分行为,与其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就始终只是公民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每一部分的公民行为和公民权利、义务固然对公民的其它行为和其它权利、义务有其制约性,但是决不能以之统括和代替公民的其它行为和其它权利、义务。换言之,公民除法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始终应该享有法律所未限制其拥有的权利(可称之为公民的剩余权利),并承担因该种权利行为的实现而衍生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是因行为主体的存在、变化发展以及进行了某种具体行为而对国家、社会、他人所负有的责任,以及因之而产生的必须自觉约束、调节、调整其行为的强制性要求(即必得做某事或者不得做某事的要求)。
【人民是集体概念,而非个体概念】对社会历史起推动作用需要一个极其巨大的“集体”“群体”“系统”,需要巨量的人的力量“形成”合力。人民就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巨集群”,人民的力量就是这个“社会巨集群”自发或自觉组织起来而形成的合力。——概而言之,人民是集体概念而非个体概念。不能把人民等同于个人(公民),不能把人民的力量看做个别的、分散的、零碎的、互相抵触冲突的力量或看做其简单相加之和。
从社会现实的角度看,个人(公民)是人民“具象化存在细胞”,因而也是国家、社会(和自身)的主人翁。但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人民等同于公民。——即便可以直接默认每一公民是人民的一员,但是这一身份只有经过了社会性和历史性的检验、甄别后才能得到最终确认。
【人民是社会历史概念,而不是俗常概念】人民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先以一定方式组织起来(被组织起来或自发/自觉组织起来),即只有先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历史分系统或子系统,然后才能发挥其巨大作用。
未组织起来的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隐蔽根基;被组织起来的人民,是参与创造历史的主体力量;自发组织起来的人民,是拨动历史发展的大手;自觉组织起来的人民,是全面塑造社会、创造历史的伟大力量。
说明:只有研究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大过程、大框架、大脉络时,人民的社会历史主体、历史创造者的地位才会突出的展现出来;但在日常的具体事件、过程中,它往往是被抵消、被遮蔽、被掩盖、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