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教---合并范围确定
华夏公司拟与甲公司、乙公司合作,共同出资组建一新股份公司。其中:华夏公司出资50%,甲公司、乙公司合计出资50%,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一全资子公司,合作方案中明确:新建公司董事长由华夏公司担任,总经理由乙公司担任,董事会共7名成员,华夏公司含董事长有3名成员,甲公司有两名,乙公司有两名。
华夏公司想要将新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华夏公司进行合并,对方也有此意,但从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看,合并该新公司报表理由不充分。请教在理论上、新制度上或国家政策中有无站住脚的依据和规定,使华夏公司能对新公司实现财务报表合并。
请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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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考虑被投资单位各个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因素。(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含特殊目的主体等),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如原采用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一)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二)在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母公司根据其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向企业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其主要经营活动。2.母公司实质上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包括在特殊目的主体成立后才开始存在的某些决策权力,通常采用预先设定经营计划方式授权。如企业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3.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如以未来净现金流量、利润、净资产等方式,获取从特殊目的主体中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以及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4.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如母公司通过向特殊目的主体提供大部分资本的投资者作出获得固定回报的承诺,而提供大部分资本的投资者实际承担有限风险,母公司保留了特殊目的主体剩余权益风险即所有权风险。
理由:根据新准则,所有子公司应该与母公司合并。
控制的数量只是参考,关键是实质上华夏公司能否控制新公司的经营与财务活动,以及从中受益。
据你的阐述,甲乙虽然为两个公司但是他们是母子公司,在经济实质上看是一个整体,这样企业权利机构的执行部门——董事会中他们是2+2为4人,超过了华夏的3人,看来新公司的话语权在甲乙公司.
真得要找合并理由,看看新公司的董事长是不是华夏的吧.
不知以上解释妥当否,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