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碳减排合作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S)。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CDM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适用于发达国家间的ETS机制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模式,即:环境管理者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向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发达国家分配"分配数量单位"(AAU),每个AAU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如果在承诺期中某国家的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则剩余的AAU可以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AAU,否则会被重罚。
与上述三大机制相对应,国际碳交易形成了两大市场类型。
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JI和CDM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
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与基于项目机制的排放权交易不同,在配额基础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Cap&TradeSystem)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ETS就是以配额交易为基础的。
在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中又可以分为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
前者是由一些国家和地区性的、强制性的减排指标所产生的,其参与的企业也被强制参与到这些交易体系中去,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被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而后者通常是一些国家或组织自己确立的减排体系,并没有受到《京都议定书》的认可,其参与者也是自发性的作出减排承诺并出资抵偿其超额的排放量,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京都框架外市场"或称"自愿碳减排体系("VER)。"京都框架外市场"的原理和CDM机制下的CER相似,只是审核的机构和指标有区别。CER需要联合国的核准;而VER由不同的机构和不同的标准在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