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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5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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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5 19:08:47
所得税法  修改了???????????????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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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5 20:20:18
5000起征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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