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观众必须在道德感不被压迫的情况下才能接受、欣赏比赛,而且奥委会(或其他的举办者)也须考虑这个因素。这一点我和你们的想法是一致的。我并不曾说,奥委会不考虑道德、不考虑对选手危害的大小,而仅从资金或门票收入上的衡量上制定规则。我的意思是,这种考虑并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我的意思是,对比赛选手“伤害(极大)与否”的道德考量的认同时有原因的。
然后说一说重点。
关于终极目的:古罗马斗兽场内残忍的竞技我们是没有机会看到了,但是可以猜测,其比赛规则在当时没有触动到观众和主办者的利益——无论环形斗兽场内发生多么残忍的事,与场外是无干的。为什么当时的残忍可以被接受、当时的比赛可以进行,现在却不可以了?我不赞同用终极目的来解释事实,是因为这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相悖——除非你能找到理顺两者逻辑关系的理由(局限条件)。
古罗马人的比赛可以不关心选手的安危,现代人却很在意,难道我们属于两种不同人类?当然不是。古罗马人不会无缘无故地残忍,现代人也不会无缘无故地人道。
同时我也可以回答,“危害身体和健康的行为评价会变迁和演化”(35楼)并非不可能,只要不是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演化”起来之需要足够的时间。
关于比赛规则:是否可以同时举办两场比赛,一场允许使用兴奋剂,另一场则不允许?就想当汽车发明之后,我们在赛跑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比赛项目——赛车,这并不会扰乱原先的比赛规则或引起囚徒困境。这一点我在12楼的最后一段、17楼的“拆招3”和24楼等几处分析比赛项目的变迁时曾说过(仅指其中分析变迁的部分)。SZSZ提到天赋的问题(青雪叮当在更早以前也提过),我认为你人为地限制了天赋的涵义:跑步、游泳、体操、篮球、赛车等各比赛项目所需的天赋条件不一,引进兴奋剂比赛,只不过是增加了不同天赋的比赛的方式,另设项目,并不会影响原先项目的进行。
再回复几个细节:
回40楼:抱歉,我讲到斗牛、赛车时并不专指奥运会。33楼回复13楼的第一句话的主语是“赛事的主办方”,奥运会禁止兴奋剂只是一个讨论的例子,这并不妨碍我们讨论其它的运动会。当然这不重要。
回41楼:道德和法律应该是互相补充和巩固的,我想我的意思和你的在这一点上并没有冲突。奥运会上兴奋剂的被禁止并非因为有法律在先,我前面几帖也不曾有“法律在先”的含义。
回43楼:我同意sungmoo版主的反问,但不同意你给出的理由。我不反对禁止兴奋剂是出于“关爱”,但反对以“关爱”为解释的条件。
其它回复见本帖的“首先”和“然后”部分。
最后——如果你们有耐心容忍我继续取闹的话——我想提点要求。可否在讨论的时候归纳成几个明确的论点,我好针对性地回复。前面拆得太散了,我不好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