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市场概况及创新发展趋势-56页
除创新创业公司外,其他发行人发行双创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确定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具体用途包括:
(1)通过直接投资或基金投资等方式,对创新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用于为创新创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园区经营或基础设施建设等。
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三个月内的创投项目投资进行置换。
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双创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就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创业投资公司及其他主体发行双创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披露创业投资板块经营模式、投资项目遴选标准、投资决策程序等,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设立或认购基金份额的需披露基金产品的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