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566 7
2006-09-20
<P><STRONG>  “</STRONG>明明是公民权利的落实问题,偏偏胡搞成“产权清晰”问题,明明是公民约束公仆的问题,偏偏胡搞成“私有财产神圣”问题。明明是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偏偏胡搞成革改问题开创问题。无视常识,逃避现实,口是心非,胡作非为,拼死创新<STRONG>。”</STRONG></P>
<P><STRONG>     这是徐生给张维迎的长长一段文字中的一句,我不知道对不对?我也知道张维迎老师特忙,故希望他的北大弟子们仅将此句带给他老人家然后问个究竟,或直接由张维迎的嫡传弟子给一个标准答案在课堂上以案例的方式讲明再由北大的同学将课堂笔记复制到电脑中发到人大经济论坛也可。</STRONG></P>
<P><STRONG>在他们给出答案以前,搭车地问一下我的一点疑惑,是思想家提供改革的策略呢?或是政治经济学家提供改革的策略呢,还是经济学家提供改革策略,还是中国的西方经济学学习见习实习家提供改革的策略呢?这个问题若由徐生回答,我猜想也许是后者,我的这个猜想对否,恳请张维迎老师顺便作答。</STRONG></P>
<P><STRONG>                 祝工作顺利</STRONG></P>
<P><STRONG>                               2006.9.</STRONG></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22 10:22:05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6-9-20 18:48:00

明明是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偏偏胡搞成革改问题开创问题。

呵呵,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吧,也不一定是张维迎先生的问题。这里面存在一个协调问题,要协调好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的辨证关系,需要明确一下改革开创与现行法发生冲突时的优先权问题。如果立个改革法,可能会好一点。目前,国内的一些试点也存在类似问题。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9-20 20:27: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9-20 18:48:00的发言:

明明是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偏偏胡搞成革改问题开创问题。

呵呵,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吧,也不一定是张维迎先生的问题。这里面存在一个协调问题,要协调好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的辨证关系,需要明确一下改革开创与现行法发生冲突时的优先权问题。如果立个改革法,可能会好一点。目前,国内的一些试点也存在类似问题。

张惟迎又不是年幼无知的小少女,他既然有社会影响,又对人类社会活动发话,尤其他说了那样的话,他当然应该有责任。其实他很不值,他干什么都能挣钱,何必干政客搞万众一心景仰的他的改革中国的理论呢。是有他自己的缘故吧。

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不存在协调关系。按道理来说,按治国安民的常识常规来说,按国际接轨国际惯例来说,法律是不能讨价还价的,法律也不是当权者的工具。而立国之本是公民权,这也是宪法这种法律的核心。按道理,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而靠败坏法律来进行改革发展,即使是有利的改革发展,都是得不偿失的,都是因小而失大,都是欲速则不达。

产权改革,是不能立法的。一旦立法,就无法进行了。但是,集中了产权之后,必须制定物权发。制定了物权发,可以给现法立法。至于改革法,至于任何改革法,显然,一是不可能得到法律体系当中的优先权,二是。。。仍旧不妥当啊,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这东西本身,不是好玩的好东西,不实惠的。

我们的问题,不是法律的协调问题,不是法律的完善问题,而是在某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违法犯罪。法律完善不完善,是一个事情。藐视法律,践踏法律,是另一个事情。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9-20 20:32:00
张惟迎,是很不值的。无论他如何得势,即使他如何得势,都很不值。他的名字,在中国学术历史和中国历史上,会很有名的。何必呢,图什么啊。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9-21 08:02: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9-20 18:48:00的发言:

明明是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偏偏胡搞成革改问题开创问题。

呵呵,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吧,也不一定是张维迎先生的问题。这里面存在一个协调问题,要协调好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的辨证关系,需要明确一下改革开创与现行法发生冲突时的优先权问题。如果立个改革法,可能会好一点。目前,国内的一些试点也存在类似问题。

约束国有资产的流失的法律不存在吗?应该采取的办法没有吗?这样的事情还用改革法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9-22 16:18:00

应该可以称之为改革试点法,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法律规制,明确改革试点工作的立项程序、方案论证、确定试点地区或者试点部门、授权程序、效果评价等法律程序,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为国家正式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增强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解决社会实践与立法之间的“时间差”问题以及法律移植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协调问题,推动改革的有序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22 16:34:39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