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国资本市场进入股权“全流通”时代,为非控股大股东退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2017 年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前须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进一步增强了非控股大股东退出威胁的威慑力。
已有研究认为,大股东退出威胁能够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背景, 以2010~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非控股大股东退出威胁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非控股大股东退出威胁能够促进企业创新,而且这种积极作用在样本公司为国有性质、股权分散、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更为显著。进一步的中介检验结果表明,非控股大股东退出威胁通过降低第 二类代理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媒体关注度三个渠道作用于企业创新。 根据有关文献(非控股大股东退出威胁与企业创新,李壮壮,李强(教授))计算非控股大股东退出威胁评价指标(计算结果中0或缺失表示该上市公司未上市或停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