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据新华网,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全文见文末。值得注意的是,会议通稿明确:
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从下表可以看出此次措辞与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时的差异:
事实上,就在一个月前的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六大方面共23项要求。
00、注意3月29日通知的12条:
(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在此前的3月16日,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一行两会一局后续紧急跟进发声,笔者称之为政策转折点。具体参见《转折点!金融委、央行、银保监会齐定调!》,其中和本次会议内容相关的有以下几点,可以结合起来看:
其中“新增贷款保持适度增长”和“平台经济治理”这两点,都对应着此次通知中关于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规范发展消费信贷相呼应。
虽然”规范发展消费贷款“很普通的表述,但最近2年关于消费贷的文件基本上都是关于防止资金挪用、过度宣传、担心杠杆等等的表述。而发展消费贷款的提法比较罕见。
可以看到,316金融委会议和此次通知释放的政策信号,与此前关于互联网贷款和助贷监管政策形成了鲜明对比——加上此次政治局会议明确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表述,由此基本可以判断政策转折点到来。
此前央行行长关于信息闭环的表述
《现在能断直连么?助贷个人征信整改大限?》、《征信新规来了!助贷整改大限将至!》基本上是笔者最近对互联网金融政策的汇总。
在最新的征信新规发布后,易行长在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发表讲话,其中核心一条内容包括:“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防止‘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产生垄断。”
注意,这里的隔离和本次通知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共享”并不冲突。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指海关、税务、发改委信用中国等信息。此前一些针对大型科技平台的做法,主要是防止其通过商业信息垄断来打造金融闭环,进而形成金融垄断——说白了主要针对两家最大平台的。未来,两家大型平台的商业信息(在征信新规的语境中就是个人信用信息)如果给到个人征信机构(平台不能一家独大控股),是否也能算做公共商业信息,从而属于后续鼓励的助贷业务范畴,笔者认为有一定可能。尽管央行仍然需要解决业务范围、牌照审批家数、收费方式等细节问题。
那么过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严格管控互联网小贷;金融板块参照金控管理
互联网小贷不能跨省经营,未来少数能够跨省经营的也会面临更严格的约束。笔者此前的判断是,互联网小贷基本没有优势,应该是消费金融公司更加适合,具体可以参见《起底蚂蚁消金!》。
中国的实践是,首先把少数大型互联网公司的金融板块拉出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央行实施监管,剩下10来家互联网公司再约谈参照管理,进行整改。
具体约谈内容参见笔者此前文章《重磅!全面肃清网络平台金融业务开始,央行等约谈13家平台巨头!》。
征信新规出台
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基本都定义为“个人信用信息”,只要这些信息用于金融服务就属于征信,就必须通过征信公司提供服务,不能直接由平台给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但是大部分平台公司并没有也几乎不可能拿到个人征信牌照,甚至连参股机会都没有。因而这个举措尽管有助于规范个人信息信息传输,防止滥用,但对整个消费贷款的信用创造还是产生了一定的阻断作用。
征信新规发布之后一段时间,金融监管机构也多数对股份制银行和当地城商行做出窗口指导,不能新增助贷规模(考虑到整改暂时仍不到位,新增意味着增加整改负担)。
笔者此前征信新规后的影响预测
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个新规执行的尺度后续可能会有部分松动。
征信新规之后的场景是:银行有资金,征信机构有数据,互联网平台公司有客户。
虽然征信机构有数据,但是大部分数据不能自己产生,还是主要依赖平台公司提供。但是客户归属仍然在平台公司,毕竟产生数据的最核心的应用场景在平台这里。
未来助贷业务(届时还能不能叫“助贷”业务尚存疑)要经过征信机构,当然没有征信牌照能不能做助贷?其实也可以,但至少不能向金融机构去推送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不能把客户的个人信息或者消费信息、身份地址、住宿地址、快递地址或者身份信息推送给银行。
也就是说,平台自己不留存数据,或者说直接把客户给到银行(纯粹做导流),那影响就会小很多,征信新规就管不到你。笔者判断,对于这一点,稍微大一点的助贷机构基本上很难做得到。
这里的影响可能有几层:
第一层就是从征信给到金融机构的数据是阉割过的。
未来,用于授信风控决策的数据不能像以前一样维度那么多,数据那么丰富。因为央行一直强调四个字:“最少、必要”原则。以前推送的数据维度太多了,太敏感;阉割的方式就是报备,因为征信跟银行的合作都需要向央行作报备。
第二层就是整个业务流程会被切割开来。
所有的贷前是由征信这一块来做,所有的贷后仍然是由母公司来做。贷后中的一部分,比如催收、部分的风控,有可能还是以母公司来做的。但至少最重要的一块,就是凡是涉及到客户数据的推送、以及客户本身的推送,这种贷前行为有可能会集中在征信牌照里面,或者子公司这个层面。
贷后这个版块很可能在母公司这个层面仍然可以做。当然推送了这个数据以后,能不能再告诉母公司我给他推了哪些,或者说他查询了哪些数据,这也是目前不太明确的地方。
笔者认为,在助贷层面,有可能征信机构是可以做主动的推送的,而不像以前征信只是被动查询。因为央行制定规则的时候也有其难处,毕竟在规范市场的同时,也要确保不过度损伤信贷行为。换句话来讲,不能让整个信贷规模快速下降,这不符合宏观定位;而应该遵循逐步规范、整改、发展的思路,不能因为规范而导致信贷规模急剧下降。
第三层就是收费方式。
即便央行允许征信机构参与贷前,笔者预计未来监管也不能做分润。央行从征信公司角度,银保监会从银行角度都可以设限。
笔者反复强调,助贷也是金融活动,然而目前所有的监管规则大部分都是针对联合贷的,没有大面积伤到助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央行想到了一个征信这个非常好的切入点,未来银保监会也会有切入点的。至少在收费方式上来讲,笔者认为要出台限制性措施。因为助贷本质上属于撮合,属于中间业务,助贷机构没有承担任何信用风险。助贷机构本身就不属于被监管机构,助贷机构本身也没有一个风险资本的保障,逻辑有些类似于货币经纪公司。对于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其实思路就很清晰,收费方式不能做任何分润或者收点差这种。
第四层是利益分配的问题。
平台公司即便是个人征信公司的股东,但不可能是控股。以前因为我助贷业务分润基本上都是我这里;未来既不能分润,而且收益回流也不是你一家,银行和征信机构之间的付费只是在子公司层面的,所以这几个难点不太好理顺。
从目前暂时妥协的结果看,还是平台公司和征信机构之间的收费方式类似“通道模式”,实现最终金融机构的用户支付的数据服务和风控服务费用仍然主要回流到原始数据服务方。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对消费信贷负面影响最小的一种妥协安排。
此前对蚂蚁花呗借呗整改也已经部分折衷方案
对蚂蚁集团消费信贷板块而言,其核心的产品就是花呗和借呗。当然监管一刀切整改非常容易,但是如何在整改的同时促发展,整改同时不伤害到正常的消费信贷,这考验着监管当局的智慧。至少从目前公开新闻信息来判断,当地监管部门的力度还是相当适度。
花呗和借呗资产如何转移?
其实要注意,这个转移过程也是整改的过程。从目前的蚂蚁消金的总资产规模看,只是暂时先转移,但并没有整改到位、或者说只是整改刚刚开始。
2021年11月24日,花呗发布的公告显示,为落实消费信贷相关的监管要求,更充分地保障消费者权益,花呗已启动品牌隔离工作。接下来,花呗将成为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蚂蚁消金公司”)的专属消费信贷品牌,并且专注于中小额。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全额出资的消费信贷,将更新为“信用购”类型的服务。“信用购”类服务和花呗的免息期保持一致,并且仅可用于消费,不可取现。
(1)关于花呗做品牌隔离
尚不清楚信用购品牌归属,资金方还是蚂蚁消费金融公司?如果品牌归属蚂蚁,且由蚂蚁来根据协议选择资金方(多家资金方提前做白名单授信),实质上这种信用购就和花呗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从联合贷变为助贷而已。而助贷又不需要符合30%出资比例要求,从而降低蚂蚁消金资本金要求。
(2)如果走助贷这条路,和金融机构合作主体是钱塘征信还是蚂蚁消金?
前面分析过信用购本质上就是助贷,但是如果是助贷,实际就和蚂蚁消金没有关系了,是阿里或者蚂蚁集团和金融机构合作,而且要受征信新规约束,未来需要通过蚂蚁征信做查询和客户画像。
但是这就意味着目前信用购部分的资产,不需要经过蚂蚁消金提供服务,而是通过蚂蚁集团或者阿里集团把客户信用信息给到钱塘征信,然后通过钱塘征信服务金融机构资金方。这一服务过程受央行合规管控最严格,客户信用信息维度也会受到阉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