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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托克维尔指出:

       “人民--权原则之所以未能公然见诸法律,是因为殖民地在那时还不得不服从宗主国。因此,它只能在各地的人民大会中,尤其是在乡镇的政-府中,秘而不宣地发生作用。它在这些地方秘密地发展起来。”

彼时美-国的乡镇官员是由乡镇自己任命的。45并且这是一种常态。既然这种方法为人们所普遍认同,那么长期来看,这些官员们必定要极力讨好选-民。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他们是如何有效地杜绝贿-选的。我以为至少存在这样两方面的因素:一,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力的制衡;二,选-民的远大眼光——这意味着选-民的素质。
        

在我国农村,所谓贿-选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地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进程。有很多选-民在接受了几百元或者上千元的贿赂后,就把选票投给了贿赂者。毫无疑问,贿赂者最后总要通过出卖集体的利益而获得回报。他们之所以胆敢如此,其原因在于:一,制度本身的缺欠;二,所谓民-主监督形同虚设;三,人际关系的复杂;四,选-民的无奈。
        

对于第一点来说,由种种因素所形成的复杂的人际关系,使得当事者有可能摆平几乎一切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我们这个社会,法律是权力的仆人。人们对法律的蔑视程度,几乎总是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人们掌握着怎样的权力,法律几乎就会在怎样的水平上被玩弄于其股掌之间。不言而喻,如果不是能够通过出-卖集体利益而获得好处,贿-选者也不会投入巨大的原始成本——这必然是有着大量的成功先例。在前述条件下,使得对于这些选-民来说,出-卖集体利益只是一个由谁出-卖的问题,而不是能不能出卖的问题,他们对于维护自身权利之可能几乎丧失了信心,进而使得民-主监-督难以有效地实现。
   

而之所以能够如此,关键在于权力来源问题。在我们这个缺乏民-主大环境的社会里,权力的来源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自下而上的。尽管村一级组织的权力来源是自下而上的,然而一旦相关人员大权在握,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他们的非法行为基本不是不察就是无可奈何,而法律却又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虽然村委会成员并不是由上级委任的,但是上一级官员却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其提供种种庇护,这显然基于种种原因所进行的利益考量。对于贿-选者而言,重要的不是能不能连任,而是能不能在这一任获得足够的好处并平安无事;上一级官员或者说贿-选者所能够获得的权力资源恰恰使后者成为了可能。
        

在我们这个国家,不仅乡镇一级政-府有能力干预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结果,而且由于村里的政治经济状况,也是乡镇官员的上级考察其政绩的内容,从而乡镇一级政-府往往热衷于直接干预村里的政治经济活动。这样,虽然在形式上村委会成员的产生是所谓民-主选-举的结果,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却无处不打上集权主义的烙印。
        

不言而喻,如果要求村委会的职务行为只对他的选-民负责,就必须要求乡镇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当然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公益事项除外)。这样的结果必然要求乡镇官员也是只是对下负责,而不是对上负责。那么同样的理由,市县一级官员也是如此,以此类推——这将意味着什么我们很清楚。
   

对谁负责,就要按谁的意志办事;但是,不管按谁的意志办事,都必须通过执行辖区职务来实现,从而必须对辖区的政治经济事务进行干预。然而情况很明显,目前乡镇一级的官员是对上负责的。这意味着,农村基层民-主,根本就不符合中国现有的政治逻辑。正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负责形式的同时存在,才决定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及日常事务的乱象。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整个制度框架决定了基层民-主活动和民-主意识是很难得到良好发展的。
      

因此,我认为中国必须首先全面地改变权力来源,才有可能实现各级地方的真正民-主。这意味着,中国必须首先实现自上而下的民-主。美-国之所以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首先是在于其各级地方从一开始就有着浓厚的地方自治色彩;其次就是私有制所赋予人们的远大眼光。
   

托克维尔继续说:“只要乡镇自-由还未成为民情,它就易于被摧毁;但只要它被长期写入法律之后,就能成为民情的一部分……乡镇却是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乡镇组织之于自-由,犹如小学之于授课。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表,但潜伏于社会机体内部的专-制也迟早会重新冒出于表面。”
      
                                                                                                20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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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6 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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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6 17:26:51
顶楼主,指出了问题的关键,村级民主为什么失败了,根本原因就是在于权力的来源实际还是来自上一级,而不是真正的村民选举。相关的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漏洞可以钻。所以首先应该改变的是上一级对村级的选举的干预。

我希望一级一级的逐步放权,让选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村,到镇,到市,到省,最后实现全国的普选。这个跟楼主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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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6 17:28:04
楼主的精神其实值得很多民主人士学习的,他是在做实事,做研究的,这比空喊口号有说服力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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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6 17:39:21
4# hohai_abc
楼主的精神其实值得很多民主人士学习的,他是在做实事,做研究的,这比空喊口号有说服力多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php?tid=1099944&page=1&from^^uid=1123236

所以今后在民主制度设计上,你实在没有必要向斑竹请教,……多向天涯诗客先生请教不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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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6 17:39:29
假设没有外部环境干扰,在一个有两个家族的村落举行民主选举,如果一个合格选民多,一个少,你认为少数选民家族会接受民主选举的结果吗?进而会接受这个民主制度吗?
从这里可以看出,民主制度本身是被选择的,而不是民主制度选择一切。
那么,选择民主制度的充要条件是什么?就是当且仅当这个制度是实现制度范围内所有民众的共同目标的最好选项。
在一个血亲关系牢固,没有共同利益的经济基础(比如只有共同劳动才能获得收益的约束条件)时,根本不具备形成共同目标的条件,没有共同目标,根本谈不上实现共同目标的方式。这时硬性实施民主一定是水土不服的,而且这种水土不服不是外部因素决定的。
不要把民主神圣化,在看到其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发挥这个优点的条件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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