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717 发表于 2011-6-1 08:22 
  对于那些志愿者的行动,就行为的出发点我表示佩服,毕竟中国人似乎一直都是只说而很少去做。而卧自己也是爱狗的人,对于杀狗的行为我也是很难接受的。但是我还是想说下自己的看法
  但是这些志愿者在营救当中表现出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惩罚,因为他们的拯救行动不能违法。看来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之后,我觉得比较搞笑的是,有位女嘉宾反驳清华大学教授的爱心有限论,说爱心是无限的,还有位相声演员也在那儿煽情,我觉得他们完全没有明白教授说的什么意思。他们说爱心是无限的,对,当爱心停留在口头上和你的心里,它是无限的。但是爱心如果不用行动表现是没有意义的,二一旦他表现出来它就是可以量化,就是有限的,因为表达爱心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是有限的。
  姚晨说狗是人类的朋友,有谁会吃掉自己的朋友呢。对,这话是这样的,但是关键在于不是所有人都会把狗当朋友。我们为什么会把狗当朋友,因为我们对它有感情,但是这不意味着我们有权力去阻止别人不把狗当朋友,因为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有女嘉宾说难道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合理的吗?法律不禁止的未必合理,但是只要不违法,无论什么事是可以去做的,即使事情也许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这也是西方罗马法和大陆法都赞同的。
  最后,关于生命的问题,也有很多人提到“生命尊严”的问题,这些人为什么会拯救狗,而不拯救鸡鸭什么的?从生命的本质意义上来说,他们没有区别,甚至他们会被人类消灭的更多。我们个体衡量生命的重要性来自于哪里?是我们的感情,因为志愿者对狗有感情,所以他们去保护。但是我们衡量生命的尊严应该是靠法律,二不是靠感情,因为感情的亲疏不能作为衡量生命尊严的标准。有些人爱狗爱到要和狗同睡,把老公都晾到一边儿了,也许你认为狗比人更重要,但不代表你可以把这种观点强加给被人。
  法律没有规定杀狗是犯法的,所以我们无权阻止别人去做这样的事情,而用违法的行为去制止更是不能够的。我们不能用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让所谓的道德优越感左右法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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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得很好。我们的共识就不能把自己的偏好强加给别人,要求别人也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