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75年版,第614页)这就是说,由于劳动强度较大的国家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支出了较多的劳动并提供了较多的商品,因而在创造出较多的国民价值的同时,也创造出较多的国际价值。现假定甲国劳动强度为乙国的2倍,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乙国生产出某种商品一个单位,则甲国生产两个单位,甲国生产的国际价值也为乙国的两倍。在这种情况下,乙国一单位商品与甲国一单位商品相交换,可能(确实)表现为不等劳动时间的交换。(甲国半小时强度较大的劳动交换乙国1小时强度较小的劳动)。但是,正因为甲国劳动强度为乙国的两倍,所以甲国半小时劳动所生产(创造)的国际价值就和乙国1小时所生产的国际价值相等。因而两者的交换就成了“等价交换”。所以啊 有人说这种交换其实是甲国对乙国的剥削。
但是我在想的是 既然乙国花1个小时辛苦创造了价值就不要跟甲国交换好了嘛,假设乙国是非洲某国,那乙国你去和丙国(非洲另一个国家)交换好了啊。或者和中国,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不会剥削你的,就算剥削也不会太多……实在出口不去,一定要和甲国这样的国家交换的话也没办法,但是至少乙国本国的ZF人员可以将这种交换降低到最小嘛。
另外,我最近还稍微看了一下民营经济理论,因为是浙江人,就多关心一下这方面发展。
最后我发现,从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讲到民营经济理论,贯穿其中的就是科技创新。其实马克思说的三比一的等价交换的剥削暂且可搁置一边,我纠结了一下也想先忽略其中的疑问。不要跟100多年前的这位智者纠结于每个观点。但是我们必须做的是科技创新,只有创新了才不会被“三比一”,那时候我们甚至都不必提这三比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