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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8
一个药家鑫死了,大家欢呼完。之后不久,肯定还会有更多的药家鑫跑出来。

就我自己知道的,就在这个案子之后,车祸用杀人的案子就不下3起,还都只是在广东。以前这样的案子发生过多少,更别提了。

我妹妹在法学院和和同学老师说起这个案子。结果老外们的反应,要么就觉得我们是bull *****, 要么就是问那个司机精神状态是不是有问题。

而我另外一个在yale 读JD的同学,想在美国查类似的判例,结果翻转了图书馆都找不到。我那个在yale读JD的同学甚至形容,向老外解释这个事情,就像去解释汤唯为什么被广电总局封杀一样,难以解释。

可见这样的事情在欧美是罕见到什么程度。

在国外,交通事故之后,除非开车的人是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比如上演好莱坞那样那样飚车大片,或者撞伤人之后跑掉,否则根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因为保险的完善,也不会造成多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日后保险费涨了。假如你真的很倒霉,碰上比如国内那些撞车党,在民事责任了结了之后还勒索的,你完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对方再来缠你,那是对方的责任。

对比一下中国。交通事故之后,那简直纠缠不清赔偿制度,保险公司推卸责任后面所造成事故后极端复杂和高成本的善后处理。更别提, 某一段简直弱智的判词:“假如不是你撞的,你干嘛去救” 都那么深入民心了,谁还敢去救人啊。

只要这些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的制度不去完善, 就算以后跑出来一个干这样事情的,捉到一个杀一个,也没有作用。顶多就是让那些肇事的人,不倒车碾了,不下车用刀子捅,直接跑就是了。因为这样就算捉到都不会判死刑,更何况很多的情况下都捉不到人。

反正大家做好准备,去迎接更多的药家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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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8 10:40:03





  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然后车又往前开再次碾轧乐乐,之后司机下车查看,空车往后倒退,前后轮又分别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4月29日,备受关注的“宝马车碾压儿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官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4年。

  虽然公安机关针对网友所提出的五大疑点一一做了合理解释,但媒体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网友认定司机当时怀有“撞伤不如撞死”的想法。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深圳一名货车司机:在驾驶大货车时,从来不会在出现紧急状况的情况下主动去踩刹车。这是因为如果踩了刹车可能会造成对方受伤,那么赔偿的数额恐怕是一笔天文数字。而如果不踩刹车直接撞上去造成对方死亡的话,其赔偿的数额将会比撞伤少得多。
   
  北京一名黑车司机:“其实撞死比撞伤强已经成为了我们这一行业的潜规则。家家户户其实都能拿出撞死人的赔偿金,但是撞伤人的钱怕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出的。”





  “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司机们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于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一直在司机中流传,实际上也是不少司机忠实实践的信条,要不然,“撞伤不如撞死”就不会一再地上演相同版本。











   在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震慑下,为何仍有人“坚信”“撞伤不如撞死”?

  “最大的可能是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问题。”一名法律界人士在研讨会上说,现在立法上很多时候考虑道德风险,就是说人在受到比较大的利益驱动下,他可能会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交通肇事就是如此,撞死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撞伤后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肇事者就会选择撞死,也就是在能够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一个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点出发,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幅度的区别。

  据介绍,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达百万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机铤而走险。






  国外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美国,近百年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一件同时期的赔偿案件中伤者的赔偿金高过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同时撞死人的驾驶员即便不被判处监禁,也将面临着终生禁止驾驶的严厉惩罚。在日本,造成死亡事故的,保险公司赔得要比造成伤残赔偿得少 。目前日本保险行业通用的一个条款是:驾驶员发生了交通意外后,如果被撞者死亡的话,保险公司可能只赔偿全部赔偿金的10%到30%左右,而如果被撞者只是受伤,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当初的保险约定全额赔偿。 在加拿大,造成交通事故后,驾驶员积极救助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加拿大一些省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在当地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全力抢救了伤者的话,那么其在进行了民事赔偿后有可能会被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如果驾驶员不积极抢救伤者,那么即便其完全属于过失肇事,也照样会被检方以涉嫌交通事故罪指控。












  在对这些“撞伤不如撞死”的肇事司机人性泯灭的咒骂声,以及对现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一片质疑声中,我们似乎应该更加清醒,是制度缺陷诱使司机犯了错?还是司机本来就错了?其实,司机的这种行为选择,仅从法律这道最低的约束力来讲,他们在趋利理性下会“两害相较取其轻”。这话说起来似乎有些残忍,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站在司机的立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无奈下的自然。

  法律的意义,就是用一道道的基本底线来保证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其实,假如可能的犯罪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实施侵害行为,不也正是使他免遭法律的惩处而受到“保护”了吗?对于行走在罪与非罪边缘的人来说,法律的有效执行与昌明,不正是拉你一把的清醒剂吗?可是,如果法律失去了它的执行力,成为摆设,它的威慑作用就非常有限,反过来可能成为主张犯罪的催化剂。当然,法律的执行需要高额的社会成本,可是我们如果今天不付出这种成本,明天就将会为此而支付更加高的社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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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8 10:51:24
楼上的,很多人,说要连为药辩护的律师他杀了,骂他个狗血淋楼。

我们喊改善制度,绝对比不上别人喊为人民的胜利而杀人来的受重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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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8 11:05:05
winston1986 发表于 2011-6-8 10:51
楼上的,很多人,说要连为药辩护的律师他杀了,骂他个狗血淋楼。

我们喊改善制度,绝对比不上别人喊为人民的胜利而杀人来的受重视呢
我觉得没事,往往真理都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随声附和就像初级选手练经验一样,打打猫狗,杀杀小怪,

而当他们真的想获得NB装备,下副本挑战BOSS的时候,就需要丰富他们的知识,去发现问题的关键所在,

这样他们就成为了思考者,我们的帖子就成了副本指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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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8 11:07:13
喊什么人民胜利的确实没啥水平,因为没有谁是赢家

药家鑫这种情况就是被社会氛围逼出来的,思考如何完善相应的制度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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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8 11:51:06
理論上的解法是,提高撞死的成本,并要遠遠超過撞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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