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ihonglc 发表于 2011-6-17 09:36 
如果税务机关认可此项调整的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240万就可以全部扣除,,至于说土地增值税交多少,光给个税率是没法算的,要重新计算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如果土地增值税算不出来的的话,纳所得税应该也没法确定。
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的话,应该对土地增值税没有影响,因为不论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多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没有影响的。
个人的分析,仅供参考。
分析的很好,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说,这样是没有问题的。我所说的土地增值税按照30%的税率来计算,意思就是假定增值幅度已达到二级税率,那么调增的240万,相应的可以抵扣掉240乘以30%得到72万的税金,也就是少缴了72万的税金。
但是,实际上如果税务局不认可调整时,这时不但是要考虑到会计处理的影响,而且更多的要关注税务风险,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逃税,如果被认定为逃税,那么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这个风险将是无比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