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所得税(含个人、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中央占60%,地方占40%(2002年以前为各占50%)。
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全归地方。
     (企业、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
  1.中央固定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2.中央与市级分享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分享40%。
  3.中央与区县级分享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区县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区县级分享40%。
  4.中央与市级、区县级分享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级和区县级各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和区县级各分享20%。
  所得税收入2004年及以后年度分享比例另定(估计与2003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