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税依据
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计税依据理应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评估值。在试点初期,考虑到评估工作量等因素,两市都暂以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同时都提到,要在适当的时候采用评估价。
四、适用税率
上海、重庆两市都按照房产交易单价的高低实行差别税率。其中上海市的基本税率是0.6%,但低于上年交易均价2倍以下的房产减按0.4%。重庆市对独栋住宅,基本税率是0.5%,单价达到均价3倍到4倍的,税率是1%,4倍以上的1.2%,三无人员新购的二套以上的,税率为0.5%。
我们认为按照交易单价实行差别税率是不合理的,上面分析已经讲到,单价高的住房未必说明房主拥有的房产价值就高,单价高的住房未必就是消耗资源多的房产。我们认为按照住房评估值减不征税价值后的余值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更能实现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家庭或个人拥有房产的人均价值超过规定值越高的部分,税率越高,以进一步提高其住房保有成本,这既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增强公共用房建设维护能力,也促进部分拥有众多房产的人将其部分住房转让,客观上增加了住房市场供应,满足更多的人拥有住房的需求。
五、免税面积
上海与重庆都以家庭为单位规定了免税面积。家庭的概念在上海规定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重庆规定为:按户口簿,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家庭成员。其中上海规定人均不超过60平米的部分免税,对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加入计算。重庆规定试点前购买的独栋房,免税面积180平米,新购的独栋或高档房免税面积100平米。
我们认为上海市采取人均免税扣除的方法比较合理,这可防止通过家庭分立等方式减少应纳税额。而重庆市按户口簿确定家庭,并按家庭扣除免税面积的做法,纳税人容易通过分立户口簿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六、对房产税政策改革的一些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税收也高速增长,目前税收在满足财政日常支出方面已较为宽裕,因此日后应逐步突出税收经济调节功能。未来,应逐步降低流转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相应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类税收。一般说来,交易过程就是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而流转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阻碍交易的作用。所得税与财产税能够有效调节收入,财产税能够促进财产使用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我国的社会总财富激增,而房地产已成为我国社会总财富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合理调节收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我们迫切需要对现有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修订,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若等到城市化进程结束之时,则为时已晚。
房产按用途大体可分为:公共之用、生产经营之用、居住之用。以下仅从居住之用的房产如何征税提出一些看法:
(一)征税对象
全国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家庭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米部分的住房
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无住房的成年子女。
(二)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三)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参照住房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扣减不征税部分价值后的余值。
不征税部分价值=(所有住房的评估值之和/所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60*家庭人数。
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四)适用税率
按计税额与不征税额的比率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