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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11-7-2 22:09:34
44# 1、从效用论的角度看,人的其他自主活动和劳动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是为了获得效用。因此,利润为人的活动所得和工资为人的劳动所得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利润应该为决定劳动目的的人所得,这个决定劳动目的的人可以是资本所有者,也可以是劳动所有者,还可以是什么都没有者。
3、根据边际贡献,工资为劳动的边际贡献,利息为资本的边际贡献,劳动所有贡献减去工资的剩余和资本所有贡献减去利息的剩余归决定劳动目的者所有。同样,劳动和资本除去工资和利息后的亏损也由决定劳动目的者承担。
4、很显然,劳动所有贡献不必然等于工资,其差额是由决定劳动目的者的活动造成的。
5、马克思《资本论》的大前提是:等价交换,这是一个假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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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3 18:59:36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2 10:13

总之一句话,所有权只是获得资本收益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经济依据。没有所有权,必不能获得为法律所承认的资本收益,有所有权,则未必获得为法律所承认的资本收益。
所有权与“选择行为”都是必然获得资本收益的必要条件,但还可以加上天气风调雨顺,社会稳定,利率低于XX等等其它必要条件,因为这些条件任一个不具备,资本都不必然获得收益。

所以关键不在于是否“必然”,而是资本所有者与其“选择行为”是否不可分割,如果不可分割,那么就不能说资本受益是所有权的原因,于是资本所有权的作用就可以藏匿于“选择行为”背后具有了正当性。可是HAOHAI先生的例子尖锐指出两者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可以继承,但“选择行为”不可以继承,“上辈选择行为的结果”可以继承但那不是“选择行为”本身。因此,这样的继承未改变此辈无“选择行为”但有“所有权”的事实,未改变所有权与“行为能力”可以分割的事实,也就未改变仅凭所有权就获得资本收益的事实。
退一步,即便所有权与“选择行为”不可以分割,这种特别的“选择行为”也是一种人为安排的权利,是一种所有权制度的结果,也有一个产生这样权利的制度和法律是否正当的问题。
所以,以“选择行为”对于占有收益的必要来论证资本所有者占有收益的正当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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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4 09:40:15
ruoyan 发表于 2011-7-3 18:59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2 10:13

总之一句话,所有权只是获得资本收益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经济依据。没有所有权,必不能获得为法律所承认的资本收益,有所有权,则未必获得为法律所承认的资本收益。
所有权与“选择行为”都是必然获得资本收益的必要条件,但还可以加上天气风调雨顺,社会稳定,利率低于XX等等其它必要条件,因为这些条件任一个不具备,资本都不必然获得收益。

所以关键不在于是否“必然”,而是资本所有者与其“选择行为”是否不可分割,如果不可分割,那么就不能说资本受益是所有权的原因,于是资本所有权的作用就可以藏匿于“选择行为”背后具有了正当性。可是HAOHAI先生的例子尖锐指出两者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可以继承,但“选择行为”不可以继承,“上辈选择行为的结果”可以继承但那不是“选择行为”本身。因此,这样的继承未改变此辈无“选择行为”但有“所有权”的事实,未改变所有权与“行为能力”可以分割的事实,也就未改变仅凭所有权就获得资本收益的事实。
退一步,即便所有权与“选择行为”不可以分割,这种特别的“选择行为”也是一种人为安排的权利,是一种所有权制度的结果,也有一个产生这样权利的制度和法律是否正当的问题。
所以,以“选择行为”对于占有收益的必要来论证资本所有者占有收益的正当是不充分的。
一,有权果然可以与选择行为分割么?任何一个财产继承者,都会面临一个今后如何支配资本或用什么人支配资本或以什么方式实现前二者的问题——无论其是有所为还是有所不为。没有所有者的同意,任何人也无权具体支配资本。没有所有者同意,什么人可以进行“选择行为”?“所有权可以继承,但‘选择行为’不可以继承”,不恰恰说明二者的不可分割性么?不要把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的结果——比如资本收益,当作继承者的资本收益。前一种资本收益本身就是基于继承,而不是基于资本所有权。
二,有什么社会制度不是人定的呢?所谓选择行为,是所有权一种权能——即使用权——的体现。如果对此有疑问,那么就是讨论所谓公有制和私有制哪一个是正当的问题了——至少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三,“天气风调雨顺,社会稳定,利率低于XX等等”不仅对于资本所有者,即使是对于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也同样存在着影响。但是,辩证法怎么说了?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那么,无论是你所例举的这些条件,还是所有权本身,是内因还是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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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4 09:43:21
meishanjia1900 发表于 2011-7-2 18:03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2 17:44
然而无论是你认为利润之中有与劳动无关的东西,还是认为“资本家不应该拿利润“也是合理的,皆是于基于一个推理,即:不劳动者不应该拿钱,资本家不是劳动者,所以,资本家不该拿钱。只不过是,前一个看法是承认资本家利润中包含部分劳动,而后一个看法是利润中不包含劳动(其实抛开那个“部分”二者是一回事)
你的大前提我没异议,但小前提则不然,因为你只有证明了资本家不是劳动者,资本家不应该拿利润的说法才有合理性。因此,依旧是前提问题——确切地说是小前提。
好吧,你说的对。

如果承认资本家的“选择行为”,

那么,说资本家不应该拿利润就是不正确的,

而应该是:资本家不应该拿超过劳动收入的那部分利润

但这就会碰到资本家的劳动收入到底是多少才合理的问题。

所以,为了避免这个尴尬的问题,我们只能假设另一个稍微弱一点的结论——资本家的利润总额与劳动收入总额并不必然一致(这是答案B的变相陈述)

如果是答案A,那么,顺理成章的结论是——资本家的利润总额与劳动收入总额是一致的。

于是,表格应该变为:


                        “不劳动者不应该拿钱”的原则                “只要有需求就应该要价”的原则

  答案(A)                资本家应该拿利润                                      资本家应该拿利润

  答案(B)   资本家应该拿的收入与利润总额不一致                 资本家应该拿利润


修改结束。
“资本家的利润总额与劳动收入总额并不必然一致”,这种说法我绝对同意——这个问题以前讨论过。
而如何确定资本家的利润总额与其劳动收入总额是一致的,以前同样也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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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4 11:07:25
68#
所有权可以继承,但‘选择行为’不可以继承”,不恰恰说明二者的不可分割性么?不要把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的结果——比如资本收益,当作继承者的资本收益。前一种资本收益本身就是基于继承,而不是基于资本所有权。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 ... =7&from^^uid=3967
A可以继承,B不可以继承,却能说明A、B“二者的不可分割性”?
如果A、B为不可分割的一体,要么全部继承,要么都不继承;如果一个可以继承,另一个不可以继承,就说明两者可以分割。这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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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4 11:13:08
ruoyan 发表于 2011-7-4 11:07
68#
所有权可以继承,但‘选择行为’不可以继承”,不恰恰说明二者的不可分割性么?不要把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的结果——比如资本收益,当作继承者的资本收益。前一种资本收益本身就是基于继承,而不是基于资本所有权。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 ... page=7&from^^uid=3967
A可以继承,B不可以继承,却能说明A、B“二者的不可分割性”?
如果A、B为不可分割的一体,要么全部继承,要么都不继承;如果一个可以继承,另一个不可以继承,就说明两者可以分割。这有什么问题?
你把行为与行为的结果混为一谈。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随其生命的终止而终止。离开了所有权,也就无所谓以所有者身份对所有物的相关选择行为——即前面所说的支配行为。但是,其生命的终止,其之前选择行或支配行为的结果却并不一定消失。继承者继承的是之前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之前的选择行为。
——总之一句话,没有所有权,会有与所有权相关的做为所有者身份的选择行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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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4 12:16:47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4 09:43
而如何确定资本家的利润总额与其劳动收入总额是一致的,以前同样也讨论过。
这很难确定,非常难确定。

因为,除非资本可以完全的和“选择行为”相分离。

即,所有人的资本都被统一机构保管,你无法选择投资的方向,该机构只承诺你的钱不会少,但不负责增值。

该机构进行建厂投资时仍采用利润最大化目标,但在该机构年度总收入中只拿原来总资本的份额,不收取总利润,总利润部分全发给各厂劳动者,包括提供“选择行为”的劳动者,以当成劳动收入中弹性化的那一部分(类似于津贴,但性质上是必须发放的),具体谁的收入多,谁的收入少,还看市场竞争。

另一边,建立“选择行为市场”,任何人都能在该市场提供“选择劳动”,以赚取收入(包括固定收入与弹性收入部分)。

“统一机构”可以为自己建的厂在“选择行为市场”上付费让人选择经理,如果你选得不好,机构下次将不会购买你的服务,或者只付更少的钱去购买你的服务。

如此一来,“选择行为市场”所形成的某人选择行为的市场价格,才能代表这个人的选择才能的正常回报。

------------------------------------

可惜,现实世界不是这样,现实世界中资本与“选择行为”是不可分割的。

所以,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排除“选择行为挟资本以自重”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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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4 14:33:38
72# meishanjia1900


“……到此为止,马克思的分析基本上是合理的,尽管还很粗糙。但是,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是一种效率概念,21即,商品的价值随着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并仅此而已。从而生产商品的时间也仅仅是生产使用价值本身的时间,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同质化时间。这样,一切生产率本身变化之外的供求变化,都与这种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同质化时间无关,从而与马克思定义的价值——为方便起见我们可称其为效率价值——无关,相关的只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价格。这意味着,你花极低或极高的价格买来的东西,可能其中包含有极高或极低的效率价值——这种效率价值与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从而主观评价无关(显然,这也意味着与效用论的价值无关)。消费者虽然从一种商品中获得了极大的享受,但可能这种商品的效率价值极低;而尽管从另一种商品中获得极低的享受,又却可能这种商品的效率价值极高。22这意味着在效率价值意义上,马克思在分析问题时直接把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看成单一的简单劳动也是合理的。这样,马克思所谓在交换过程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只不过是那种生产商品的技术使用价值——即那种纯粹的技术属性——的劳动的价值,而不是别的什么。”
      ……


“……那种受到供求影响的商品交换,显然不会按照马克思意义上的价值即效率价值进行交换。
“于是,到此我们发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价值,并不具有完善的社会性——因为这种价值决定于不考虑消费者体验的所谓的社会过程或社会关系。显然,不管消费者是否在商品中获得了什么样的体验,对于马克思而言,他们皆获得了相应的价值——我们承认,这种价值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但是,消费者绝不会因为这种效率价值的真实性而必然地获得相应的积极体验。这也就是说,消费者的福利绝不会与商品的这种效率价值必然地正成比。毋庸置疑,消费者的体验对其自身同样是真实的——任何他人也不能代替消费主体说明这种体验;换言之,任何人也不可能代替消费者从商品中体验到满足与愉悦。这样,劳动价值论者与效用论或者说边际效用论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对立,则只能是一种概念上的对立,而无法是事实上的对立——二者基本上皆从各自的视角出发描述了他们所看到的东西并为之命名。因此,二者任何一方把自己的价值概念强加于对方的企图都是毫无意义的。
“这样,情况似乎是,在马克思的语境中,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也就是对部分效率价值的占有——就是完全可能的了。对此,我们应当考虑,作为生产者的资本家是否果然就能够把这部分效率价值据为己有。
我们前面已经证明,雇佣劳动者用来与资本家交换的并不是其劳动力,而是其劳动产品;显而易见,资本家并不是这种劳动产品即效率价值载体的最后消费者。那么,当由于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供求关系变化而使得这种交换出现某种效率价值与价格的差额时,资本家就未必一定能够获得或失去之,这显然要制约于这种产品在另外市场的供求状况。39如果两个市场的竞争是同样的充分,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是资本家占有或失去了这种差额——真正占有或失去者是这种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因此我们可以说,人们是否能够占有效率价值,并不在于他是否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在于他所面临的两个市场——一个是雇佣劳动的商品的市场,另一个是一般商品的市场——是不是两相比较最终具有对他人而言的现实且非正义从而是不利的垄断性;而人们是否一定会失去其创造的效率价值,也并不在于他是否是一个雇佣劳动者,而在于他所面临的两个市场——一个是雇佣劳动的商品的市场,另一个是消费品市场——是不是两相比较而最终具有对他自己而言的现实且非正义从而是不利的垄断性。这里的非正义的垄断性,是指那种为社会当时的普遍观念所认为是不必要的、对于社会发展是不利的垄断。比如恰当的专利保护是一种在观念上必要的、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垄断;特定情况下的某些国家经营的事业在观念上是必要的、在社会发展上也是有利的——比如某些公用事业等。但这种恰当性和特定情况及其项目的判断,必须是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可能是体现正义的。在表面上,人们似乎在某些情况为这种垄断付出了代价,但事实上,这是人们能够享受社会安定和文明进步所必要的代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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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4 15:24:43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4 11:13
ruoyan 发表于 2011-7-4 11:07
68#
所有权可以继承,但‘选择行为’不可以继承”,不恰恰说明二者的不可分割性么?不要把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的结果——比如资本收益,当作继承者的资本收益。前一种资本收益本身就是基于继承,而不是基于资本所有权。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 ... page=7&from^^uid=3967
A可以继承,B不可以继承,却能说明A、B“二者的不可分割性”?
如果A、B为不可分割的一体,要么全部继承,要么都不继承;如果一个可以继承,另一个不可以继承,就说明两者可以分割。这有什么问题?
你把行为与行为的结果混为一谈。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随其生命的终止而终止。离开了所有权,也就无所谓以所有者身份对所有物的相关选择行为——即前面所说的支配行为。但是,其生命的终止,其之前选择行或支配行为的结果却并不一定消失。继承者继承的是之前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之前的选择行为。
——总之一句话,没有所有权,会有与所有权相关的做为所有者身份的选择行为么?
继承人可以继承所有权,也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选择行为的结果”(对资本管理受托人的选择)————这没有异议。
这种继承源于人为的制度安排:私有产权————应无异议。
如果同时继承了两者,继承者在不实施自己的任何的选择行为时,继承者仍然可以“必然”(假设只有此两个必要条件)获得资本收益。——是否有异议?假定无异议,则:

继承本身不是选择行为————也不应有异议。
结论:在继承事项上,私有所有权本身就可以成为继承人持续获得资本收益的充要条件,继承人本身的选择行为不是必要条件。

推论:并非具有资本产权者必须实施资本的支配权,“支配选择行为”的实施(不是其可能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存在可以分割。
推论: 一般而言,不能说资本的收益是资本所有者选择行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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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4 15:49:25
ruoyan 发表于 2011-7-4 15:24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4 11:13
ruoyan 发表于 2011-7-4 11:07
68#
所有权可以继承,但‘选择行为’不可以继承”,不恰恰说明二者的不可分割性么?不要把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的结果——比如资本收益,当作继承者的资本收益。前一种资本收益本身就是基于继承,而不是基于资本所有权。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 ... page=7&from^^uid=3967
A可以继承,B不可以继承,却能说明A、B“二者的不可分割性”?
如果A、B为不可分割的一体,要么全部继承,要么都不继承;如果一个可以继承,另一个不可以继承,就说明两者可以分割。这有什么问题?
你把行为与行为的结果混为一谈。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随其生命的终止而终止。离开了所有权,也就无所谓以所有者身份对所有物的相关选择行为——即前面所说的支配行为。但是,其生命的终止,其之前选择行或支配行为的结果却并不一定消失。继承者继承的是之前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之前的选择行为。
——总之一句话,没有所有权,会有与所有权相关的做为所有者身份的选择行为么?
继承人可以继承所有权,也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选择行为的结果”(对资本管理受托人的选择)————这没有异议。
这种继承源于人为的制度安排:私有产权————应无异议。
如果同时继承了两者,继承者在不实施自己的任何的选择行为时,继承者仍然可以“必然”(假设只有此两个必要条件)获得资本收益。——是否有异议?假定无异议,则:

继承本身不是选择行为————也不应有异议。
结论:在继承事项上,私有所有权本身就可以成为继承人持续获得资本收益的充要条件,继承人本身的选择行为不是必要条件。

推论:并非具有资本产权者必须实施资本的支配权,“支配选择行为”的实施(不是其可能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存在可以分割。
推论: 一般而言,不能说资本的收益是资本所有者选择行为的结果。
在继承者继承时,原资本的价值是确定的,同时,原资本所有者之前的选择行为的结果在继承者继承的那一刻——即在当时的条件下——也是确定的。但是,继承者可以决定是否继承这二者(后者是可以理解的,前者似乎是不可思议的——怎么会有人拒绝呢?不过,记忆中,有报道过确有人拒绝这种对遗产的继承),那么前者且不论,继承者这种“不实施自己的任何的选择行为”意味着什么呢?如果继承者认为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是一种愚蠢的或错误的选择,他会“不实施”他自己的任何选择行为么?换言之,对原选择行为的同意,是一种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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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0:23:36
在继承者继承时,原资本的价值是确定的,同时,原资本所有者之前的选择行为的结果在继承者继承的那一刻——即在当时的条件下——也是确定的。但是,继承者可以决定是否继承这二者(后者是可以理解的,前者似乎是不可思议的——怎么会有人拒绝呢?不过,记忆中,有报道过确有人拒绝这种对遗产的继承),那么前者且不论,继承者这种“不实施自己的任何的选择行为”意味着什么呢?如果继承者认为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是一种愚蠢的或错误的选择,他会“不实施”他自己的任何选择行为么?换言之,对原选择行为的同意,是一种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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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记了HAOHAI 先生的例子了吧。继承者自己没有行为能力,其连同资本委托人一同继承,但这并没有影响其享用资本的收益。问题不在于“会不会实施”,也与资本的原值无关,要点在于即便其不实施或无能力实施选择行为,都可以享用资本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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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1:48:53
ruoyan 发表于 2011-7-5 10:23
在继承者继承时,原资本的价值是确定的,同时,原资本所有者之前的选择行为的结果在继承者继承的那一刻——即在当时的条件下——也是确定的。但是,继承者可以决定是否继承这二者(后者是可以理解的,前者似乎是不可思议的——怎么会有人拒绝呢?不过,记忆中,有报道过确有人拒绝这种对遗产的继承),那么前者且不论,继承者这种“不实施自己的任何的选择行为”意味着什么呢?如果继承者认为原所有者的选择行为是一种愚蠢的或错误的选择,他会“不实施”他自己的任何选择行为么?换言之,对原选择行为的同意,是一种什么行为?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 ... page=8&from^^uid=3967
你忘记了HAOHAI 先生的例子了吧。继承者自己没有行为能力,其连同资本委托人一同继承,但这并没有影响其享用资本的收益。问题不在于“会不会实施”,也与资本的原值无关,要点在于即便其不实施或无能力实施选择行为,都可以享用资本的收益权。
这是我对他的回答:
问题是,你认为一个白痴,会持续地获得相关利益么?理应获得,与能够获得显然不同。我从来也没有否定“理应获得。”之前就已经说过,所有权仅仅是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经济依据。你的原话是“他获得收益的根本还是所有权。”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php?tid=1125468&page=5&from^^uid=1161837
现在我再对你加一句:
你依旧没有区分开行为与行为的结果.如果继承者是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人(注意,白痴在法律上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在经济学上非理性人,在实践上无法做出是非判断的人),那么他继承的只是原所有者行为的结果.他所能够获得的一切,都是原所有者安排的结果.资本,不会自动给人带来收益.它总是人支配后的结果---无论这个支配者主体是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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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2:01:49
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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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2:10:08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5 11:48
他所能够获得的一切,都是原所有者安排的结果.资本,不会自动给人带来收益.它总是人支配后的结果---无论这个支配者主体是何人.
对于这个继承者,资本,只因其被法律赋予了可以继承,包括继承了“原所有者的安排”,自动给他带来了收益。“原所有者的行为”不是继承者的行为。不能将原所有者的行为看作继承者的行为。继承者无行为,有收益,所以,对于这个继承者,其所获资本收益与其自己的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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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2:39:18
ruoyan 发表于 2011-7-5 12:10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5 11:48
他所能够获得的一切,都是原所有者安排的结果.资本,不会自动给人带来收益.它总是人支配后的结果---无论这个支配者主体是何人.
对于这个继承者,资本,只因其被法律赋予了可以继承,包括继承了“原所有者的安排”,自动给他带来了收益。“原所有者的行为”不是继承者的行为。不能将原所有者的行为看作继承者的行为。继承者无行为,有收益,所以,对于这个继承者,其所获资本收益与其自己的行为无关。
--------------------------------------------------
正是因为有这个看似不合理的地方,所以很多国家都征收高昂的遗产税。

但是我这样想,如果你觉得老子死了,儿子享福就是不道德,那么老子在世时,儿子享福就是道德吗?

进而我想,这种吹毛求疵的公平公正,是否有任何意义呢?比如,是否需要把聪明的人变愚蠢,漂亮的人弄丑陋,以便实现所谓的公平呢?

资本可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除了货币的资本外,相貌,智力,知识,情商等等都可以变成资本。而就获利能力而言,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下,任何这些其他的资本的获利能力都强于货币资本的获利能力。那么为什么偏偏要盯住货币资本的不合理不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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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2:55:54
ruoyan 发表于 2011-7-5 12:10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5 11:48
他所能够获得的一切,都是原所有者安排的结果.资本,不会自动给人带来收益.它总是人支配后的结果---无论这个支配者主体是何人.
对于这个继承者,资本,只因其被法律赋予了可以继承,包括继承了“原所有者的安排”,自动给他带来了收益。“原所有者的行为”不是继承者的行为。不能将原所有者的行为看作继承者的行为。继承者无行为,有收益,所以,对于这个继承者,其所获资本收益与其自己的行为无关。
那么这种收益是资本所有权自身的结果么?他不是原所有者支配的结果么?并且,如果原所有者的支配或者说安排是错误的,继承者还能够得到收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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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4:24:27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5 12:55
ruoyan 发表于 2011-7-5 12:10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5 11:48
他所能够获得的一切,都是原所有者安排的结果.资本,不会自动给人带来收益.它总是人支配后的结果---无论这个支配者主体是何人.
对于这个继承者,资本,只因其被法律赋予了可以继承,包括继承了“原所有者的安排”,自动给他带来了收益。“原所有者的行为”不是继承者的行为。不能将原所有者的行为看作继承者的行为。继承者无行为,有收益,所以,对于这个继承者,其所获资本收益与其自己的行为无关。
那么这种收益是资本所有权自身的结果么?他不是原所有者支配的结果么?并且,如果原所有者的支配或者说安排是错误的,继承者还能够得到收益么?
偷换了行为主体。A有支配行为,A的所有权连同其支配行为的结果由B继承了,但B没有支配行为却享用了收益。如果问:B的资本收益与他的所有权有关吗?有!与他自己的支配行为有关吗?没有!这不是很清楚吗?而你把A的支配行为偷换为B的支配行为,所以得出偷换概念后的命题:B自己的资本收益也与(偷换了主体的)支配行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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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5:09:53
ruoyan 发表于 2011-7-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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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了行为主体。A有支配行为,A的所有权连同其支配行为的结果由B继承了,但B没有支配行为却享用了收益。如果问:B的资本收益与他的所有权有关吗?有!与他自己的支配行为有关吗?没有!这不是很清楚吗?而你把A的支配行为偷换为B的支配行为,所以得出偷换概念后的命题:B自己的资本收益也与(偷换了主体的)支配行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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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偷换行为主体,而只能是一个事实。试想,原所有者如果其之前的支配行为是错误的,即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其白痴继承者能够获得收益么?比如说,白痴继承者继承了一个企业,但该企业原所有者的错误决策导致其产品市场需求不足。那么,你说,如果该企业亏损是谁的原因?不是原所有者的,难道还是白痴继承者或资本所有权本身的原因么?反过来,如果该企业是在雇用一批优秀人才研发比如某种治疗爱滋病的药物,并在其死后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从而取得了巨大成功,那么,其企业盈利或资本收益,不是原所有者的原因,难道还是资本所有权本身的原因吗?资本所有权本身是能动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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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7:16:54
现在要回答的问题是:一个继承人自己的支配行为是否是其获得资本收益的必要条件。你的论证只能说明,资本所有者自己的支配行为不仅可以影响自己的收益,还会影响其继承者的收益,但这并不能证明,如果其继承人不行为就一定没有收益。
你既然要证明一个全称命题(资本所有者如果没有对资本的支配行为就不会有资本收益),就要反驳任何一个反例,而不是反复提出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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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8:33:52
ruoyan 发表于 2011-7-5 17:16
现在要回答的问题是:一个继承人自己的支配行为是否是其获得资本收益的必要条件。你的论证只能说明,资本所有者自己的支配行为不仅可以影响自己的收益,还会影响其继承者的收益,但这并不能证明,如果其继承人不行为就一定没有收益。
你既然要证明一个全称命题(资本所有者如果没有对资本的支配行为就不会有资本收益),就要反驳任何一个反例,而不是反复提出正例。
一,你这句话“资本所有者如果没有对资本的支配行为就不会有资本收益”与我之前的话“所有者正确地选择和支配经理人的行为必然使其资本获得增殖”有所不同
对于我的话,只肯定了正确支配行为与资本增殖的关系;而你却把它换成有无支配行为和资本增殖(收益)的关系。就我的命题(大前提),你用白痴的例子无法构成对其否定——无论白痴获得资本收益是基于什么原因。
二,即使就你的命题而言,那么:
1,我们不要忘记理性人假设。2,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所获得的资本收益,显然并不是因为其有资本所有权,而是因为对原所有者正确选择或支配行为的结果的继承。不用说,如果原所有者的支配行为被市场证明是错误的,那么他即使继承了资本从而有了资本所有权,却不能有资本收益。这也就是说,一个非理性人得到收益与否,终还是基于理性人的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资本所有权本身。这也意味着,无论是一个正常人或是一个白痴,其获得的收益,皆不是因为有了资本所有权本身。
那么回到你的这句话来:“你的论证只能说明,资本所有者自己的支配行为不仅可以影响自己的收益,还会影响其继承者的收益,但这并不能证明,如果其继承人不行为就一定没有收益。”这个继承人获得收益,是因为有资本所有权的原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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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19:16:33
为什么总是紧盯着资本继承人收益的不合理性呢?为什么没有人看看,由于垄断造成的资本收益的不公平呢?

如果是一个自由竞争的,机会相对均等的市场,很少有人能仅仅依赖资本收益而长期混下去。而一个民主的自由竞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会通过遗产税部分地剥夺继承者的遗产。

所以,议论继承遗产是否公正,与资本收益是否剥削没有关系。比如说,爱迪生的儿子如果继承了他的发明的专利权,他坐享其成,难道别人一定要指责他什么吗?就爱迪生的贡献而言,假如他能活200岁,而在100岁以后什么活也不干,你会觉得他坐享资本收益不公平吗?那么他儿子坐享其成,又与他或200岁坐享其成有什么差别呢?

人性都有爱子之心,这是遗产税不能完全剥夺遗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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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 20:51:38
周百五 发表于 2011-7-5 19:16
为什么总是紧盯着资本继承人收益的不合理性呢?为什么没有人看看,由于垄断造成的资本收益的不公平呢?

如果是一个自由竞争的,机会相对均等的市场,很少有人能仅仅依赖资本收益而长期混下去。而一个民主的自由竞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会通过遗产税部分地剥夺继承者的遗产。

所以,议论继承遗产是否公正,与资本收益是否剥削没有关系。比如说,爱迪生的儿子如果继承了他的发明的专利权,他坐享其成,难道别人一定要指责他什么吗?就爱迪生的贡献而言,假如他能活200岁,而在100岁以后什么活也不干,你会觉得他坐享资本收益不公平吗?那么他儿子坐享其成,又与他或200岁坐享其成有什么差别呢?

人性都有爱子之心,这是遗产税不能完全剥夺遗产的原因。
更是胡说八道,从生物学上说人性的哺乳行为只和生物激素有关,更别说人已经死亡了,更是绝情无爱,这等可笑的说法也就是你们这帮喜欢动物人的爱好。民主和竞争的神圣制度就是造就了福布斯富豪排行榜上最长的单子。专利制度都是有期限的,你以为你自己无知,就可以在这胡说八道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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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6 11:53:36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5 18:33



一,你这句话“资本所有者如果没有对资本的支配行为就不会有资本收益”与我之前的话“所有者正确地选择和支配经理人的行为必然使其资本获得增殖”有所不同
对于我的话,只肯定了正确支配行为与资本增殖的关系;而你却把它换成有无支配行为和资本增殖(收益)的关系。就我的命题(大前提),你用白痴的例子无法构成对其否定——无论白痴获得资本收益是基于什么原因。
好,按照你的思路,有了支配行为“必然”有收益,而无支配行为并不一定无收益,至少是可能有收益吧,既然如此,就要解释这样无行为的收益是靠什么而得的,除了所有权还能是什么?凭借所有权无支配行为却有收益,说明所有权与支配行为可以分割,行为能力不是资本收益的必要条件,这仍然是对你自己论点的有效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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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6 12:04:35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1-7-5 18:33
二,即使就你的命题而言,那么:
1,我们不要忘记理性人假设。2,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所获得的资本收益,显然并不是因为其有资本所有权,而是因为对原所有者正确选择或支配行为的结果的继承。.......
1、提理性人无必要吧。
2、对“原所有者正确选择或支配行为的结果的继承”本身不就是所有权的结果吗?如果没有其对资本的所有权,有这项继承吗?再,“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继承人)所获得的资本收益,”与自己的支配行为有关吗?显然没有。不要只说“因为”什么,还要回答不因为什么。证实不能证明一个全称命题,不被证伪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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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6 12:22:15
周百五 发表于 2011-7-5 19:16
比如说,爱迪生的儿子如果继承了他的发明的专利权,他坐享其成,难道别人一定要指责他什么吗?人性都有爱子之心,这是遗产税不能完全剥夺遗产的原因。
一国君王打败了侵略者,他儿子继承他的权力,坐享其成,“难道别人一定要指责他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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