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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9

一个市级部门行使国务院的权力,真的够有胆量。

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介绍,多方掌握的数据显示,该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该局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这也是目前披露的国内首例对个人网店征税。
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人表示,虽然我国尚未出台对网商征税的具体办法,但根据我国税法,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都应该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一个市级部门行使国务院的权力,真的够有胆量。

谁人给予了武汉国税局这个权力。但是,可悲的是竟然没有人去质疑过这项税收。我们国家的人就那么没有血性,都是顺民吗?全都逆来顺受吗?面对违法征税,竟然都没有人指出来,更别提会起诉武汉市国税局,运用自己的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国家就那么让人觉得悲哀吗?
还有,我们的ZF高官都哪去了,面对如此违法行为,都不闻不问吗?一个市级部门行使国务院的权力,真的够有胆量。如此越权行为,竟无人制止。
还要交滞纳金,从未有征收过的税收,何来滞纳金的说法。我在想,我们国家那么多法学工作者,如此众多的法学学者,全都头顶着高帽——硕士、博士、或者专家的名号。一大堆吃国家财政工资的人都哪去了,都没有站出来指责这样的违法行为。我绝不相信是因为没有人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可是都选择了沉默。
我们到底怎么了?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难道个个都是懦夫,都是柔弱女子?面对社会的不公,我们惊人的选择了沉默。沉默,沉默…


税法及网店管理办法的部分资料: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3税目。税目又称征税品目,是指税法规定的某种税的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是征税对象在质上的具体化,代表了征税对象的广度。税目并非每一税种法都须具备的内容。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无进一步划分税目的必要,如房产使用税。当某一税种的征税对象范围较广、内容复杂时,才将其划分为税目以明确界定。划分税目是立法技术上的需要,便于税法的实际操作。同时,规定税目也是贯彻一定时期国家税收政策的需要。对在性质上属征税对象但没有列举为税目的,不能征税。税目的指定方法可分为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列举法是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细目。概括法是对同一征税对象用集中概括的方法将其分类归并。列举法和概括法各有优缺点,应配合运用。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以下四大类 :

1.
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2.
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

3.
财产,即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财产,如房产、车船等;

4.
行为,即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如屠宰行为等。

(四)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这一原则主要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提出并随即为各国普遍奉行的税法基本原则。
  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社会政策原则的确定及其对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的影响,是税法基本原则在现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
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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