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对几个问题的阐述
1. 签署TBT协议的原因
1.1 数量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近几年,各国采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数量有明显地增长。当今世界人们生活标准的提高促使厂商生产安全和优质的产品,与此同时,日益严重的水、空气和土壤的污染促使厂商应用现代科技开发环保型产品,这些都导致了管理政策数目的增多。
1.2 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
尽管很难精确地估计出由于各国不同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给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但是很明显生产商和出口商因此增加了成本。总起来说,这些增加的成本主要是用于国外法规的翻译,聘请技术专家对国外的法规进行讲解以及为适应需要改换生产设备的费用。另外,出口商还要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外法规的要求。由于在这些方面的花费很高,所以许多生产商就会丧失对外出口产品的兴趣。在那些国际条例没有做出规定的领域,就会存在采用本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来保护民族产业的风险。
1.3 从东京回合的标准守则到WTO的TBT协议
1947年GATT的第3条、第11条和第20条中只有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总体性阐述。GATT的一个工作组负责针对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得出结论--技术壁垒是出口商所面临的最大的非关税措施。经过几年的磋商,在东京回合谈判结束之际,32个GATT的缔约方签署了诸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中所提及的标准守则对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原则做出了规定。新的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或者说TBT协议加强和明确了东京回合的标准守则的规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TBT协议是WTO协议整体的一部分。在对TBT协议进行详细地审查之前,首先要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下一个定义。
2. 相关的定义
2.1 TBT协议中所指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技术法规和标准描述的是某个产品具体的特性,比如说产品的大小、形状、图案、功效和性能或者是其在出售之前加注标签和包装的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在某些情况下,某种产品的生产方式会影响到上述几个方面的特征,因此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更多的是根据加工和生产的方式而不是依据产品特征本身。TBT协议允许从上述两个方面考虑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
2.2 技术法规和标准之间的不同
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区别在于遵从的程度不同。标准的遵守是自愿性的,而技术法规的遵守是强制性的。它们对国际贸易存在不同的影响。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进口产品,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而那些不符合标准的进口产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是如果消费者喜爱与当地标准相一致的产品,比如说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及颜色,那么那些与当地产品标准不一致的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将会受到影响。
2.3 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关于评定产品是否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性程序,例如检测、验证、检验和认证。一般来说由进口商承担这方面的费用。不透明的和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可以成为有效的保护工具。
3. 目标
3.1 保护人类的安全或健康
绝大多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用来保护人类的安全或健康的。在这方面可以举出许多例子。国家法规规定机动车内需配备安全带,以便将交通事故的伤亡降到最小,生产插座要考虑防止使用者触电。这些属于保护人类安全的例子。用于保护人类健康最普通的法规就是要求香烟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3.2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保护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法规非常常见。主要包括避免动物和植物的种类因水、空气以及土壤污染而灭绝。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对于濒临灭绝的鱼种,只有其长到一定的长度后才允许捕捞。
3.3 保护环境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迫使许多政府制定法规来保护环境。相关法规主要包括纸和塑料制品的回收以及汽车尾气排放水平等方面。
3.4 防止欺诈行为
此种法规绝大多数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信息(主要是以标签要求的形式)来保护消费者。其它法规还包括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规定的分类、说明和包装方面的内容以及其它一些相关措施,包括尺寸、重量等。
3.5 其它目标
制定法规的其它目标包括质量问题、技术协调或单一的贸易助涨方面。举一个关于质量法规方面的例子,某些发达国家对蔬菜和水果的大小做出适于销售的规定。针对协调某些方面的法规,例如通讯和终端设备,已经在经济一体化区域内广泛应用,像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区。
4. 各国法规的差异性-出口商成本
4.1 对规模经济造成的损害
如果一家公司为遵守个别市场存在的技术要求的差别而必须对其生产设备进行改换,那么每一部分的生产成本都会增加。这种外加的障碍尤其出现在中小企业中。
4.2 合格评定程序所需的费用
是否符合技术法规需要通过确认。可以通过实验室或认证机构进行检测、认证或检验的形式,这笔费用通常由公司来支付。
4.3 获取信息的费用
主要包括对国外技术法规造成的技术障碍进行评估所需的费用、翻译和分发产品信息的费用以及专家的交通费等。
4.4 其它费用
当有新的法规产生时,相对于进口国的公司来说,出口商在调整成本方面明显占据劣势地位。
TBT:协议的内容(1)
1. TBT:相关原则
(1) 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 非歧视和国民待遇
(3) 协调一致
(4) 技术法规的等效性
(5) 对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
(6) 透明度
2. 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1 技术性贸易壁垒缘何产生
技术性贸易壁垒总起来说是由于制定、采用和实施不同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造成的。如果某一个国家的生产者想要出口产品到另外一个国家,那他就必须满足另外一个国家实施的技术要求,并要承担由此所带来的一切财政方面的支出。一个国家与另外国家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存在差异或许有合理的根源,比如当地的风土人情或收入水平不同,另外还有地理状况或其它方面的原因。举个例子,某个国家经常发生地震,那么这个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要求就会比较严格;举另外一个例子,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国家就会要求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尽可能的小。一些人均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富裕的国家就会对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就会要求高品质和安全性强的产品。
2.2 TBT协议中关于技术法规的规定
TBT协议注意到各国在品味、收入、地理状况和其它方面存在合理的差异。基于以上原因,协议赋予各成员在制定、采用和实施他们本国的技术法规方面很大的灵活性。协议的导言是这样说的“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它的出口货物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或阻止欺诈行为”。但是,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的灵活性应限于不应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3 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对一国的政府来说,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意味着其在制定一项技术法规时应考虑合理的目标,如为保护人类的健康、安全、环境等,而不应对贸易造成限制。根据TBT协议的规定,只要适当,各成员应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标准或说明性特征来阐述技术规章,此项规定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有所帮助(协议第2.8条)。例如,关于防火门的技术法规应该规定这种门能够通过所有必要的防火测试。因此,它可以这样规定“这种门必需能够通过30分钟的防火测试”;而不应该规定怎样生产这种门,比如规定“这种门必需是钢质的,一寸厚”。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还指如果迫使某国制定技术法规的因素已经不存在了或者发生了变化,又或者可以选择减少对贸易造成限制的措施也能够达到特定的目的,那么,就没必要继续保留这些规定。
2.4 何时技术法规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主要由以下原因引起(1)法规妨碍了某一特定目的的实现,或(2)法规的制定不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当某一特定的目的可以通过其它能够减少贸易限制的措施实现,而且考虑到可能产生不履行协议目的等情况,这种对贸易造成限制的法规就没必要存在。各成员作风险评估可以参照的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可获得的科技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协议第2.2条规定的合法的目标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
2.5 TBT协议中关于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
协议中规定的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的义务同样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主要是由于进口国应用严格费时的程序评定产品是否符合其国内的法律、法规造成的。例如,资料要求应限定在评定合格性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且样品的选择不得给代理人造成不必要的不便。(协议第5.2.3和5.2.6条)。
3. 非歧视和国民待遇
3.1 技术法规
与许多其它WTO的相关协议一样,TBT协议包括GATT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MFN)的义务。协议2.1条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在技术规章方面给予从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相同产品和其它任何国家相同产品的待遇”。
3.2 合格评定程序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应给来自其它WTO成员的产品“在类似情况下以不低于源自国内或任何其它国家相同产品供应商的条件”(第5.1.1条)。这就是说依照技术法规对源自其它成员境内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征收的费用应与国内产品相同。同样,各成员应对从此类合格评定程序中产生或提供的有关源自其它成员境内的产品的资料应与国内产品享有同等的待遇并应保护合法的商业利益。(第5.2.4和第5.2.5)
4. 协调一致(1)
4.1 生产者的利益
关于技术法规一致性的争议是众所周知的。一致性对于连接和组装产品的不同部分是很有必要的。例如通讯设备和汽车部件。缺乏技术兼容性就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壁垒。例如,在美国市场销售的电视机就不能在欧洲销售,主要是由于彩色信号的传送配置存在差别(NTSC对PAL或SECAM)。类似地,为了能够在英国市场上销售,法国和德国生产的汽车就得改换为驾驶座在右边。针对同一产品要设计、生产和交付不同构造的产品就会增加生产成本。
4.2 消费者的利益
技术协调受益的是消费者。在协调一致的受规章限制的环境中,消费者可以从商家的竞争中有更多的机会选择物美价廉的产品。然而,这就预示着统一的标准不会高于它们合理的目标。例如,这样就会抑制创新或使生产者丧失推出新的产品的兴趣。
5. 协调一致(2)
5.1 简介
多年以来,技术专家就致力于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的工作。在这些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职责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以及国际电讯联盟(ITU)承担。它们主要是处理有关贸易尤其是工业产品的贸易问题。例如,ISO已经制定了9600多个国际标准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技术领域。
5.2 协调一致与TBT协议
协议鼓励各成员使用现有的国际标准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其国家的技术法规或作为其中的一部分,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第2.4条)。如前所述,依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技术法规应能做出未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可予驳回的推定。类似的规定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使用由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指南或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本国的合格评定程序。除非这些指南、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由于以下原因而不适合于有关成员: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基本气候因素或其它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或基础设施问题”。(第5.4条)
5.3 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
广泛参与到国际标准化机构当中能确保国际标准反映国家特殊的生产和贸易利益。TBT协议鼓励各成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2.6条)、指南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工作中(5.5条)。
5.4 特殊和差别对待
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在执行国际标准方面可能存在技术和财政方面的困难。TBT协议解除了由于某些规定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要不一致造成的障碍。而且,由于发展中国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检测方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第12.4条)最后,如果可行,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可以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查针对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
6. 等效性
6.1 什么是等效性?
制定国际标准的过程既耗时又耗钱。想在一些技术细节上达成一致通常要花费几年的时间。各国采用和执行国际标准的时间不一致,存在时间差。由于这些原因,各国谈判代表在TBT协议中提出一个互补的方式达到技术协调,这就被称为等效性。各成员应考虑将其它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法规相同的目标。这种规定是基于1985年欧盟关于实现标准化的“新的途径”。协议第2.7条中有规定。
6.2 怎样运做?
让我们假定某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的环境免受汽车尾气的危害,规定汽车必需配备催化式排气净化器。另外一个国家是通过使用柴油发动机来解决类似的问题。由于这两个国家都关注环保问题以求降低空气中的污染指数问题,所以这两个国家可以承认它们的技术法规在本质上是等效的。因此,如果这两个国家中有一个国家的汽车生产商想要出口汽车到另外一个国家,那么出口商就没有必要去遵守另外一个国家关于适用于柴油机的要求。反之亦然。这样做可以消除由于改换生产设备所带来的浪费。
7. 一相互认可
7.1 重复检验带来的浪费
如前所述,证明符合技术法规会给国际贸易带来障碍。尤其是当某种产品要输往不同的市场就会碰到重复检验的情况。生产商在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外市场的要求方面会存在困难,例如,进行检测的专家存在官僚作风不按照习惯的方法进行检验或者检验程序被地方保护主义者所操纵。不论是什么原因,这种程序和方法上的差异性明显增加了那些向不同国家的市场出售产品的生产商的成本。
7.2 何谓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
出口商所要面临的最主要的困难就是重复检验和对产品的认证所要增加的成本。如果只对产品检验一次并且所有的市场都承认检验的结果,将会彻底减少这方面的花费。
7.3 相互认可是怎样运做的
在实际操作中,一个国家通常会接受另外一个国家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尽管这两个国家的程序存在差异。
7.4 相互认可与TBT协议
TBT协议的第6.3条鼓励各成员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磋商。事实上检验和认证机构享有良好的信誉是保证较好履行相互认可协议(MRA)的首要条件。鉴于此种原因,TBT协议第6.1条认识到有必要进行事先磋商,以期对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所具有的技术资格达成相互满意的谅解。协议还指出可以把其遵守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的建议或指南的情况作为拥有适当技术资格的一种表现。
8. 透明度
通知
8.1 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当出现下列两种情况时,各成员必需进行通告:(1)只要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存在或者拟实施或采用的技术法规或程序与相关的国际标准或指南或建议的内容不相符;且(2)如果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它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第2.9条和.6条)。各成员应将法规草案提交给秘书处,如果可能的话应在法规正式实施前给各成员6天的时间提建议。当出现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紧急问题时,相关的技术法规也可以快速地通报(2.10条和5.7条)。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应对那些先前中央政府没有通报过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通报。(第3.2条和7.2条)
8.2 执行和实施协议的声明
每一成员应在协议对其生效之日后,迅速通知委员会已有或已采取的保证本协定执行和实施的措施。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变更也应通知委员会。(第15.2条)。这些书面的声明必需包括所有确保协议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印制的技术法规草案以及最终文本的名称;提交对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书面建议的时限;依照第10条的规定建立的咨询点的名称计地址。
8.3 双边和多边协议
按照第10.7条的规定,只要一成员与一个或多个任何其它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问题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则应通过秘书处通知其它成员该协议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议的简要说明。
8.4 良好行为规范
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是针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发展非强制性标准的区域性机构所做的规定。此规范对以上机构开放供接受。中央政府的标准化机构必需接受和遵守规范的相关规定。接受和退出本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形式通知给相关机构(规范的第C段)。接受此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年两次通知其工作计划以及可以获得详细资料的地点(第J段)。通知可直接送交ISO/IEC在日内瓦的信息中心,或ISO/IEC的国家成员,或最好酌情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
8.5 咨询点
为了履行通知义务,每一个WTO的成员都要设立国家咨询点。咨询点的设立可以使其它成员咨询和获取有关被咨询国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程序、是否即将实施或采纳相关法规、以及加入与标准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区域性标准化组织以及合格评定体系方面的信息和相关文本(第10条)。咨询点总体而言是政府性质的部门,但是其相关的职能可以分配给私人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建立咨询点尤其重要。一方面,这是发展中国家实施TBT协议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咨询点向其它成员咨询对其贸易利益有影响的国外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8.6 TBT委员会
最后,TBT委员会的存在也能够确保透明度的原则。这就为WTO成员之间就操作协议或加强其目标的实现的问题进行磋商提供了可能性。委员会通常每年举行两到三次的会议,如果需要,还会建立工作组处理履行特殊的职能。
9. 良好行为规范
9.1 良好行为规范存在的必要性
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的标准化机构都可以制定产品的标准。随着时间的流逝,私营的标准化机构不断涌现。TBT协议附录3中的良好行为规范就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透明度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9.2 谁接受此规范
本规范对任何标准化机构开放供接受,无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以及区域标准化机构。良好行为规范包含于WTO/TBT协议附录3中,它搜集在TBT范围内的所有标准并对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透明度问题做出了规定。
9.3 成员需承担什么
TBT协议各成员的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有责任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此外,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非政府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其为成员的区域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
10. 技术援助
10.1 进行技术援助的资格
任何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可以采用有关成员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向其它成员或秘书处寻求技术支持。(第11条)。各成员应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需要。
10.2 援助的形式
技术援助的范围涵盖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建立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以及发展中国家获得加入区域或国际合格评定体系所应采取的步骤。技术援助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厂家按照进口国的要求进行生产以便使其产品符合进口国的市场要求。
10.3 秘书处的技术援助行为
WTO秘书处针对TBT问题提供给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援助通常采取召开地区性研讨会的方式。最近,其它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也协同秘书处一同召开技术援助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