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三权分离
——建言《国有企业改革》之二——
根据中国国有企业(指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综合考虑,要真正解决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必须坚持三权分离、三方投资、多方监督的原则。
所谓三权分离,就是所有权、监督权、经营权分离。既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互相不兼职;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相互独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参加经营管理、不在经理层任职;经营管理层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人力资本”、“CEO”、“对总经理的股权赠与”等所谓的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完全把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理人、经营者胡乱搞到一起了,“管家”(代理人)和“保姆”(经营者)狼狈为奸转移、窃取国有资产,而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充当了窃取者的吹鼓手。
同时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没有解决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问题。如:
董事长和总经理都由上级任命和委派的情况下,彼此同级,总经理事实上并不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层)藐视董事会决议,进而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或自行其是的事在所难免。其结果是"制"大于"衡",董事会制衡机制难以奏效。
由于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董事会企业都处于内部人控制状态,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机制无法实施。
由于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总经理没有充分、明确的授权,董事长、总经理之间"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十分突出,经理层缺乏股东价值观念,导致损害股东利益。
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仅有的监督权也名存实亡,因为从制度安排上,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机构。所以目前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等于虚设机构。
要管理好中国的国有企业,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营效率、减少决策失误、保证激励约束有效,必须建立所有权、监督权、经营权分离的制度。
三权分离原则,可以解决董事会越权管理问题、可以解决监事会无法行使监督权问题、可以解决经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尽管三权分离原则提高了管理成本,但对于国有企业出现的问题来说,提高成本还是值得的。一个几十亿上百亿的企业(因为大部分中小国有企业已经连送带买处理的差不多了,所以大概也没有必要考虑了)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加几百万的管理成本,比造成上亿元的损失还是合算的。
以垄断行业(电业、电信、石化、电视传媒)肆无忌惮的提高工资为例: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垄断行业比一般企业高出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工资,却没有部门去过问,其根本原因就是三权合一,不论是董事会、监事会还是经营层甚至包括行政管理部门都从中获得了利益,都拿了不该拿的钱,都装聋作哑了。
三权合一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