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
原则通过《个体工商户条例(草案)》。2011年4月28日,《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
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
微型企业”一类。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