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提问 悬赏 求职 新闻 读书 功能一区 真实世界经济学(含财经时事)
5045 11
2006-10-16

浅说产权

薛兆丰

一、什么是产权

产权,就是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

最初人们认为,如果地主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就意味着地主可以决定这块土地的用途,是用来种植玉米,或者用来放牧等等。地主对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经允许下别人不能它上面建筑楼房。

但紧接着人们就发现,即使地主拥有这块土地,也仍然存在许多的约束条件和不明朗的地带,例如根据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种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训练自己的小型部队,此外,当航空公司的航线恰好穿越了他的土地上空时,地主是否有权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也是难以确定的。

针对这个现实,我们可以把产权理解为必定附带约束条件的拥有:拥有土地但不能用来种大麻,拥有手枪但不能打劫银行,拥有汽车但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等。

这样理解产权虽然行得通,但有一个缺陷,就是有些行为对某甲来说是被禁止的,但对某乙来说却可能恰恰是合法的。比如同一辆汽车,如果被值勤的警察紧急征用,那么它超速驾驶是合法的。

任何一件简单的物品,一块土地,一个杯子,一张面孔,都可能和无数的潜在行为联系着,拥有这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

所以, 与其把产权看作是对物品的有条件的拥有,不如把产权看作一定范围内的与物品相关的行为选择权。这样一来,“约束条件”的概念对理解产权就不是必须的了。

按照这个定义,面对一块土地,严格来说,谁也不能完全拥有这块土地,地主仅仅拥有在“种菜、放牧、闲置、……”等可能行为中作选择的权利,而航空公司拥有在“飞越、吵闹、观察”等可能行为中作选择的权利,而政府拥有“拍摄、修防空洞”等可能行为中作选择的权利。

产权,就是行为的选择权,如果这项行为恰好与某物品相连,就被粗略地说成是对物品是所有权。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没有适当的行为权,那么即使他“拥有”某件物品,也是没有意义的。被剥夺通信权利的囚犯,拥有一部手提电话是没有意义的。

这样来理解产权,还能够引出一个重要的看法,就是产权和自由是同义词。产权和自由一样,都是在一束可能的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即使是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也可以看作对个人大脑和口腔的产权。言论和信仰受到限制的地方,可以看作是人们对其大脑和口腔的可选择行为范围被收窄了。

二、怎样才叫明晰产权

私有财产包括了使用权、 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这三点是当代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定义。这是张五常教授在其《价格管制原理》和《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中提出的。这是他自己说“有了张五常,世界才知道什么是私有制”的部分原因。

所谓的明晰产权,就是要把这“三权”落实到个人。我们说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就是指这“三权”没有落实到个人。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这样界定清晰吗?从语文的角度看,清晰得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却模糊得很。

如果最终没有人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放心大胆地行使财产的“三权”(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那么这份财产的产权就不能说是明晰的。

目前有很多经济学者提出这样那样的国有资产营运模式,设计这样那样的“代理机制”,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三权”的落实,使得他们努力的成就仅仅停留在语文的层次上。

最近高鸿业教授(萨缪尔森《经济学》的早期翻译者)写了一篇《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文章“窥测”产权明晰与否的标准是产权在国民中是否分配得均匀,进而断定“公有制的产权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于私有制”。从当代产权理论的常识来看,他的“窥测”和“断定”都是离题万丈的。

三、竞价对解决资源争用冲突的独特性质

艾智仁(Armen Alchian, 亦作阿尔齐安)为当代产权理论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他清楚地讲出了“苹果树的故事”:在原始社会,如果一棵苹果树属于公有,人人都可以采摘长在上面的苹果,那么未等苹果长熟,就会被摘完,结果谁都吃不上红苹果。

推而广之,如果森林和湖泊都是完全公有的话,资源带来的利益就会急速消耗,人类很快就会灭亡。

人类为了避免在争用资源的时候令利益急速消耗,就必须设计这样或者那样的竞争法则,从而区分出胜者和败者。完全取消竞争法则的社会,是难以生存的,面临资源稀缺和争用的现实,必须采用一定的竞争法则。

人类曾经尝试过五花八门的竞争法则,在美国,有钱的人先戴上劳力士手表,在苏联,老红军先到海滨别墅度假,在印度,高贵种姓的孩子先上大学,在中国,有城市户口的人优先就业,等等。

要争论那一种竞争法则是否“公平”,是不会有结果的。人数多的团体认为“民主投票”公平,退休无事的人认为“先到先得”的排队公平,有文化的人认为按学历等级公平,少数民族认为按人口比例进大学公平。

社会采用不同的竞争法则,胜出的人就不一样,同时人们的行为也就不一样。

如果学历重要,人们就会争着去考试,善于念书的人就容易胜出;如果先到先得,人们就会请假去排队,时间宽裕的人就容易胜出;如果老人优先,那么年轻人就会失去斗志,不耐烦地等老,而年纪大的以及谎报年龄的人就会胜出;如果越革命越优先,那么人们就会争着背诵语录和口号,善于玩弄权术的人就容易胜出;如果一人一票来决定,那么潜在利益大的人就会或明或暗地收买潜在利益较小的人的选票,在宣传上有利的、比较容易勾结的团体,就容易胜出。

艾智仁指出,在这些竞争法则中评比出最“公平”的法则是徒劳的,是很主观的判断,但有且只有一种竞争法则是不造成利益的损失的、最有效的,那就是价高者得的钞票投票法。

如果一个人排队两个钟头,买到了一公斤廉价的牛肉,那么他实际付出的代价,肯定包含了他两个小时的成本。当然,对他来说,那还是值得的,否则他就不会排队了。

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个人两个钟头的等候时间并没有对任何人作出贡献,这两个钟头是白白浪费掉了的。

如果那一公斤廉价牛肉以贵出10块钱的价格卖给有钱人的话,那么所有人(排到的和排不到的人)的等候时间都可以节省,而多付这10块钱的人,肯定在其他的场合为社会作出过相当与10块钱的贡献。

这就是艾智仁的贡献:必须建立某种竞争法则来阻止资源在无限争用的过程中耗尽,否则社会就会崩溃。在五花八门的竞争法则中,若论“公平”与否,则见仁见智,永远没有共识;若论“有效”与否,则只有竞争价格的办法不会造成损失。

四、什么是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所有不可能存在于鲁滨逊(单人)经济中的所有成本。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交易费用是巨大的,它包括了所有支付给警察、律师、经纪、银行家、文员、经理、企业家等等的收入。

即使在很少、甚至没有市场交易的社会中,例如共产主义社会,交易费用也是巨大的,它包括监督费用、拉关系费用和背诵语录的费用。

交易费用的产生,首先来自于信息不足。人们不仅在搜索和讨价还价中花费费用,还要在评价产品的品质中花费大量的费用。

此外, 交易费用还产生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人们撒谎、偷懒、毁约,都是一种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当然,假如人们始终诚实,从不撒谎、偷懒和毁约,那么人们支付给警察、经理和律师的工资总额将会大幅度下降。但是,这意味着人们不再追求利益最大化了,这样其他方面的交易费用将会大增,经济将因此崩溃。的确,我们难以设想一个人人都不自私的社会,难以推论这个社会能够维持下去。

自私,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经济学的任务是解释人的行为。一切的解释都是以若干假设开始。人的本质是否自私,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这个假设出发,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解释人类的行为现象。假如经济学在解释现象的时候,一会儿假设人是自私,一会儿又假设人不是自私的,那么整座经济学的大厦就要坍塌。

五、科斯定律的三个版本

“科斯定理”最早是由 G. Stigler 在1966年提出的。科斯本人始终拒绝清楚地表述这个定理。

科斯定理的最早形式出现在他1959年写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它可以表述为: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

科斯说这个思想由来已久,在亚当·斯密那里就能找到。但是,科斯的贡献在于,只有他才清楚地指明了可操作的交易所必须满足的约束条件。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设想的理想社会中,任何交易都是在无阻碍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构造起来的经济学体系,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为了将这些差别合理化,为了保护理论免于被现实推翻,经济学家不得不引入了“长期”和“短期”、“均衡”和“不均衡”这些概念。

只有到了科斯,才有力地指出,足够清晰界定的产权和足够低廉的交易成本,是市场达成交易的前提条件。他的洞察力,促使一代经济学家放弃了“黑板上的经济学”,投身到真实的经济生活中,对在千变万化的约束条件下达成的交易作研究。

科斯定理的第二种表述方式出现在他后续的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里。它可以表述为:假如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以及交易费用为零的话,不管谁拥有资源,那么资源的利用方式都是不变的。

交易费用为零的社会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如果真是可以想象的话,那应该是一个一刹成永恒的社会。那里不存在新的情况、新的需要、新的知识。

企图以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社会这个理由来否定科斯定理,是捉错用神的。科斯当然知道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科斯真正关心的是降低交易费用可以纠正资源的错误配置,使总产出逼近最优的极限。

高鸿业在《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中列举科斯定理错误的第一点理由,就是说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我认为这不成为理由,否则我们同样可以因为不存在不受外力的物体而指责惯性定律是错误的。

高鸿业列举的科斯定理错误的第二点理由是,“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策略性行为’的情况(即有人出于自私而搭顺风车的行为)……”。我认为这再一次反映出高鸿业对“交易费用”概念的误解。

我们前面分析过,自私也是造成交易费用的一个原因,所以高鸿业毋宁是在说“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这样说下去,又怎么能够令人信服呢。

科斯定理的第三种表述方式是:如果产权被清楚界定而且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就满足了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或者通俗地说,就是效率最高了。

这个表述方式是最不重要的,因为这个说法空洞无物,无法验证。它毋宁说,如果一切都是最优的,那么就是最优的。

帕累托最优的观念,是一种同义反复。如果我们说某种状态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话,那么我们必定省略了某些约束条件,在忽略了这些约束条件时,我们考察的对象确实没有达到最优状态,确实出现了浪费和损失。然而,一旦我们加上这些被忽略的条件,那么帕累托最优就达到,浪费和损失就消失了。

我曾经问张五常: “如果将所有细节都考虑进去,那么世界任何的一个切面都是帕累托最优的,对不对?”“当然了。”

无论是帕累托最优,还是这第三种的科斯定理的表述,关心的都是达到总产出最大化条件,而不是产出如何分配的问题。

在科斯的故事里, 只要运输行业比种植行业赚钱,那么无论土地归谁所有,都会用来修铁路而不是耕耘,这就是所谓的“用途不变”。但科斯根本没有说过“分配不变”,因为假如土地归农民所有,那么运输公司就要花钱向农民购买,如果恰好归运输公司所有,农民就得不到任何补偿。产权界定不同,收入的分配就不同,这是显而易见的。

而高鸿业所列举的证明科斯定理错误的最后一条理由是“科斯定理忽略了收入分配”。这种指责令人摸不着头脑,科斯定理确实没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结论,但难道这就是科斯定理错误的理由吗?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科斯定理”条目的撰写人 R.Cooter 认为科斯定理这个表述形式是同义反复,对,但这个指责不重要,因为这不能够动摇科斯真正关心的问题和他的的贡献。

正好在这部词典(高鸿业说“该词典在西方经济学界最具权威性”)的同一页,“罗纳德·科斯”条目的撰写人张五常,却在这个条目里以及其他的场合反击到:

“难以理解为什么近年来科斯定理是真是假、和是否同义反复变成了热门的话题,给人感觉好象数学结构上的证明或推翻可以让科斯定理受到脱离现实的检验一样。毫无疑问,科斯的中心论题——呼唤我们关注制订合约时所必须屈从的约束条件——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

“科斯的著作激励了我们运用受约束的选择条件的角度来分析经济体制。科斯的贡献不在于任何定理的阐述,而在于他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一个新的角度,以此我们得以看到经济现象新的一面。那些争辩说科斯的论证是同义反复的人没有注意到,大量重要的科学发现渊源于某种同义反复。一个同义反复或许仅仅是一个定义,但这也是一个观察点。科斯所观察的总是真实的世界,他没有出现以前,我们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这个世界竟然是是这么妙趣横生的。

“历史学家们似乎不能肯定,是历史创造英雄,还是英雄创造历史。但在这里,因果关系很明显。历史创造英雄:科斯很幸运,他的关于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创造性著作在风气转变的时期下问世。对曾经主宰早期的经济思想的政策建议的召唤,正在被对经济作出解释的要求所取代。英雄创造历史:科斯不吐不快的言论,使得正在上涨的潮水变成滚滚的浪涛。

“今天,许多经济学家确信,总有一天,交易成本和对合同的选择,作为对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富有成果的分析的源泉而取得的地位,终将可以与边际效用学派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所占的位置相比美。”

六、企业的合约性质

那些认为科斯关于社会成本的论述并非旨在阐述某种定律而是提供一种方法的人,会认为科斯的这篇《社会成本问题》,是他1932年大学还没有毕业时写的一篇论文的延伸,那篇论文叫《企业的本质》。

年轻的科斯问道:企业里的员工,为什么要自愿服从经理的命令开展工作,而不是独自依据市场价格的指导单干呢?

他的答案是:因为“发现”自己劳动的市价是要花费成本的,用企业内部的命令取代市场价格的指示,就可以节省这部分交易成本。

科斯的这个观点,经过张五常《企业的合约性质》的发展,形成这样的结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结合体。

在这些合约中,参与立约的各方,自愿放弃部分个人的权利,领取约定的合同收入,从而节省独自在市场逐次议价所产生的庞大费用。

合约和制度的安排,目的在于降低市场交换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当合约和制度安排发生了改变,交易费用就会改变,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就随之变动。假如一个经济学者忽略了制度和合约的安排,那么他对经济的分析就必定是空泛的。

在一个私营企业里,议价、民主投票和独裁的办法都会运用,目的都是降低交易费用。

高鸿业在《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中引用了源自 A. Berle 和 G. Means 在《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一书中的观点,即大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得股东的私产权越来越不重要,所以大公司变成准公有制,私有财产越来越模糊化。

对此,张五常有过精彩的评论,他说:“这些作者对产权一知半解,对公司的经济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他们的理论似是而非,不知所云。

“我们要知道,权的拥有与权的使用是两回事──私有的资产即使作为公用,也仍然是私产。一个私产的拥有者跟其他人的资产组合而成的公司,是一个自由选择的结果,为的是减低交易费用以便增加私人的收入。

“不管公司如何庞大,由谁操纵,此理不变。而公司的股权拥有者可以将股份出售,作为制裁操纵者的行为的最佳保障。我曾经指出,公有或国营机构与私营的大企业有相似之处。 

“科斯曾经告诉我列宁也这样说过。但国营与私营毕竟是貌‘似’神离!前者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权利也不可以自由转让。国营机构的交易费用因而不减反加,这解释了为什么世界上所有国营机构的生产成就都乏善可陈。”

前面我们讨论过,明晰产权的含义,就是要把财产的“三权”(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落实到个人,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真正自由地参与或者退出合约,使得合约在竞争中以降低交易费用为目的得到真正的改善。

到这里,关于产权的讨论,似乎可以告一个段落了。同时,我也已经将高鸿业的《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一文的每一个论点作了批驳。

附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6-10-16 10:19:00

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

高鸿业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讨论中,我国理论界的一小部分人声称:公有制的产权模糊不清,而他们所主张的私有制或变相私有制却是产权明晰的。在产权明晰化的招牌下,他们企图把私有制或变相私有制暗中塞进体制改革之中,从而在根本上取消以公有制为主的改革目标。

一、为什么公有制的产权是明晰的

主张私有化的人们断言:公有制的产权是不明晰的。至于为什么如此,他们始终未能加以说明。窥测其用意不外乎是:在公有制下,就整个国家全部财产和全部公民而言,每一个公民所分摊到的产权为数低微;就一家具体企业和该企业的一般被认为是产权代表的全部职工而言,每一个职工所分摊到的企业产权为数也非常有限。据说不论就整个国家或一家具体的企业而论,由于个人分摊到的产权数量微小,所以公有制下的公民和职工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漠不关心,从而,国有企业的效率低微。下面两点即将说明,这种说法违反事实,从而是错误的。

第一,在公有制下,整个国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其产权是明确无误的。即使每个公民能分到的产权为数有限,但总比私有制的西方国家中大多数人民丝毫没有产权要好一些。例如,在1960年的美国,全国86%的消费单位没有任何股票(伦德伯格:《富豪和超级富豪》,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4页》)。如此看来,姑且把大多数公民所持有的产权比例的大小当作为判别产权是否明晰的标准,那末,公有制产权的明晰程度仍占上风。

第二,如果按照上述说法,把一家国有企业的全体职工当作为该企业的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表,那末,该具体企业归职工所有,或归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职工所有,其产权也是异常明确的。和上述第一点相类似,如果把每个作为所有者的职工所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作为衡量明晰程度的依据,那末,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工所持有的产权比例决不会低于西方私有制国家,甚至很可能要超过它。因为,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西方私有大中型企业具有越来越庞大的股东数量。

例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股东数量在1983年达到300万人(萨缪尔森:《经济学》,1985年纽约出版,第443页)。如此庞大数量的股东人数使得每一股东所能分摊到的该公司的产权比例为数低微。这一产权比例远远小于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所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因为,职工人数在数万人以上的我国国有企业已不多见。可以看到,如果把所有者所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作为产权明晰化的判别标准,那末,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明晰程度高于西方私有制企业。

以上两点的分析表明:公有制的产权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于私有制。

二、私有制使得产权模糊化

主张私有化的人们声称:在私有化的制度下,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即可以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归谁所有。明晰产权使企业的主人关心它的经营,从而提高它的效率。他们往往举出夫妻店的高度积极性和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作为例证,借以证明私有制产权明晰的优越之处。

在类似夫妻店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小规模经营中,私有产权确实是明确的。但是,主张私有化的人们把小规模经营的这一特点任意扩大到大中型企业的范畴,并据此而断言大中型私有企业的产权必然明晰。这一断言显然不符合当前私有企业的现实。当前私有企业的现实情况是: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大,私有制的产权也随之而越来越模糊化。模糊化的原因在于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规模日益扩大的私有企业内部的组织越来越复杂,达到回环曲折、盘根错节的程度。例如,一家控股公司可以持有多家母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权,而每一家母公司又可以有多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权;子公司和分公司又能通过股票市场的购买,反过来取得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权。这样,每一张任何公司的股票究竟表示哪些公司的多大比例的产权是很难搞清楚的,只有经过公司会计专家们的周密计算才能加以明确。

私有制产权模糊化的原因之一即在于此。这里可以拿在我国比较熟知的生产万宝路牌香烟的菲利浦·摩利斯公司作为例子。它的生产香烟和各种烟草制品的企业和销售单位当然为数众多并且遍及全世界,然而,除了香烟和烟草制品以外,该公司还以不同的股权份额经营松子糖浆、午餐肉、乳制品、早餐制品、肉类加工、禽蛋制品、啤酒、金融业、房地产业等等。

(马泰拉:《世界规模的企业》,1992年纽约出版,第530-539页)。

这就是说,该公司以不同的比例持有不同产品的子公司股权,而每一子公司又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具有自己的产权系统。例如,其中的子公司之一,卡夫通用食品公司,目前就在我国经营卡夫牌酸奶。在如此的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每一张菲利浦·摩利斯公司的股票究竟代表那一个子公司的哪一家企业的多少产权很难被精确地计算出来,从而,产权也就模糊起来。

第二,西方金融企业的扩大与发展也促进了私有制产权的模糊化,根据西方数字,金融企业的股票交易额占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量的80%(拉克曼·默生、包凡和西尔合著:《现代商业》,1990年纽约出版,第509页),占全世界股票交易额的75%(奈尔和利德合编:《过渡时期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对市场机制的评价》,1992年英国出版,第148页)。

这里的金融企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银行的信托部门和互惠投资基金这4种类型。其中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的业务是很相似的。它们收取顾客的投保费用并在规定的情况下以赔偿费和养老金的名称向顾客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银行的信托部门和互惠投资基金的业务也很相似,二者都是代顾客从事投资经营以便为顾客赚取利润的代理机构;差别在于:前者的最低投资量较高,目前约为10万美元,后者的最低投资量较小,数百美元即可。

可以看到,这4种金融企业都不过是顾客的投资代理人。它们以不同形式(保险费、养老费或投资额)取得顾客的资金,用取得的资金从金融资产的经营活动中赚取利润,然后以不同的形式把资金和利润归还给顾客。它们经营股票,目的是想得到股息并从股票价格涨落中牟取资本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它们必须经常在股市上大量买进或卖出,正如上面的80%和75%的数字所表示的那样。

由于它们仅仅是投资代理人,它们所持有的股票归根结蒂应为它们的数以千百万计的投资者和股东们所有。由于这4种金融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品种和数量经常处于剧烈的变动之中,这些作为最终产权所有者的大量的投资者和股东们根本不可能知道他们的产权究竟代表哪些企业的多大部分。这就是私有制导致产权模糊化的另一个原因。

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使生产社会化,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带来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金融企业的发展。上面的两个原因表明:后二者又是导致私有制产权模糊化的因素。因此,产权模糊化是私有制的必然后果。

综上所述,本文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说明:事实与主张私有制的人民所生成的相反,不但公有制的产权明确,而且所有制的产权模糊。由此可见,他们所提出的产权明晰化不过是一块招牌,在这块招牌的掩盖下,他们企图在我国体制改革中用私有制在暗中来代替公有制。在这里,西方经济学的科斯定理有助于做到这一点。为了进一步明辨是非,有必要对科斯定理加以剖析。

三、什么是科斯定理

罗纳尔德·H·科斯(Ronald H·Coase,1910年生于英国,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在英、美两国几个大学担任教学工作之后,他最终成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目前已退休,现任该校荣誉经济学教授和高级法学与经济学研究员)于1960年发表了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

(该文原载于《法学与经济学杂志》1960年10月号。)

由于该文极端流行,又被编入许多论文集中,例如波赖依特和霍齐曼编的《微观经济学论文集》,静尔特公司1968年),自此以后,在西方经济学界逐渐形成了“科斯定理”的名词。由于科斯本人拒绝说明该定理的准确含义,所以关于科斯定理,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虽然这些表达方式大体上是相同的,但仍存在着细微差别。本文采用了与所有制关系较大的一种有权威性的表达方式: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引自《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麦克米伦出版社,伦敦,1987年版第1卷第475页。该辞典在西方经济学界中最具有权威性。)

为说明上述引用的科斯定理的内容,我们举一个数字例子(在西方,有关科斯定理的论述,包括科斯本人的文章在内,往往实用简单的数字例子。这里的例子取自波林斯基《法律学和经济学引论》,利特尔和勃朗出版社,波士顿,1983年版,第11-14页):假设有一工厂,它的烟囱冒出的烟尘使得5户居住于工厂附近的居民所洗晒的衣服受到损失,每户的损失为75元,从而5户损失的总额为375元。

要想矫正这一受污染之害的状态,又假设只存在两种治理的办法:第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除尘器,其费用为150元;第二是给每户提供一个烘干机,使它们不需要去晒衣服,烘干机的费用假设为每户50元,因此第二种办法的成本总和是250元。显然,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中,第一种是比较节约的,它的成本较低,代表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这种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在西方经济学中被成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关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下面还将加以解释。

按照科斯定理的含义,上述例子中,不论给予工厂以烟囱冒烟的权利,还是给予5户居民晒衣服不受烟囱污染的权利(即上述的财产所有权的分配),只要工厂与5户居民协商时其协商费用为零(即上述的交易费用为零),那末,私有制的市场机制(即私人之间自由进行交易)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结果(即采用安装除尘器的办法)。

为什么如此?按照科斯等西方学者的解释,如果把排放烟尘的财产所有权给予工厂,即工厂有权排放烟尘,那末,5户居民便会联合起来,共同给工厂义务安装一架除尘器,因为,除尘器的费用低于5架烘干机,更低于晒衣所受到的烟尘之害(375元)。如果把晒衣服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给予5户居民,那末,工厂便会自动地给自己安装除尘器,因为,在居民具有不受污染之害的产权的条件下,工厂有责任解决污染问题,而在两种解决办法中,安装除尘器的费用较低。

因此,科斯定理宣称,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产权归谁,私有制的市场机制总会找到最有效率的办法,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当然,科斯定理的结论只有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才能得到。如果不是如此,结果便会不同。例如,假设在工厂具有排放烟尘产权的条件下,如果5户居民联合在一起共同行动的费用很大,例如为125元,那末,为了共同行动给工厂安装除尘器,总支出是275元(125+150=275)。在这样的情况下,5户居民便会各自去购买一架烘干机,因为,这样做只费250元。显然,这不是一个最有效率的结果。关于科斯定理,大致的意思便是如此。科斯本人并没有对该定理加以精确的证明,仅仅使用了类似上述的数字例子加以说明。

四、西方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否定

关于科斯定理所宣称的产权明晰化可以导致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化状态的说法,甚至在西方学者中,也还存在着争论。但总的说来,他们趋于否定这一说法。一位对科斯定理颇有研究的西方学者写道:科斯定理的三种表达方式(包括本文所引用的方式)“很可能都是错误的或者不过是同义反复”(库特《科斯定理》载《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麦克米伦出版社,伦敦1987年版第458页)。西方学者认为,错误的理由在于下列三点:

第一,科斯定理假设交易费用为零,而事实并不如此。交易费用指交易者为了缔结契约和达成协议而导致的费用。这种交易费用不可能等于零。即使在上述所引用的简单化的例子中也是如此。把5户居民串联在一起和炼钢厂达成协议需要消耗时间,因而必然引起通信、交通、法律等方面的费用。在现实中,所牵涉到的工厂和居民会多得多,交易费用更不可能为零。既然现实中交易费用不符合科斯定理的假设条件,科斯定理预期的最有效率的后果当然也不会在现实中出现。

第二,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着“策略性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使社会达不到最有效率的状态(见贾雪:《资源和环境经济学》,剑桥大学出版社,伦敦,1985年版,第182-183页)。所谓“策略性行为”是交易者利用现实存在的条件来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所采取的姿态。

例如,在我们的例子中,假设工厂具有排放烟尘的产权,那么,正如上面已经说过的那样,最有效率的状态便是5户居民联合在一起为工厂装置150元的除尘器,每户分摊30元的费用。这时,如果1户采用“策略性行为”,他会设想,即使一毛不拔,其他4户为避免衣服受污染的损失而会代他支付除尘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其他4户可能拒绝代他支付,从而达不成与炼钢厂的协议。或者4户居民宁可多花钱而各自购买一个烘干机,使事情的终结违反帕累托最优状态。此外,炼钢厂的主人也可能要利用除尘器的费用(150元)和烘干机的费用(250元)之间的差额向5户居民提出要求,要求居民在为他安装一架除尘器以外还要给他一笔津贴,其数额在0与100元(250-150=100)之间。5户居民可能与厂主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以致无法达成协议。总之,即使交易费用为零“策略性行为”也会使科斯定理所预期的最优状态不能实现。

第三,科斯定理忽略了收入分配效应。科斯定理所企图论证的是: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即:只要产权明晰化,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即使科斯定理的论证是正确的,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仍可以造成不同的收入分配,而这种在收入分配上所导致的后果却为科斯定理所忽视。一位西方学者写道:“科斯定理的假设条件是:收入上的影响很小而交易费用又可以忽略不计,这两个假设条件在实践上不大可能是正确的”(曼德拉和米勒:《微观经济学--理论和政策》,麦格鲁-希尔公司,纽约,1989年版,第537页)。用我们的例子来说,如果工厂具有排放烟尘的产权,那末,安装除尘器的150元费用会由5户居民所支付。

如果居民有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那末,除尘器的费用便要由工厂主所偿付。两种情况虽然都代表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在前一种情况,居民的收入减少了150元(因为要支付安装费用),而在后一种情况,工厂主的收入则降低150元。即使科斯定理是对的,它也只能保证两种情况都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不能避免产权的分配所带来的收入分配的改变。换言之,科斯定理所追求的只是最低的成本和最大的产值,至于说谁来支付最低的成本或享用最大的产值则不在该定理涉及的范围之内。

收入分配的差异是不同的产权分配所造成的重要后果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后果。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可以导致生产下降、社会动乱、朝代的更替,甚至社会制度的改变。谈论产权的改变而忽视它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就是抽象掉了这一问题的最主要的内容。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考虑,相当多的西方学者认为科斯定理是错误的,或者是一种同义反复,从而实践意义很小,至少可以说,有关该定理的正确性和应用价值的问题仍处于争论之中。

五、科斯定理对我国体制改革可能带来有害作用

科斯定理这样在西方仍处于争论之中的理论可以被我国主张私有化的人加以利用,以便在我国体制改革中暗中实现他们用私有制来代替公有制的企图;其原因可以从上面有关科斯定理的论述中看出来。原因在于下列三点:

第一,科斯定理把产权明晰化和帕累托最优状态联系起来,使前者成为实现后者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晰化,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理想状态便会实现。

第二,按照科斯定理,理想状态必须通过私人产权之间的交易才能实现。换言之,科斯定理所隐含的前提条件是产权私有制度。

第三,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明晰,不论把产权归之于何种私人所有,理想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必然实现。换言之,只要把国有财产转移到私人手中,不论转移到资本家、地主,还是外国人的手中,都不影响理想状态的实现。

上述三点加在一起便能使主张私有制的人在不提私有制的情况下来宣传私有制的主张;他们所要做的仅仅是提出产权明晰化的要求。按照他们的说法,既然公有制产权模糊而私有制又产权明晰,而科斯定理证明:只要产权明晰,不论产权归于资本家、地主、甚至外国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便能自动地使整个社会达到作为人类理想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科斯定理给我国体制改革可能带来的有害作用即在于此。

在本文行将结束之际,应该说明:本文不反对产权明晰化,不反对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共存,也不反对在我国体制改革中正确地应用西方经济学说;本文所反对的是:那些利用西方学说作为蒙蔽手段以便使我国体制改革脱离正确道路的不正当的做法。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0-16 16:12:00

可惜,不是很懂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0-22 18:36:00

不知道,当今的中国,产出和分配的问题能否都同时得到解决。不管什么名义的制度安排。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0-22 19:35:00

I do not know too much thing about new institution ecnomics.

But it feels that the property rights in Coase theorem can be transferred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0-23 22:56:00

我在网上用文中的一些字搜索了一下,找到这个

http://school.icxo.com/htmlnews/2003/11/05/25321.htm

一、什么是产权
产权,就是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
最初人们认为,如果地主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就意味着地主可以决定这块土地的用途
,是用来种植玉米,或者用来放牧等等。地主对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经允
许下别人不能它上面建筑楼房。
但紧接着人们就发现,即使地主拥有这块土地,也仍然存在许多的约束条件和不明朗的
地带,例如根据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种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训练自己的

小型部队,此外,当航空公司的航线恰好穿越了他的土地上空时,地主是否有权禁止飞
机飞越其土地,也是难以确定的。
针对这个现实,我们可以把产权理解为必定附带约束条件的拥有:拥有土地但不能用来
种大麻,拥有手枪但不能打劫银行,拥有汽车但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等。
这样理解产权虽然行得通,但有一个缺陷,就是有些行为对某甲来说是被禁止的,但对
某乙来说却可能恰恰是合法的。比如同一辆汽车,如果被值勤的警察紧急征用,那么它
超速驾驶是合法的。

-----------------------------

是薛抄张的还是张抄薛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3 22:59:55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