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原理
一般来说,你喜欢的东西,也可能是别人所喜欢的,大家都喜欢的;你不喜欢的东西,也可能是别人所不喜欢的,大家都不喜欢的。这条规律应该是天赋人性中与生俱来的。<br>
一般来说,如果把你自己喜欢的东西,用文明礼貌的方式推荐给别人,可能会被别人接受。<br>
但如果你用不文明礼貌的方式施于别人,一般来说可能会被别人拒绝,即使没被拒绝也至少让其内心不爽。<br>
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有骨气的乞丐可能宁愿饿死也不接受别人充满鄙视的施舍。<br>
所以,根据一般性原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他也不指望别人能喜欢,所以不推荐给别人”,推荐给别人就是居心不良。当然更不能强迫别人接受,不管你自己喜欢不喜欢,都不能强施于人。<br>
一般人之间交往也只是把自己认为好的东西推荐给别人,不能强施,别人接受与否只能让其自己拿主意,这样才显得文明礼貌。在没有征得别人同意前,替别人拿主意,就是耍流氓。<br>
根据以上逻辑推理,就可以知道那些处处喜欢代表别人的热心好人有多流氓。<br>
“己所不欲”只是个人的主观臆断,所以不能以己之心度别人之腹,更不能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用于法律规则的制定。<br>
法律规则的制定必须根据社会契约,不能根据个人主观臆断。<br>
用于制定法律规则的原则是“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含歧视的一般性规则。<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