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
第一篇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主要介绍了中央银行以及货币政策方面的内容
第二篇 利率·储蓄
主要研究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中国经济制度转轨中的个人储蓄行为
第三篇 金融市场
主要研究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分析和外汇体制的选择。
第一章 中国的中央银行的制度选择
一、中央银行的规模
他提出了一个中央银行的规模问题,他认为,从抽象理论层次上,肯定存在着一个适应金融发展和经济运行的最优中央银行规模,如中央银行应有多少分支机构,应有多少工作人员,应有多少官员。但是,就如同给出政府的最优规模一样,想对中央银行给出一个明确的数量范围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央银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内在的技术函数是无法确定的,如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作效率和职能变化等。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中央银行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还有很大争议,一直在变化之中。中央银行职能在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才大致明确。但是,从我国中央银行1984年至1994年分支机构、人员、资产总量这三项指标的增长情况看,我国中央银行无疑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
我国中央银行的规模为什么在10年间迅速扩张,达到目前世界第一的水平,主要原因有: 第一,按行政区设置分支行。 第二,中央银行的预算约束比较松。特别是1986年至1993年,中央银行对财政实行“利润分成”体制,钱多好办事,刺激了中央银行规模膨胀。 第三,中央银行职能长期不确定、 第四,巨大的就业压力。众多人要求进央行工作,加上每年指令性的大学生分配和转业军人安置,使央行人数必然逐年增加。
二、中央银行行为分析
1、中央银行要不要对经济增长负责
我国中央银行的l0年历程,在当代中央银行理论中是一个很难得的案例分析。从1985年到1995年,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到<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正是从一种中央银行制度安排到另一种中央银行制度安排的演变。从对经济增长负责这一角度分析,它显示了中央银行初期阶段的制度特征。在1986年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第3条)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却已经变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3条)法律条文上的这种变化正是中央银行制度演变的体现,也是我国中央银行制度从不成熟到成熟的一个标志。
2.中央银行是否具有调整经济结构的功能
在1993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经济结构的职能十分明确,具体来说,就是在经营中央银行贷款(基础货币投放)时指定专门用途。这也就意味着,中央银行在资源配置中起了直接分配的作用。
1994年开始,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当年中央银行外汇储备增加300多亿美元,由此人民币占款增加3100亿元。当年中央银行贷款仅增加870亿元。由此可见,当基础货币增量中外汇占款占绝大比重之后,可用于“结构调整”的中央银行贷款也就减少了。如果此时还继续将大量中央银行贷款用于结构调整,通货膨胀的压力就会更大。权衡通货膨胀压力和结构调整压力,在通货膨胀已达到一定水平时,后者就要让位于前者。但这也意味着,结构调整并不是非中央银行承担不可的职能.特别是不一定需要中央银行直接贷款。
3.中央银行与地区经济增长
在1994年以前,中央银行的分行有部分贷款权,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有70%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支行发放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还直接发放相当数量的专项贷款,全国贷款规模的7%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支配的。在这样一种格局下,中央银行分支行站在地方政府的一边,从地方利益出发,向总行争贷款(要资金)、争贷款规模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地方向中央的“倒逼”机制中扮演了反向作用。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于中央银行制度本身,而不在于中央银行分支行受地方政府干预。一是因为中央银行分支行技行政区划设置的制度框架;二是中央银行总行本身授予分支行有贷款权,有对本地区信贷规模的调剂权,有发放专项贷款的业务。所以,从中央银行分支行的行为出发,既然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向总行争取更多资金和信贷规模是一种”合理行为”,因为我不争取其他分支行也会争取。这种无成本的竞争行为可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地方的地位,进而也可以增加该分行(或行长个人)在当地的收益,如贷款权力收益、货币收益(直接或间接)、地方政府的封官许愿等等。
本书对中央银行分支行与地方经济增长的责任关系的分析,得出的结论与我国以往的分析结论完全不同。造成中央银行分支行行为对地方经济增长负责的原因,并不是事先就给定的,也不是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分支行行为的不合理,而是我国中央银行制度安排本身的缺陷。因为上述分支行所具有的权力是总行所给予的,而不是地方政府所给予的。1994年当上述分支行的权力被取消之后,地方政府也就很快接受了。同样的事情也许在1987年或其一年就可以决定。
4.中央银行不应发放对非金融部门的贷款
中央银行发放对非金融部门的贷款,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到1994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金融部门的债权额达7283亿元。这些贷款基本上都是在1986年至1993年期间发放的。其主要贷款项目有: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购买外汇人民币贷款、外汇抵押贷款、金银专项贷款、金融电子化专项贷款、扶贫贴息专项贷款等等。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在确立中央银行体制之后还发放这些贷款。
一般说来,中央银行是不应该对非金融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但这一重要原则直到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因并不在于经济中需要这些贷款,这些还贷约束很弱且享受优惠利率的贷款给谁都会要,因为几乎等于白给钱。原因在于中央银行本身的动机。一是为了照顾中央银行分文行在地方政府面前有一定地位,有一定发言权,于是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名义发放了部分贷款;二是中央银行本身的盈利性动机。事后证明,当初决定中央银行直接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不仅这部分贷款本息回收比例很低,造成了
大量的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央银行的形象,腐败了部分工作人员,同时也很不利于控制通货膨胀。所以,在1995年纠正了这种错误行为。
5.关于中央银行自办盈利性公司的问题
在1986年至1993年7月之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投资或参股办起厂一些盈利性公司或经济实体,有金融性公司(如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也有非金融性经济实体。这件事在当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环境下似乎很正常,但却留下了无穷后患。从1993年7月开始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和金融性公司“脱钩”,暴露出许多问题,才使认识有所转变。这里举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投资或参股办证券公司的弊端,这也许是1984年以来人民银行的一个重大失误。
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了一个文件,允许各省、计划单列市分行出资1000万元办(或参股)地方证券公司,由此就新设立了大约47家有中国人民银行股份的地方证券公司。这些证券公司后来或多或少自营了房地产、股票、国债期货业务,大部分发生亏损。更为严重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向这些证券公司融资了大量中央银行贷款,再加上这些证券公司从市场上拆人了许多资金(负债),有些甚至向居民个人发行负债凭证(如国债代保管单)。1993年7月之后,一些证券公司不仅自身亏损(某省证券公司在
199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朗货业务中亏损了3亿元),而且还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陷入了支付危机。199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要求各级分行与所投资的证券公司“脱钩”,但迟迟没有结果。其原因之一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伯暴露问题,怕承担责任。另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1990年以来都组建了融资中心。这些融资中心大多不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而是会员制的非法人组织(有些类似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组织),但融资中心却大量从事自营拆借业务。到1995年末,融资中心合计总资产已达3D0亿元,总负债280亿元,其中有一定比例资产(拆出)已成为呆账。
更有甚者,一些融资中心还投资房地产、贷款给企业,成了小商业银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陷入支付危机。
从以上事例可看出,中央银行自办商业金融机构,由此引起联带负债责任,是绝对危害中央银行履行其基本职责的。中央银行所拥有的货币发行垄断权,以及由此所具有的无限供给资金的能力,是绝不允许用来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的,这与中央银行维护货币稳定和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有利益冲突,也极大地损害了中央银行的威信。
6.中央银行应实行何种财务预算制度
中央银行的运行需要费用,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已作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须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参照对比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大体如此。
这一制度的基本要点是:中央银行的财务预算不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是独立的预算制度,这有利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不能有盈利性动机,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净利润应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然而,从1986年至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却采取与财政部按比例利润分成的财务预算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央银行行为的扭曲。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年创造的利润以62:38的比例与财政部分成,即62%给财政部,38%留给中国人民银行。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给每一分支行也下达利润指标,可按一定比例(各分支行不同)留为分行自用,其中又有一定部分可用于增加职工个人福利。
很显然,这样一种财务须算制度安排具有激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创造更多利润的效应,然而这却是一种错误和危险的制度安排。
中央银行的确是一个具有丰厚利润的组织,这是它与一般政府机构(这些机构不能创造利润而依靠财政拨款)所不同的特征。但是,中央银行的利润不是中央银行工作人员创造的,而是因为中央银行具有国家赋予的垄断的货币发行权所产生的。
在我国这十几年经济迅速货币化的过程中,中央银行利润是相当可观的,是货币发行收入.或者说是“铸币税”。”分析中央银行利润的理论完全不同于企业利润理论,遗憾的是它们在财务处理原则上却是同样的,即新增加基础货币和货币发行收入在中央银行财务报表(损益表)上反映为净利润。
由此,在利润分成财务制度下,中央银行及其分支行创造更多的利润,就留成越多。加上分支行又都有贷款权和收利息权,其结果就是:投放基础货币越多,收利息越多,利润留成越多。
这是一种刺激中央银行多贷款(多投放基础货币)的机制。更形象地说,通货膨胀越高,中央银行从中获得的收益也越大,中央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收益也因此增加。这显然是一种扭曲的、不利于全体公众的制度安排。这也就是为什么多救国家中央银行不采取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同财务预算制度的原因。
进一步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为什么上述这种明明是错误的中央银行财务预算制度在我国长期得不到纠正,直到1995年才得以纠正。主要原因是理论研究不够,对基础货币投放、货币发行收入、中央银行利润、通货膨胀税有关的理论在我国很少见,有关的知识也就普及不到决策层。另一原因是中央银行的“利益集团刚性”效应。在1993年8月讨论金融改革方案时,提出要取消中央银行“利润留成”制度,也曾遭到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阻力。
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确立了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即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这是因为,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表明,中央银行能否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1.从立法角度看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几种模式
从立法角度规定中央银行在政治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是决定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第一种: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府,直接向最高校力(立法)机构(如国会、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如美国、德国、瑞典、前南斯拉夫。这样的国家为数不是很多,且一般是联邦制国家。
第二种:中央银行与财政部平行,分别对政府(首脑)负责,等于政府内阁的一个部,如丹麦、原苏联。
第三种:中央银行在名义上隶属予财政部,但实际上独立性较大,如日本银行、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墨西哥、新加坡的中央银行等。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较多。例如,日本银行直属大藏省,大藏省派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日本货币政策最高决策机构(银行政策委员会),但政府代表无表决权。又如,英格兰银行不是一个政府部门,但是,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对银行的活动负最后责任,财政部长听取国会的质问,财政部有权向银行发布命令,事实上财政部从来役使用过这项权力。
第四种:个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如意大利、韩国。
从我国目前的政体看,中国人民银行属于以上第二种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中央银行行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内于总理作为一国政府首脑一般不可能对央行事务过细过问,因此央行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第二,央行作为政府部门,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利。
第三,中央银行的重大决策须经总理批推,即在决策上没有完全独立性。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的规定看,除在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量三方面的决策必须上报国务院批准外,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人民银行可自行决定并即予执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上拥有很大的技术垄断性,主要是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即中央银行上报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可选方案,或选样余地很小,使得在技术方面难以否定,决策结果往往符合央行的意图。这种情况也可视为技术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不足。
2.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中央银行独立性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需要在中央银行日常运行中具体体现。在这些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角度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以及各项职能。在这次改革之中,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主要件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自主权。根据该法第10条规定,我国准备在人民银行内设立具有决策权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这是中央银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货币政策委员会自主制定和决策有关货币政策事宜,往往能更有效地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而且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美中央银行)没有理事会和公开市场委员会,日本银行设有政策委员会;法兰西银行设有法兰西银行董事会;德国联邦银行设有中央银行理事会;韩国银行设有金融通货运营委员会;等等。这些都是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起自主决策作用的机构,其成员都是长期从事银行工作的官员和货币理论专家,从而可以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及其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二,中央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由于中央银行具有创造货币的特殊功能,因而长期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希望中央银行能向财政部融资,以弥补政府的开支。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普遍。中国人民银行从1948年成立到1993年的45年中,一直没有同财政部真正割断直接融资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向财政部的透支与借款(长期性)余额到1994年末约占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资产的12.2%。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贷款也有相当部分投向本应财政支出负担的项目,如贫困地区的公共设施,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财政部与中央银行之间的这种直接资金融遇关系不仅损害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中央银行不能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资产选择,更严重的危害是赤字压力有可能造成通货膨胀,损害了全体货币持有者的利益。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我国中央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有了突破性进展。该法第27条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远支,也不直接认购政府证券,不得向各地政府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包销政府债券。这样,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基本割断了(见《中国人民银行法》),间接融资关系主要通过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来进行。这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
第三,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这个问题多年来在我国十分突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部委所属的金融机构不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如超业务范围经营、超信贷规模贷款等,并且对中央银行的处理不服从,由此削弱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能力;二是向中央银行施加对某些行业多贷款的压力,如在信贷计划安排时争取多安排有利于本行业的专项贷款等,争取更多的优惠利率贷款,平时频频向中央告急“资金短缺”而多耍贷款等,实质上就是在有限的基础贷币盘子内争取更大的份额。在过去的体制下,政府其他部委的上述行为往往部分奏效,达实际就是参与了货币政策的决策过程。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
这个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一是在法律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关系,堵了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堵了政府部委以“政策性贷款”耍中央银行贷款的路子;三是在法律中明确了中央银行统管全国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权。
第四,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是按行政区设置,每一省、市和大部分县都有分文行。在这种体制下,多年来地方政府[主要是省、市政府)对当地人民银行的干预比较大,如在人事安排、干部任免、信贷规模、中央银行贷款分配等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施加压力.让其向总行多要贷款和规模,同时较放松对本辖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监管,设法“钻政策的空子”,由此而造成对整个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干扰是比较大的。也就是说,中央银行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较小。《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这个问题有了较彻底的解决。该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第1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文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人行分支行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第28条规定,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提供贷款。由此可以说,在此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分文行在行政、人事、业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于地方政府,仅接受其总行的指令,这样才能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五,其他方面的独立性措施。在这次金融改革中,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还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预算制度,独立的垂直人事管理体系,独立的养老保险体制,独立的行员工资体制。这些措施均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提供了有利的基础。
第二章 中国货币政策的理论与实践
一、关于货币政策目标的争论
在1995年3月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关货币政策目标的第三条款是这样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一条款以法律形式基本结束了长达15年的有关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争论。我国的货币政策长期以来是“双重目标论”占主导地位,在中央银行的实际货币政策操作中,较多情况下又是以经济增长目标居首位。”其真正的转折点是1993年的高通货膨胀和当年开始的第二轮金融体制改革。再加上本世纪70年代以后,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也都明确,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反通货膨胀,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
所以,就有了上述1995年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条款。从这一条款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保持币值稳定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
在现代宏观经济学中,有关货币政策目标的文献极多,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学派的经济学大师们为此已争论了30年。代表凯思斯主义学派的经典论著是费兰科‘莫迪利亚尼的<关于稳定政策的争论>;代表货币主义学派的是米尔顿·费里德曼的(货币政策的作用>;理性预期学派的代表作是罗伯特·卢卡斯的(预期和货币中性)。争论的焦点在于: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有没有作用”。当199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卢卡斯之时,这场争论似有结论:货币政策只对名义的经济增长起作用,而对实际(不变价)经济增长不起作用。我认为这方面最好的理论综述
是奥利维尔·琼·布兰查德的(为什么货币影响产出?一个综述>。
然而,我国有关货币政策目标的争论并不是纯经济学理论的争论。这一争论有较深的制度背景,其真正含义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有关部委之间在信贷资金分配权方面的争夺。由于在相当长时期,我国政府部门理解和实际操作中的货币政策,就是中央银行贷款的数量和投向(专项贷款);专业银行(现在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总规模的数量、分配和投向;存贷款利率水平和优惠利率水平(及其范围)的决定。所以,货币政策是紧跟经济发展目标的,是国家整个资金总量分配盘子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物资分配权和产品调拨权逐渐丧失,它们就更注重资金的分配权。在资金分配权中,财政资金的总量有硬约束(税收),数量有限,所以大家眼光就盯住贷款。例如,在每年底安排下一年贷款计划盘子时,每个部门都会拿出一个贷款需求单子,要求保证给予本行业多少贷款,在争取到一块专用贷款总量后,这些部门又会提出具体贷款项目或企业,让银行去放贷。就地方政府而言,每年也要安排一些项目和企业让国有商业银行当地分支行去放贷。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实际是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委遏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不足时又“倒逼”中央银行多放贷款(基础货币)。这种“倒逼”机制中,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是被动的,被“经济增长”的目标牵着走。
很显然,如果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则中央银行在货币操作中就主动了。“经济增长“目标要让位于“币值稳定”目标,中央银行就可以不理会各方面要贷款的“单子”,商业银行贷款也按照“谁能还钱就贷结谁”的商业原则办,地方政府、主管部委要贷款、分贷款的权力就丧失了,它们当然就要反对“币值稳定”的目标,因此强调“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双重目标的人就不赞成“币值稳定目标为主”。在这样一个讨价还价的“公共选择”中,“多数原则”并不起作用,反而是当时的经济大环境起了作用。1993年以后的高通货膨胀使“币值稳定”成为当时的主要矛盾,这可以从当时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文件看出。<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正是在这一环境下通过的。“公共选择”并不会遵守理性的理论分析和客观规律,而是各个利益主体“博奕”的结果。这一点在我国有关货币政策目标的争论中得以充分表现。
实际上,货币政策目标并不是一个“开区间”,而是一个有界的“闭区间”。货币政策能做到什么,不能做到什么是有界限的,不能寄予货币政策过高的期望。就是货币政策能达到的目标,也还取决于一系列条件。但在我国却不是这样。从“要资金”这个角度看,似乎货币政策什么目标都能达到。所以常有人说:“只要你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给我们地区(或行业、企业)一点倾斜,我们就能干成任何事情。从微观层看,只要有了资金,确实能干成任何事。但货币政策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一项微观经济政策。在信用货币制皮下,币值取决于货币总数量,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要对所有货币持有者负责,而不能仅为某一地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部分人负责。“保持币值稳定”是针对所有货币持有者而言的。只要币值稳定,则每一位持币者的利益没有受损,持
币的贬值风险可减少至最低程度,这符合“帕累托改进”的原则,也符合货币政策的公共性原则。如果持币者因为购买商品或从事经营活动而道致经济利益的损失,则不是中央银行的责任,而是持币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决策或投资失误。
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货币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在这方面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现金计划和贷款规模这两个指标上。从1986年以来,现金计划和贷款规模一直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但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却不如人意。
1.现金不可计划和不可控制
1992年我国现金净投放首次突破1000亿元,达到1158亿元,超过年初计划近一倍。这对向来重视现全投放计划的货币政策是一大冲击。在1978年以前的大一统银行体制下,我国金融活动实际上是一家银行的业务,在一张“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从账面看,“流通中现金”作为负债项目,恰好等于总资产(贷款为主)与其他负债(存款为主)的差额。于是,很容易得出结论:只要安排好贷款和存款计划,现金发行也是可计划的、可控的变量。加之当时工资总额、商品销售总额、投放、总产出等宏观经济指标均为指令性计划,故根据经验比例数推算出的现金发行计划数与实际发行数比较相近。于是,就形成了现金投放决定于银行供给的固定模式,就有了“现金发行计划”。一直到1994年,现金投放仍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中介指标,中央银行要管好信贷、货币两个“闸门”一直是货币政策的金科玉律。但从理论和实际上看并非如此。在现代社会,任何个人、企业都持有多种金融资产(主要是现金、存款和证券),其总量是他们财富(或多年收人积累)的一部分。人们之所以需要现金,是因为现金有其他任何金融资产所无法替代的功能,即充分流动性的支付功能。我国是一个大量使用现金的国家o 199D年未,现金占M2的比重,我国为17.3%,美国为7.4%。现代货币理论的经典已经证明,对现金的需求取决于三大因素: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这三大因素又受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因此,在分析我国现金数量问题时,也应该遵循上述理论逻辑。从1988年至1995年的情况看,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现金需求函数—直处于不稳定状况,或者说与其他经济变量长期处于无线性关系,根本原因是若干制度因素(如交易方式变化、农产品商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住房商品化等)一直在变化中。大量的企业要进入市场,专利、技术等知识商品进入市场交易,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等。还有证券市场的发展,使我国以往的现金需求函数中加进了一个不稳定的投机性需求因素,从而使现金需求量更不稳定。
现金的需求是不稳定的,因此现金投放也是不稳定的,当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后,更是如此。 现金投放不存在合理界线。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一直把“经济增长率+物价上涨率”作为现金增长的“合理界线”,并得出诸如“超经济投放”、“若干时期多投放了若干亿”的概念。实际上,现金投放是由现金需求决定的,现金需求由诸多因素决定,与经济增长之间并不存在固定比例关系;现金投放多或少并不是引起通货膨胀的原因,只有货币供应总量过多才可能引起通货膨胀。人们常常把中央银行借透支财政赤字直接与现金发行相对应,也是不对的。财政透支会扩大货币供应量。但是,在诸多因素影响下,现金投放多并不同时引起货币供应量必然过多。因此,仅仅把一些宏观经济变量与现金投放相比,得出“过多”或“不合理”的价值判断是不全面的。
1992年的实际再次证明现金投放不能计划。这一年现金投放计划为600亿元,而实际投放为1158亿元,比计划多近一倍。同样,1995年现金投放计划是1800亿元,而实际投放仅597亿元,仅为计划数的三分之一。多年来我国实施现金投放计划的理论前提是,中央银行可以控制现金投放,且现金投放数对宏观经济运行有很大的作用。中央银行可以控制全社会信贷规模,因为信贷发放主体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它们必须服从中央银行指令,但信贷规模与现金投放并不相关,所以控制住信贷规模不等于控制住现金投放;中央银行可以控制住基础货币投放,即中央银行自身贷款数额,但也并不等于可以控制现金投放。在货币乘数不变时,基础货币与货币供应总量存在固定比例关系,但与现金无关。中央银行的其他政策工具,如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等等,可以说对现金需求有影响,但都没有直接控制效应。这里的关键在于:现金需求完全是个人(或企业)行为,现金只不过是人们相对于自己的金融资产结构中多种货币工具的一种选择,这是自主的自利的行为,影响这一行为的若干因素来自于宏观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而且绝大部分是经济运行的内生变量,是任何计划者所无法预测也无法控制的。只有一种方法可以控制现金投放,那就是法律规定每个有收人考(或每个居民)和每个单位只能持有一定数额现金,但这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的。
由此我们可得出若干结论:(1)现金流通数量及其分布的分析应当从现金的需求出发,而不能从现金的供给出发。(2)现金是多种货币工具中的一种,其数量的多少在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条件下,主要是由货币所有者自由选择的结果,社会公众的现金需求函数决定现金发行量,而决定该需求函数的主要因素有:交易需求、投机需求、预防性需求、利率和结算方式。(3)今后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的是货币供应总量,而不是现金数量。中央银行可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但不能控制所有现金收支量。因此,应该取消现金发行计划,将其只作为宏观经济的一种监测指标,不必分解各地执行。
2.贷款限额管理的局限性
贷款规模(国家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每年新增贷款限额)一直是我国最重要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工具。1986年以来,虽然经济体制的市场取向改革一直在深化,但在金融领域,贷款规模的指令性计划却不断加强。并且,无论在理论界还是经济决策部门,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保证货币稳定,防止通货膨胀和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最后一道“防线”。毫无疑问,贷款规模控制在1988年至1993年期间,对控制总量膨胀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把贷款规模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其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
贷款规模控制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政策工具,其有效性必须取决于三个前提:(1)制定的贷款增量限额指标必须要有科学、准确的数量依据,能反映“适度货币供给”的原则;(2)贷款规模控制同时能保证资金配置的效益性,不违背商业银行的商业性经营原则;(3)贷款规模控制能对总需求变动起很大作用。很显然,随着经济的市场化,特别是金融工具创新、全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上述三个前提均不复存在。
贷款规模已不能反映实际经济运行的需求。与世界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相比,我国货币政策执行结果与预期计划的误差之大是相当突出的。从1988年到1991年,在贷款规模计划上,最大误差达1.35倍,最小误差17%,且全是正误差,个别年份甚至在12月初还要调整贷款规模计划。由于市场需求的不可测性和企业、个人经济行为的多因素影响,以及价格、储蓄、投资、销售等宏观经济内生变量越来越趋向于市场导向,一方面信贷计划的编制已不可能准确预测上述变量的运行轨迹,另一方面也不可能用信贷计划框住经济主体的行为。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是,以往信贷计划均以计划经济增长率、计划价格上涨幅度、利率不变为依据,而实际上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早已使这几个经济变量脱离计划控制。例如,1990年,贷款规模计划年初定为1700亿元,当时以GNP增长8%、零售物价上涨率10%为依据,并声称信贷计划制定已经过“科学预测”,一定不能突破规模。结果,年中三次调整贷款规模达2700亿元,实际完成2731亿元,而当年实际GNP年增长5.2%,物价上涨率仅2.1%。1992年,年初计划贷款规模为2800亿元,执行结果为3864亿元。
贷款规模控制与市场配置资源机制格格不入。在市场机制下,信贷资金的配置准则应该是每单位资金的边际产出率基本趋向一致。当然这仅是理论假设,在我国现有市场不充分环境下难以实现。但这一方向是不能改变的。然而,目前的贷款规模层层切块分配的机制,使一些基层银行有资金而无规模,或有规模而资金不够。贷款规模的地区分配结构,限制了资金流动的效益性。但市场规律和利益导向是不可抗拒的,结果就出现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逃避规模控制的资金流动。不可否认,中央银行在分配贷款规模时含有照顾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政策意向,但要以效益损失为代价,且这种代价越来越大。从1988年至1994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分布看,沿海地区与内地、西北、东北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同时,我国专业银行贷款资产质量急剧下降,逾期呆账的比例上升。
贷款规模控制作为地区信贷结构调整手段的另一政策目标是:在存款增加额大于当地贷款规模的地区,银行会把钱固流存入中央银行(即备付金存款或超额储备),由此中央银行可利用中央银行贷款手段进行地区调剂,同时总量扩张的压力不大。在这种状态下,贷款规模这堵墙既起到了控制总量作用,又可用于调剂地区间资金余缺,起到调整结构的作用。在一段时期(特别是在1984年至1989年期间)情况确实如此,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达到了政策效果。但必须看到,上述政策措施的实现,必须以金融市场不发达,地区间资金流动渠道不畅,非银行金融机构设有或极少,专业银行完全执行中央银行政策指令为前提条件。1991年后,这些条件均不存在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加之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资金效益率差距的扩大,不仅存款多的地区(沿海省市从1991年起均成为存差地区)资金不流出,而且内地资金大量流向沿海发达地区,贷差额加大。结果,存款多的地区向中央银行要求增加贷款规模,且地方政府压力很大;存款少的地区向中央银行要资金,说有规模无资金,影响本地区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压力更大。中央银行利用存款准备金(准备金率为13%)已满足不了地方调剂的需求,不得不增加中央银行贷款,这又扩大了基础货币投放,容易导致货币供应量过多。巫为严重的是,从1992年开始,我国专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存款比例下降;该比率1990年末为11.6%,1991年末为12.7%,1992年末降为6.9%,1993年1月末降为4.5%。在我国当前清算系统落后的情况下,根据历史统计数据,如果备付金率低于55%,就无法保证银行支付清算的头寸要求,所以根本谈不上中央银行利用这块资金再贷款调剂地区差的问题。由此可见,贷款规模控制的地区结构调整作用己基本丧失。
最后再探讨贷款规模控制对社会需求的作用。一般说来,任何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总需求的扩大基本上是由广义货币量的增加所决定,在我国,广义货币量即为M2,贷款并不是直接购买力,只有企业(或单位、个人)把贷款转为存款或现金之后,才可以开出支票或直接购买。因此,探讨贷款规模控制对总需求的调控程度,可以从贷款增加与货币供应量M2增加额的比较分析中得出基本结论。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