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用(Utility)最早是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企图用以解释价值现象的术语,其最经常的含义为“期望”,或某种商品或某种服务满足需求的能力,而不问其是何性质。这个含义的使用至少可以追溯到格肖姆·卡迈克尔(Gershom·Carmichael)编辑的普芬道夫(Pufendorf)的《自然法与国际法》一书的1724年版。[1]
在亚当·斯密(Adam·Smith)的《国富论》中很著名的一段:“应该看到,‘价值’一词具有两个不同的含义,有时是指某些特殊物品的效用,有时是指购买其它货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前者可称为‘使用价值’,而后者则称为‘交换价值’。”[2]
大卫·李嘉图(David·Ricardo)用典型的古典方式使用这个术语:“那么,效用不是交换价值的尺度,尽管对交换价值而言,效用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如果一个商品竟然不是有用的,换句话说,如果它不能提供点什么是我们得到满足,它就没有交换价值,不管这东西多么稀罕,也不管要花多大劳动量才能获得它。”[3]
那么,我认为消费者效用应该是有两个部分组成的:一是物质效用,一是精神效用或者称为主观效用。在此精神效用或者主观效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效用概念。物质效用就是商品具体的物质属性,以及能满足人类物质需要的能力;精神效用应该就是商品被人类赋予的,能够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能力。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人类没有满足最基本的生活要求的时候,馒头这一食品对人类而言就只具有物质效用,无所谓什么样式,什么颜色或者什么口味的,更不用提是什么品牌的馒头了。但是当人类满足了基本生活温饱问题以后,人类就开始给一些物品赋予了美好的意义,或者特别个性的含义,从而引起其他人类的需求,这个时候钻石就开始成为了商品。这也就是钻石能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能力。
钻石是比较极端的例子,汽车就是很好的例子。当人们没有汽车的时候,或者还够买不起汽车的时候,感觉只要有一辆汽车就很好了,哪怕是一个辆二手的汽车,因为可以比较便捷的出行,这是汽车本身物质属性能满足人类基本物质需要的能力。当人类已经能够负担一辆汽车的时候,人们就开始要挑剔了,比如什么样的汽车代表什么样的人群,什么样的汽车耗油低,什么样的汽车能够代表拥有者的身份地位,等等。可见这个时候就是各种汽车被人们赋予了不同的意义或者含义,那么汽车就不再是仅仅满足物质需求的商品了,而是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商品。
这样来看消费者效用就确实存在两个层次,一个就是物质效用,另一个就是--暂时叫做精神效用。
这些似乎和马洛斯的需求层次理论相吻合,在马洛斯的需求层次理论中,马洛斯将人类的需求划分为5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就是基本的物质需求,而其余的4个层次就全都是精神上的需求。相应的我将效用划分为两个部分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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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富论》,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年,第一卷第四章。
[3] 《政治经济学与租税原理》,大卫·李嘉图(David·Ricardo),1817年,第一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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