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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23-5-8 15:46:51
zhengyr 发表于 2023-5-8 15:10
广大的网友们也一定能够区分“无主物”的“先占制度”与“暴力抢夺”的不同!
欢迎学术性讨论。
当然不同啊,但是你只敢说“先占制度”,不敢说“暴力抢夺”,这是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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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9 15:27:49
广大的网友们一定已经读懂本主帖中谈的“其实,后者(商品价值,交换价值)也是一种“效用”(“使用价值”。注意,都是对人而言的!),只是这种“效用”(使用价值)与第一种“效用”(使用价值)在满足所有者需要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罢了。”以及54楼所说的“经济事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只不过是指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它们是人们满足需要的不同方式:使用价值是指直接满足自己需要的方式;交换价值是通过交换属于他人的使用价值来满足自己需求的方式——离开了交换就不存在了。”
欢迎学术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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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9 15:29:52
广大的网友们一定已经读懂本帖谈的是经济“源泉”问题!其它打岔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法律管辖的问题不予深谈。
欢迎学术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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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9 16:13:13
zhengyr 发表于 2023-5-9 15:29
广大的网友们一定已经读懂本帖谈的是经济“源泉”问题!其它打岔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法律管辖的问题不予深谈 ...
广大的网友们一定已经读懂本帖谈的是经济“源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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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扯经济源泉问题,不就是要给地主辩护吗?你一撅屁股我就知道你拉什么粪蛋。

其它打岔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法律管辖的问题不予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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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先扯的“先占”啊,哈哈哈

只是这种“效用”(使用价值)与第一种“效用”(使用价值)在满足所有者需要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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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不同就好,下次不要再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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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0 15:34:08
广大的网友们一定已经读懂本帖谈的“交换价值”问题必然涉及“交换”,而“交换”必然涉及“所有权”的变动!因此在《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8)——所有权与物权》及《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11)——商品与劳动产品》中早已讨论了“所有权”问题!
欢迎学术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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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0 18:58:05
zhengyr 发表于 2023-5-10 15:34
广大的网友们一定已经读懂本帖谈的“交换价值”问题必然涉及“交换”,而“交换”必然涉及“所有权”的变动 ...
而“交换”必然涉及“所有权”的变动!因此在《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8)——所有权与物权》及《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11)——商品与劳动产品》中早已讨论了“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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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所以还是要讨论地主凭啥拥有土地!凭啥贪天功为己有??这可是你一直以来的质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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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1 15:24:42
只要认可“对于人类财富的生产以及商品价值的表现来说,人类劳动和自然资源的联合作用与贡献犹如剪刀的双刃,不能仅仅归功于某一个单刃的作用与贡献!”那么,利润或剩余价值的来源就不是惟一的了!剥削的问题就有讨论的空间了,特别是要区分“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马克思认可“因为土地所有权本来就包含土地所有者剥削土地,剥削地下资源,剥削空气”,[25,872]。当然,关于利润、剩余价值以及剥削的问题后面会有单独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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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09:42:08
zhengyr 发表于 2023-5-11 15:24
只要认可“对于人类财富的生产以及商品价值的表现来说,人类劳动和自然资源的联合作用与贡献犹如剪刀的双刃 ...
只要认可“对于人类财富的生产以及商品价值的表现来说,人类劳动和自然资源的联合作用与贡献犹如剪刀的双刃,不能仅仅归功于某一个单刃的作用与贡献!”那么,利润或剩余价值的来源就不是惟一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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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使用价值不代表有交换价值!你只是证明自然资源有使用价值而已,它不必然有交换价值!利润剩余价值是交换价值!

剥削的问题就有讨论的空间了,特别是要区分“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马克思认可“因为土地所有权本来就包含土地所有者剥削土地,剥削地下资源,剥削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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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就是胡扯!土地空气无欲无求,根本就无权也无兴趣参与人类产品的分配,何谈剥削土地空气!——那叫合理利用!
产品是劳动者和土地合作生产的——土地没有产品分配权——所以产品都归劳动者,这是天经地义的。

退一万步讲,就算剥削土地,那也是劳动者的权力!不参与生产劳动的人,无权剥削土地!
不劳动,企图通过占有土地,打着土地旗号就想参加产品分配,这就是无耻的剥削!有个毛的讨论空间?
你要剥削土地?可以呀,你去劳动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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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09:44:09
zhengyr 发表于 2023-5-11 15:24
只要认可“对于人类财富的生产以及商品价值的表现来说,人类劳动和自然资源的联合作用与贡献犹如剪刀的双刃 ...
对呀,所以还是要讨论地主凭啥拥有土地!地主凭啥贪天功为己有??这可是你一直以来的质问啊!

天功就应该归劳动者所有,退一步讲,也应该全民所有,
凭啥几个少数人就贪了天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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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3 10:22:22
广大的网友们一定已经读懂本主帖中谈的“‘价值’在斯密那里是上位概念”,指的是各个学科都能通用的事物的“有用性”!在斯密的经济学中,实际上再把它进一步区分为对事物所有者直接使用的“有用性”——“使用价值”和对事物所有者间接使用的“有用性”——用于交换它物的“有用性”,又称为“交换价值”。因此所谓的“劳动价值”——劳动的“有用性”,也就是马克思说的“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23,54]“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23,55] “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23,103]“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23,103—104]“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的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49,186] ;“剩余价值”——剩余的“有用性”。在《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13)——经济剩余是多要素协作的结果》的帖子中已讨论了“剩余”问题。
欢迎学术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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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1:05:09
zhengyr 发表于 2023-5-13 10:22
广大的网友们一定已经读懂本主帖中谈的“‘价值’在斯密那里是上位概念”,指的是各个学科都能通用的事物的 ...
没错,广大网友都知道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

只是有个傻子,他非要用“有用性”将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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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6 14:47:26
在经济研究中,必须对构成现实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各种关系和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概括抽象出它们的本质。抽象是为了让人更深刻地认识事物的本质。抽象不足属于差一步才能达到真理;而抽象过度则是真理多向前跨出一步就转化为谬误;这都是属于不正确的抽象!例如“人类劳动有两方面特征——一,劳动作为劳动能“力”受控的使用过程来说,它具有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性;二,劳动作为有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它又具有创造出某种新效用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作用。因此,社会对于人类生产商品的劳动总的评价,应该要能够全面的概括出人类劳动的二个方面的特征。如果仅仅强调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无法与动物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区别,这属于抽象过度,是不正确的!又例如,关于事物的“价值”,它是上位概念,适用于各个学科的本质内涵是“有用性”!在经济学中它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对事物所有者直接使用的“有用性”——“使用价值”和对事物所有者间接使用的“有用性”——用于交换它物的“有用性”,又称为“交换价值”。因此在研究“源泉”的问题上,“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同源”的,没有区别!如果在研究“源泉”的问题上,强调与“源泉”问题无关的其它差别,就是属于抽象不足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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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6 14:50:34
一个人的学识能够达到的高度是与其学养有关的!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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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6 16:22:56
zhengyr 发表于 2023-5-16 14:47
在经济研究中,必须对构成现实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各种关系和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概括抽象出它们的本质 ...
在经济学中它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对事物所有者直接使用的“有用性”——“使用价值”和对事物所有者间接使用的“有用性””——用于交换它物的“有用性”,又称为“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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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经济学中,谁混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谁就是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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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8 15:38:00
历史上人类初期靠天吃饭,敬天!进入工业时代以来,在战天斗地,人定胜天思想指导下,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速了对自然资源的攫取,打破了地球生态系统原有的循环和平衡,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引发了人们深刻反思。现代认识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也是“否定之否定”的与时俱进!自然资源是可以表现为价值的!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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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8 16:09:56
zhengyr 发表于 2023-5-18 15:38
历史上人类初期靠天吃饭,敬天!进入工业时代以来,在战天斗地,人定胜天思想指导下,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 ...
我们需要绿水青山,我们要合理利用绿水青山,我们要保护绿水青山。。
但这不是地主可以剥削劳动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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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8 16:23:33
zhengyr 发表于 2023-5-18 15:38
历史上人类初期靠天吃饭,敬天!进入工业时代以来,在战天斗地,人定胜天思想指导下,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 ...
自然资源是可以表现为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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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价值给谁??地主吗?哈哈哈哈
为啥扭扭捏捏?不要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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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3 15:44:08
已有的分配理论中有很多分配原则,但多是用零和思维从分工角度得出的按贡献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等。这种经典分配原则只可以粗略说谁创造了什么,没有创造什么,谁创造的多,谁创造的少等等;但是如果用正和思维从合作角度看呢?我们还能精准分出谁创造什么谁没有创造什么,谁创造的多,谁创造的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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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3 15:47:02
经典的分配理论并没有用正和思维考虑生产劳动过程合作问题,但是合作和分工本身就是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体两面。从正和思维合作的角度看问题时,任何一件商品都是多要素共同创造的,社会的财富是多要素的所有者共同拥有的。有了共同拥有这个前提,才需要考虑分配了。如果多要素的不同所有者是处于平等的地位,那么最佳答案就是博弈与协商——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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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3 15:50:57
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23,202]马克思又区分了作为要素的“劳动”与要素的所有者“劳动力”,并且认定得到报酬的是要素的所有者“劳动力”!只是不主张“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种不可或缺的要素的所有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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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3 16:56:18
zhengyr 发表于 2023-5-23 15:50
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23,202]马克思又区分 ...
只是不主张“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种不可或缺的要素的所有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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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马这个主张很对呀。
物是不可或缺的,物是有贡献的,这都没错。
物不是人,它有贡献也不参加分配,不应该得到报酬!它们就应该白白为劳动者所用
而物的所有者企图打着物的贡献的旗号获取报酬,就是剥削劳动者!就是敲诈勒索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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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4 14:47:50
现代国家都有关于保护所有权的法律!这是社会和平稳定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人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我国也有保护所有权的相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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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4 14:56:20
下面引用几条我国最新的《民法典》供广大网友们参考,以便于理解我国土地所有者都是谁以及土地所有者在提供土地流转中收取租金问题。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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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4 16:00:19
zhengyr 发表于 2023-5-24 14:56
下面引用几条我国最新的《民法典》供广大网友们参考,以便于理解我国土地所有者都是谁以及土地所有者在提供 ...
哈哈哈,讲道理讲不过,就拿法律来压人?

你说的这些法律不合理!统统都得改!
所有土地属于全体人民,任何人不得私自出租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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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5 15:05:58
广大网友们一定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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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5 15:08:42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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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5 16:28:00
zhengyr 发表于 2023-5-25 15:05
广大网友们一定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
剥削者也来冒充人民?哈哈哈,真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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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5 16:30:06
zhengyr 发表于 2023-5-25 15:08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 ...
地主资本家就是用要挟的方法,勒索劳动者的产品!

只不过现在的国家不再代表劳动者的利益,成了资本家地主的乐园!它不保护人民的利益,反而保护剥削者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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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6 15:43:23
广大网友们一定知道我国现行的宪法序言中写着:“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及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color=Red]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粗略地说现在约有5亿农民。现代农业要求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农民作为农业土地所有者在提供土地流转中收取租金就是必然的行为!他们是“剥削者”吗?广大网友们一定能判断出86、87楼所提供的国家有关法律是否意味着国家不再代表劳动者的利益,成了资本家地主的乐园!它不保护人民的利益,反而保护剥削者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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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 17:46:10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户均耕地规模仅相当于欧盟的四十分之一、美国的四百分之一。“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是我国许多地方农业的真实写照。广大农民不会因为提供土地流转收取租金就转变为地主了!反而因不种地而进城又做农民工得到更多的收人,提高了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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