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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一个价值理论及其应用
——价值理论的一个彻底解决方案


文/ 更远大侠

(引用请注明 人大经济论坛)


一、四种价值理论

       对于什么是价值,伦理学与哲学界大致提出了四类观点,即客观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关系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下面分述。

(一)客观价值论

       客观价值论认为客体的价值存在于客体之中,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没有关系,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客观价值论的极端情形是所谓的客观实在论,实在论认为价值完全是客体自身的固有属性,与主体没有任何关系。

       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定义是,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定义所揭示的价值,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显然没有关系,因此这种商品价值的定义是一种客观价值论。马克思的《资本论》以下面两个命题作为基础:(1)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2)劳动创造价值。把这两个命题结合起来就是,劳动创造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说到底就是“劳动创造劳动”。这显然是一个同义反复,逻辑学上称为Tautology,张五常汉译为“套套逻辑”。如果上述“套套逻辑”成立,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定义价值为凝结在商品中的X,然后我们可以说X创造价值。比如说,定义价值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碳元素,然后我们可以说碳元素创造价值。这样的命题虽然在逻辑真值上绝对为真,相当于一个数理逻辑上的重言式,但这样的命题显然不能作为一门学科的基础。由此可见,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基础非常脆弱。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是一种客观价值论,从其价值理论的实际内涵上讲是错误的;马克思对于价值的两个命题涉及到同义反复的逻辑循环,从其逻辑形式上讲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主观价值论

      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善、美存在于主体之中,只要主体感觉到价值、善、美,那么就存在价值、善、美。主观价值论虽然认识到价值依赖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但完全将价值与客体割裂,将价值归结于主体的性质,这显然比客观价值论错得更多。

        与主观价值论相联系的还有主观幸福论。主观幸福论认为只要主体认为幸福那就一定是幸福的,这完全忽视了幸福的客观内容,是不合理的。比如假设一个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污染,导致这个人生病,但这个人认识不到自己生病的原因,还通过各种宗教信仰和心灵鸡汤,每天感受到快乐与幸福,最后他不到中年就去世了。他每天感受的幸福是真的幸福吗?显然不是。他实际上是一个非常不幸的人。

主观价值论的一种常见表现是把价值定义为评价,比如张维迎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把价值定义为对幸福这一最终目标的边际贡献,而他把幸福看成一种主观判断,把幸福等价于幸福感,这样他把价值也等价于评价了。

(三)关系价值论

       关系价值论认为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存在于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之中。关系价值论比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更全面,但实际上也是错误的。因为虽然价值存在要以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为前提条件,但价值并非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本身。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性质,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性质,价值并不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本身,而是客体所拥有的相对于主体的关系属性。

(四)效用价值论

       王海明指出,“价值亦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的定义,不妨称之为‘效用论’定义。这个定义,不但符合常识,而且在学术界实际上也已经大体得到公认。”[1]

       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是客体与主体的需要、目的、欲望发生关系时所具有的属性。价值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性质,或者说,如果一个客体的事实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那么这个客体对于主体就是有价值的。简单讲,价值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简单讲,价值=有用。许多学者在表述价值的定义时,使用了效用(utility)一词,因此这种对价值的定义才被称为“效用价值论”。比如王海明认为:“价值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需要——及其经过意识的各种转化形态——的效用,简言之,价值亦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2]这里的“效用”一词等价于“有用性”,是一种客观的有用性。

       但在经济学中,效用通常被定义为主体在享受某种消费品之后的主观满足感,比如萨缪尔森写道:“Utility denotes satisfaction. More precisely, it refers to howconsumers rank different goods and services. If basket A has higher utilitythan basket B for Smith, this ranking indicates that Smith prefers A over B”[3](效用表示满足。更精确的说,效用是指消费者如何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排序。如果史密斯对于一篮子商品A的效用水平高于对一篮子商品B的效用水平,那么这表明史密斯喜欢A胜于喜欢B)。又比如曼昆在其《经济学原理》中写道:“utility—a measure of happiness or satisfaction”[4](效用:对幸福或满足的一种测度),平狄克则写道:“Utility refers to the numericalscore representing the satisfaction that a consumer gets from a given marketbasket”[5](效用是指表示消费者从一篮子市场商品中所得到的满足感的数字)。一个消费者把一个商品组合A按照偏好排在另一个商品组合B之上,这其实正是消费者对于商品组合A的价值的评价或主观满足感高于对商品组合B的价值的评价。所谓“主观满足感”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一定商品组合之后,所感受的商品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即所感受和认识到的商品对于自身的消费价值(使用价值)。因此,“效用”一词在现代经济学上的含义是对商品使用价值的“主观认识和评价”,而不是效用价值论定义中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客观有用性”。读者在遇到“效用”一词时,一定要清楚区分它到底是指(客观)价值还是指(主观)评价,这两个含义完全不同。

          价值既不是客体的固有属性,也不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而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效用价值论是西方经济学所持有的价值理论,也是哲学自古以来所持的价值理论,也是日常生活常识之中的价值概念。我们认为这是目前最科学的价值理论。

          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客体的效用价值到底是基数效用还是序数效用,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其后面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化社会总利益来看,他采取的应该是基数效用论。所谓基数效用是指人的满足感可以用一个实数来绝对地表示大小,可以进行加减乘除和人际间比较;所谓序数效用是指人的满足感只可以自己排序,不可进行加减乘除的运算,也不可进行人际间比较。

         如果是基数效用价值,则人际间价值就可以比较与加总,如果是序数效用价值,则人际间价值就无法比较与加总。基数效用价值论不同于客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认为价值完全脱离于主体而独立存在,而基数效用价值则认为客体的价值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欲望与目的程度。基数效用价值论虽然不同于客观价值论,但在人际比较与加总方面却与客观价值论具有完全相同的效果。

二、价值与价值实体

       价值首先是一种相对关系,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这是目前学界大体公认的效用论价值定义。价值主体是指具有好坏利害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的事物,可以是植物、动物和人。价值客体既可能是实体,也可能是事物的属性,从而它可以是一切事物。理解价值概念的关键是弄清楚价值的结构,它包括价值客体、价值主体以及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之间的符合关系。符合即为正价值,即善;不符合即为负价值,即恶。对主体具有价值的客体称为价值物,具有正价值的客体称为善的事物或利益,具有负价值的客体称为恶的事物或损害。价值本身是一种广义事实,即不依赖于人的认知而独立存在的东西;价值与狭义事实却相对立,狭义事实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没有关系的东西。比如说葡萄糖对于人的生长与发育具有正价值,这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而客观存在的广义事实;葡萄糖具有的生物化学性质是葡萄糖的事实属性而不是价值,葡萄糖的生物化学属性符合人的生长发育的需要,这是葡萄糖对于每个人的价值,而这是广义事实。

价值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其存在必须要以客体的某种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作为前提。价值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称为价值实体。价值实体不同于价值,价值实体是价值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和原因,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价值是价值客体通过价值实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有用性。


三、价值矩阵与评价张量[6](一)价值矩阵

        按照效用价值论,假设有两个人甲与乙,甲用X交换乙的Y,于是存在四个价值关系,即X对甲的价值、X对乙的价值、Y对甲的价值、Y对乙的价值,这四个价值形成一个客体-主体价值关系矩阵。如下图所示。

表3-1  价值矩阵


  
  

主体







客体



X



X对甲的价值



X对乙的价值



Y



Y对甲的价值



Y对乙的价值




         一般而言,N个客体M个主体构成一个N×M维价值矩阵,其中第i行第j列表示第i个客体对于第j个主体的价值,可记为V(i,j)。按照效用价值论,一般情况下,同一个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不同,不同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价值也不相同。因此,只要提到价值,一般应该同时指出其涉及到的客体与主体分别是什么,不能泛泛而谈所谓一个事物的价值,在谈到一个事物的价值时候,一定要指明这是相对于哪个主体的价值。由于受客观价值论特别是劳动价值论的影响很深,许多人在谈到某一客体的价值时,经常忘记指明主体,而是泛泛谈论某一客体的价值,就连在《新伦理学》中对效用价值论进行详细论述的王海明也不能避免这样的错误。用公式表示时,客体X对主体j的价值V(X,j)是一个二元关系。

(二)评价与评价张量

        评价是主体对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的一种主观认识和评估,包括认知评价、情感评价、意志评价和行为评价四种。其中认知评价是指主体对于客体对主体的价值的一种反映,它是其它评价的基础。后文如不特别指明,评价通常指认知评价。认知评价是主体对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的一种主观评估,从而既可能与其实际价值相符,也可能不相符,相符即为正确的评价,不相符即为错误的评价。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是客观的,而主体对于客体对他的价值的评价却是主观的。

         每个主体可以对每个价值进行认识(identify)或评价(evaluate、estimate),每个主体k所认识到的第i个客体对于第j个主体的价值V(i,j),可记为E[k,V(i,j)],这是一个M×N×M维张量,称为评价张量。在评价张量的元素E[k,V(i,j)]中,k称为评价主体[7],j称为价值主体,i是客体。任何一个评价关系都包含评价主体、客体、价值主体这样三个要素,即评价是一个三元关系

         比如在上例中,有X、Y两个客体,甲与乙两个人,则评价张量的8个元素构成如下:

(1)甲对于X对甲的价值的评价E[甲,V(X,甲)],甲是评价主体,也是价值主体。

(2)甲对于X对乙的价值的评价E[甲,V(X,乙)],甲是评价主体,乙是价值主体。

(3)甲对于Y对甲的价值的评价E[甲,V(Y,甲)],甲是评价主体,也是价值主体。

(4)甲对于Y对乙的价值的评价E[甲,V(Y,乙)],甲是评价主体,乙是价值主体。

(5)乙对于X对甲的价值的评价E[乙,V(X,甲)],乙是评价主体,甲是价值主体。

(6)乙对于X对乙的价值的评价E[乙,V(X,乙)],乙是评价主体,也是价值主体。

(7)乙对于Y对甲的价值的评价E[乙,V(Y,甲)],乙是评价主体,甲是价值主体。

(8)乙对于Y对乙的价值的评价E[乙,V(Y,乙)],乙是评价主体,也是价值主体。

       客体向量是1阶张量,价值矩阵是2阶张量,而评价张量是一个3阶张量。

       现实生活中,一般提到评价时,多指评价主体A对客体X对A自己的价值的评价,但也存在很多情况是主体A对于客体X对B、C、D等其他主体的价值的评价。比如一个男孩东东准备送给一个女孩婷婷玫瑰花,那么男孩就要对玫瑰花对于婷婷的价值进行评价,只有当他认为玫瑰花对婷婷有价值时,他才会送玫瑰花。李德顺认为当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不一致时,评价主体对客体对于价值主体的价值的认识属于知识范畴而不属于评价范畴[8],对此我们不赞同。李德顺的观点排除了其发现评价张量的可能性,使其价值与评价理论只能解释部分现象,而我们的价值与评价理论却可以解释一切现象而没有任何例外。

         现实中大多数人在进行评价时,往往省略价值主体,很多时候会导致模糊不清。因为同一个评价主体对同一个客体的价值的评价,在价值主体不同时,他的评价可能完全不同,或者他的评价不是人们想要的对于某特定价值主体的评价。比如一个没有财产的穷经济学家在被要求对严格保护私人财产对于社会经济的意义进行评价时,可能由于他本人想不劳而获,他可能做出严格保护私人财产对社会不利这样的负面评价,即使他知道保护私人财产对于社会经济有利这一经济学知识,但他不是对保护私人财产对于社会的价值进行评价,而是在对保护私人财产对于他自己的个人价值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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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0 23:13:11
       西方经济学的效用函数理论,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人的效用函数可能不同,或者说不同人对同一客体的评价不同,因而有评价矩阵的概念,但西方经济学的效用函数理论却没有认识到价值矩阵的概念,因为西方经济学采取的主观价值论使得客体的真实客观价值在其理论中完全消失。
(三)正确评价与错误评价

       评价与价值根本不同,评价不是价值,评价是对于价值的认识与评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而评价则完全是主观的。一个物品的价值依赖于客体的事实属性是否符合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这完全是客观存在的。由于评价是对于价值的认识,因此评价的自然目标肯定是正确的认识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从而给出符合客体价值的评价。我们这里要强调的是,一个主体k(称为评价主体)对于客体x对第j个主体(称为价值主体)的价值V(x,j)的认识与评价  E[k, V(x, j) ]  既可能与客体x 对第j 个主体的真实价值V(x,j )  相符合(这时称为正确评价),也可能相背离(这时称为错误评价),这取决于评价主体j有关客体x 的事实属性和价值主体  j 的需要的知识与信息。比如,评价主体 k 对于大米 x 这一客体对于价值主体 j  的评价,取决于评价主体k  关于大米i和价值主体 j 的知识与信息,如果评价主体 k 正确的认识到大米 x 由于来自受污染土壤从而带有超标有害重金属,他又知道价值主体 j 如果吃了这种重金属超标的大米后会加重其已有的肿瘤病情,因此评价主体 k 对于客体大米 x 对于价值主体 j 的价值的评价是“没有价值”,这可能是正确的评价;但假设评价主体  k 并不了解大米 x 生长的土壤受污染从而重金属超标的事实,那么他有可能做出评价,大米 x  对于价值主体 j  “具有价值”,而这可能是错误的评价。即使一个评价主体努力寻求有关“客体事实属性”和“价值主体需要”的正确知识,他也未必能够获得正确评价所需要的正确知识,因此他完全有可能做出错误的评价。虽然评价完全可能背离真实的价值,但理论上讲,随着评价主体的知识增加,评价主体对于价值的评价可能越来越正确。

(四)真实评价与对外报告的评价

        除了这种知识缺乏引起的错误评价之外,评价主体j还可能出于某种利益的目的,即使他拥有客体i对于价值主体k的正确知识,他也可能在对外报告其评价时,故意歪曲对于客体i对价值主体k的价值的评价,这称为策略性地对外报告评价。因此我们要区分评价主体j对于客体i对价值主体k的价值的内心评价(或真实评价)与他对外所报告的评价这两个概念。评价主体的内心评价或真实评价是他真实的效用水平或满足感的体现,别人观察不到,而对外报告的评价则是其他人能够观察到的评价。真实评价不同于正确评价,真实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于价值的认识在内心中形成的思想观念,与对外报告的评价相对而言;而正确的评价是指符合价值客观情况的评价,与错误评价相对而言;真实评价既有可能是正确的评价,也有可能是错误的评价。评价主体对外报告的评价既可能与其内心真实评价相符合,这称为诚实的报告评价,也可能与其内心真实评价不相符合,这称为不诚实的报告评价。
        评价的正确与错误是一个科学知识问题,而报告评价的诚实与不诚实则是一个道德问题。

(五)对评价的认知


         有时人们需要了解别人对于某一价值的评价,比如企业希望知道顾客对于产品对顾客的价值的评价,这样有助于改进企业产品设计,更好的满足顾客的需要。对评价的认知涉及到三个主体与一个客体。设V(i,j)是客体i对主体j的价值,E[k,V(i,j)]表示评价主体k对客体i对于价值主体j的价值的评价,设主体h对于评价E[k,V(i,j)]的认知记作F[h,E(k,V(i,j))],即评价认知主体h对于[评价主体k对(客体i对价值主体j的价值)的评价]的认知。对评价的认知,是一种四元关系。
         市场营销学中的市场调查、社会学中的社会舆论研究属于典型的对评价的认知。对评价的认知本身,还可以成为其他认知主体的认识对象,等等,这一过程可以无穷嵌套。即对评价的认知,可以是四元以上的多元关系。
          由于各种原因,比如通讯条件的局限性,评价主体的有意隐瞒,使得一个人想了解别人的评价大多数时候并不容易。即使别人报告其评价,其报告的评价也可能是不诚实的。报告的评价故意偏离内心评价的情况,能够强化评价主体与评价认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现代博弈论与机制设计理论一个最基本的研究目标,是发现能够促使经济人对外报告的评价与其内心评价相一致(诚实的报告评价)的制度或机制,有好几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这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让所有经济人都诚实的报告其对某一价值的评价,在社会选择或公共决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帮助公共决策者做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正确决策。

四、用评价张量来定义效用函数和社会福利函数

        由于价值是客观的,而评价则是主观的,因此,真实的社会福利类似于价值,而人们在决策时使用的社会福利函数却只能是评价。
        设一个社会的人口集为N={1,2,…,m},而客体事项集X={X1,X2,...,Xn},客体事项可以表示公共政策、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公共产品等等。
       在有了评价张量的概念之后,可以重新定义个人k的效用函数为其对客体对他自己的价值的评价,即

Uk(x)=E[k,V(x,k)]


       当k作为社会政策的决策者时,他如果是以“私心”来评价每个政策Xi,则其评价的目标函数为E[k,V(Xi,k)]=Uk(Xi)。如果他是以“公心”来评价每个政策Xi,则其评价的目标函数为

Wk(Xi)=E[k,V(Xi,1)]+E[k,V(Xi,2)]+...+E[k,V(Xi,m)]


        这就是个人k所认知、想象和评估的社会福利。“私心”意味着决策者只考虑事项客体对自己个人的利益得失,“公心”意味着决策者要考虑事项客体对所有人的利益得失。人们的目标函数还可能在“绝对的公心”和“绝对的私心”之间,即只对公共政策对一部分人的福利影响进行评估,从自己一个人到所有n个人之间有 2^m-1 种选择(即人口集N的所有非空子集),而“绝对的私心”(只考虑自己一个人)和“绝对的公心”(考虑所有人)只是两种选择而已,可见现实中公共决策的动机更可能在“绝对的公心”与“绝对的私心”之间,既有私的一面,也有公的一面。比如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典型的只考虑部分人利益,既有私的一面,也有公的一面。
          即使每个人都抱有一颗公心来进行公共选择,他所谓的社会利益也只是他心目中想象和评估的社会福利,是他对社会福利的认识和评价,而公共政策Xi导致的真实社会福利、社会价值或社会利益为

W(Xi)=V(Xi,1)+V(Xi,2)+...+V(Xi,m)


         它是一个客观事实。人们对于社会福利、社会价值、社会利益的认识和评价  


Wk(Xi)=E[k,V(Xi,1)]+E[k,V(Xi,2)]+...+E[k,V(Xi,m)]


         并不一定符合真实的社会福利

W(Xi)=V(Xi,1)+V(Xi,2)+...+V(Xi,m)。



         通常所说的社会利益,一定只是说话者所想象和评估的社会利益,本质上是其对于社会利益的认识和评价。既然是认识和评价,当然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完全背离真实的社会利益——比如计划体制下,少数计划官员所认识和评估的社会利益,往往与真实的社会利益相去甚远。如果人们对社会利益或集体利益的认识完全正确,那么应该任何人上台执政其公共政策完全相同,但事实上不同人执政其公共政策几乎都不相同。因此,评价张量的概念从逻辑上根本去除了集体主义乌托邦思想。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对社会政策的公共选择,那么每个人k利用他心目中的社会福利


Wk(Xi)=E[k,V(Xi,1)]+E[k,V(Xi,2)]+...+E[k,V(Xi,m)]


         对各个社会政策X1、X2、...、Xn进行排序。然后再按照阿罗的社会福利函数形成社会对于这些政策的优劣排序。而阿罗不可能定理表明,这样的社会排序也许是无法进行的。
         阿罗在其博士论文中认为,人们在公共领域中的选择应该基于“价值”,在私人领域的选择应该基于“口味”,阿罗对“价值和口味”的区分,概念模糊难以理解,不如我们上面对“公心和私心”的区分——人们在公共领域中的选择应该基于“公心”,在私人领域的选择可以基于“私心”。事实上,“私心”既可用于私人选择,也可用于公共选择(比如公权私用),“公心”同样既可用于私人选择(比如在自己的私人消费中也照顾公共利益),也可用于公共选择。人们的私人选择既可基于“私心”,也可基于“公心”,但公共选择应该基于“公心”,基于“私心”的公共选择没有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因此,使用评价张量的概念,能够避免阿罗式“价值和口味”这样的模糊区分。
         在现实中,一个人决策的目标评价函数中的价值主体可能既不是自己个人,也不是社会所有人,而是包括自己和部分他人(比如其家庭成员),这就使得每个人的目标评价函数可能非常复杂,增加了一般均衡模型计算的难度。而目前的经济学理论,主要只考虑了每个人决策的目标评价函数中的价值主体仅是自己个人的情况,这显然远离现实。因此,未来经济学理论发展的一个方向就是研究个人决策的目标评价函数中的价值主体包括其他人的真实情况,这就是黄有光所说的人际关怀的情况,这必将影响到社会经济均衡和福利后果,对于一般均衡模型的计算也是一种极大的技术挑战。
       如果我们进一步假设个人对客体对他人价值的评价的正确性低于个人对客体对自己价值的评价,用公式表示为,

|E[k,V(x,k)-V(x,k)| < |E[k,V(x,j)-V(x,j)|


        那么“公心”评价的正确性就可能小于“私心”评价的正确性,于是少数精英所设计的社会制度对于社会福利的真实影响就可能与其预期相去甚远,这正是哈耶克所批评的“理性的自负”。如果在一般均衡模型中考虑这一假设,人们都以更准确的“私心”决策,在市场机制的协调下,所达到的社会福利期望水平不一定低于人们都以“公心”决策的均衡结果,这是用公理化方法严格证明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表达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的一个思路。

[1] 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0页。
[2] 王海明:《新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5页。
[3] Samuelson and Nordhaus:《Economics经济学》英文版第16版,机械工业出版社会,1998年,第80页。萨缪尔森获得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是至今为止唯一一位诺贝尔奖奖委员会颁奖词中称在经济学各个方面都取得创新成就的经济学家,而其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都只是在某一个领域取得创新成就。萨缪尔森的《经济学》第一版出版于1948年,此后被译为数十种语言,是有史以来发行量最大的经济学教科书,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经济学家。1995年诺德豪斯(2018年因在增长经济学的贡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加入成为《经济学》第二作者。
[4] Mankiw:《The Principle of Economics》英文版第3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15页,Glossary。
[5] Pindyck:《Microeconomics》英文版第七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9页。
[6] 价值矩阵与评价张量的概念最早发表在《发展经济学基本理论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196-197页,在这里大部分内容经过重写。
[7] 评价主体、价值主体的概念区分在文献中最早出自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54页。但王智慧在2018年独立提出和区分了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这两个概念,2020年才读到李德顺的《价值论》,深感英雄所见略同。
[8] 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5-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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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0 23:14:33
五、价值理论在交换原理中的应用       一般来说,人类的行为依据不是事实,而是假设、想象、认知和评价这些纯粹主观的东西,马克思经济学完全忽略了这一基本事实。而西方经济学又忽略了,人类行为所依据的假设、想象、评价这些纯粹主观的东西是对价值事实的假设和评估,离开了价值事实,假设、想象和评价就失去了对象和目的。销售和购买行为的依据同样不是事实,而是假设、想象、预测、认知和评价。
      应用前面提出的价值理论框架,很容易推出解释一切物品交换的基本原理,没有任何例外,其解释力比劳动价值论要强得多。假设甲用X交换乙的Y,Y可看作货币,X看作商品,甲是卖方、乙是买方。更远大侠的交换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内容:
       (1)交换的对象是权利:交换对象既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使用权,比如出租房屋过程中,交换的是对房屋的使用权。本例假设是甲对X的所有权与乙对Y的所有权进行交换。
      (2)交换意愿:甲之所以愿意交换,是因为甲认为Y对甲的价值大于X对甲的价值,即E[甲,V(X,甲)]≤E[甲,V(Y,甲)];乙之所以愿意交换,是因为乙认为X对乙的价值大于Y对乙的价值,即E[乙,V(X,乙)]≥E[乙,V(Y,乙)]。当甲要销售X时,还意味着X对甲的使用价值小于交换价值;当乙要用Y购买X时,还意味着Y对乙的交换价值大于使用价值。
     (3)保留价格: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称为买方保留价格,它取决于买方对商品价值的评价E[乙,V(X,乙)],这一评价用货币Y的数量来表示。卖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称为卖方保留价格,它取决于卖方对商品价值的评价E[甲,V(X,甲)]和获得成本这两者中的最大值。
      (4)交换的潜在总剩余=买方保留价格-卖方保留价格。
      (5)交换的前提条件:买方保留价格≥卖方保留价格。
      (6)价格上限与下限:买方评价决定了买方保留价格,从而决定了成交价格的上限;卖方评价和成本决定了卖方保留价格,从而决定了成交价格的下限。如果非要说价值决定了价格,那也是商品对卖方的价值影响了卖方对商品价值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价格下限;商品对买方的价值影响了买方对商品价值的评价,从而影响了价格上限。绝对不可能存在价值决定价格波动中心这样的事情。
      (7)成交价格决定因素:成交价格位于区间[卖方保留价格,买方保留价格],具体在哪一个价格成交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而谈判能力又受社会制度、权力格局、经济实力、供求关系、谈判技巧等因素影响。
      (8)价格的分配功能:买方剩余=买方保留价格-成交价格,卖方剩余=成交价格-卖方保留价格。价格越高,卖方剩余收益越大;价格越低,买方剩余收益越大。价格决定了买卖双方对交换总剩余的分配份额,称为价格的分配功能。
      (9)公平的交换价格:等利害交换论认为等于商品价值的价格是公平的交换价格,这依赖于价值实在论;贡献论是一种等利害交换论,认为按照每个人为交换剩余收益所做贡献的比例来分配交换剩余是公正的;自由公正论认为没有强迫、没有欺诈、自由协商达成的交换价格都是公平的。由于价格的分配功能,公平的交换价格问题,可以转换为交换潜在总剩余公正分配的问题。贡献属于价值范畴,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于贡献的测度属于评价范畴,而人们对同一价值的评价可能完全不同,因此最终只能由人们自由平等协商讨论每个人的贡献,从而自由公正论才是最终可操作的正义理论。
        在上面的价格决定原理中,价值并不直接出场,价值要影响价格,充其量是影响买卖双方的评价,从而影响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直接决定价格上限和下限的是评价而不是价值。因此,即使上面的价格决定原理中的价值是指劳动价值,只要对劳动价值的评价具有主观性,那么上面的价格决定原理仍然成立。由于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不同性质劳动折算比例并不存在客观的标准,不同主体对不同性质劳动折算比例的评估可能不同,因此人们对商品劳动价值的评估具有主观性,从而上面的价格决定原理总是成立。真正决定成交价格上限的,仍然是买方对商品劳动价值的评估,决定成交价格下限的,仍然是卖方对商品劳动价值的评估,从而如果非要说劳动价值决定价格,充其量在复合函数意义上,劳动价值影响评价,从而影响了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绝不可能出现劳动价值决定价格波动中心这样的事情。在劳动价值通过评价间接决定的价格下限与上限之间,仍然由谈判能力决定具体的成交价格。因此,上面的价格决定原理具有适合于一切交换的普适性,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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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0 23:16:55
(一)价值规律与评价规律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一卷第四章首先提出了价值悖论。他写道:“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钢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  后世经济学家对于价值悖论有不同的解释,最经典的解释是19世纪边际效用学派经济学家戈森提出的“享乐递减规律”和杰文斯、瓦尔拉斯、门格尔等人提出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享乐递减规律”意味着随着人们享受同一种物品的数量的增加,每增加一单位物品获得的享乐的数量在递减。这一规律被王海明总结为“需要与欲望递减规律”:“人对于物品的消费需要和欲望随着该物品的增多而递减,因而物品因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而给人带来的快乐的量也就会随着该物品的增多而递减。物品的增多达到一定点,人的消费需要和欲望就会递减至零而达于饱和,此时物品因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而给人带来的快乐的量便会递减至零。物品的增多超过饱和点,就会因其不符合人的需要和欲望而给人带来痛苦” 。
      这里的“需要与欲望递减规律”也可以说是“使用需要递减规律”。使用需要递减规律是说,无论是消费需要还是生产需要,都会随着同一商品数量的增多而递减。消费需要递减很容易理解,比如一个人吃馒头,吃得越多,对于馒头的需要越少。生产需要递减规律与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有关,理解起来稍微更加复杂。生产者对于投入原材料的生产需要之所以也会随着原材料投入的增多而递减,原因在于随着某种投入原材料的增加,每增加一单位原材料投入其增加的产量越来越低,称为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这是由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应该具有恰当的组合范围所决定的。比如在工人数量与厂房面积一定时,与这些工人和厂房相匹配的最优机器数量位于一定的区间,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随着机器数量的增加,逐渐超过了工人能够操纵控制的数量,或者逐渐超过了厂房能够容纳的机器数量,这时每增加一台机器,导致每个工人平均操纵超过其操作能力的更多机器,同时使厂房更加拥挤,从而使得生产效率降低,因此产量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减少。因此,随着机器数量的增加,厂商对于机器的生产需要递减。
        需要与欲望递减规律决定了边际使用价值递减规律。下表列出了某一物品对某一主体的边际使用价值递减规律。

表3-6        边际使用价值递减规律


物品数量        总使用价值        边际使用价值


1                      10                     10


2                     18                      8


3                      24                     6


4                     28                       4


5                     30                       2


6                     30                       0


7                     28                      -2



       边际使用价值是指随着同种物品数量的增加,一个主体所使用的最后一单位物品对于主体的使用价值,或者说边际使用价值是指增加最后一单位物品所增加的总使用价值。边际使用价值递减规律是说,随着一个主体使用同种物品数量增加,其增加最后一单位物品所增加的总使用价值越来越小,或者说,随着同种物品数量的增加,其增加最后一单位物品的使用价值(边际使用价值)越来越小。
      当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同种物品的数量增加时,往往他对所增加的最后一单位物品的使用价值的评价是递减的,称为边际评价递减规律。比如张三吃五个馒头,这时他对所吃第一个馒头的价值的评价往往最高,对所吃第二个馒头的价值的评价会比对第一个馒头的价值的评价更低,对所吃第三个馒头的价值的评价可能会比对第二个馒头的价值的评价还要低,以此类推,他对所吃第五个馒头的价值的评价最低,这就是边际评价递减规律。
        由于效用存在客观价值与主观评价两个含义,因此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存在两个含义,一是指边际使用价值递减规律,二是指边际评价递减规律。由于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因素不是物品的使用价值本身,而是消费者对于物品使用价值的评价,因此目前西方经济学主流教材上的边际效用是指主观评价,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指边际评价递减规律。
       边际评价递减规律很容易通过每个人的自我感受而得以证明或证伪的,但边际使用价值是否递减则只能通过科学研究才能证实或证伪。
      卖者除了对商品有使用需要之外,还对商品有交换或销售的需要。王海明断定,卖者对商品的交换需要满足递增规律。随着一个卖者所拥有的商品越来越多,他越来越有销售或交换的需要。这一结论很明显,因为越来越多的商品,如果不卖出去,那么厂商就亏损得越多。
      下面研究商品的交换价值规律。为简单计,设买方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消费使用。前面已经讨论过,在买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与商品对买方的价值完全相符合的条件下,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与原因是商品对于买方的使用价值。而商品对于买方的使用价值满足边际使用价值递减规律,因此商品对于卖方的潜在交换价值上限也满足边际递减规律,即卖者所拥有的同种商品数量越多,对他边际的潜在交换价值上限就越小。如果买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与商品对买方的价值不相符合,那么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是买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由于买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仍然满足边际递减规律,因此这仍然可以得出商品对于卖方的潜在交换价值上限遵循边际递减规律,即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加,最后一单位商品所增加的潜在交换价值上限递减。买方评价与评价影响因素只是影响到商品对卖方的潜在的交换价值上限。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要完全实现,必须是交换的完成,卖方把商品交付给买方之后,从买方那里取得相应的销售收益或其他商品,这时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才真正实现。商品销售收益大小(用实物或货币单位测度)或销售收益对卖方价值的大小(用效用单位测度),才是商品对于卖方最终所实现的交换价值大小。商品所实现的交换价值量既可以用效用大小来表示,使用效用单位(util,优特尔,即utility前四个字母)来测度,也可以直接使用货币测度的销售收益来表示,可以说这只是同一个量的测度单位不同,在理论上没有本质区别。而直接使用货币测度价值大小,正是货币的功能之一。而商品销售的边际收益(即增加最后一单位产品销售所增加的收益),在厂商不是完全竞争厂商的情况下,满足边际收益递减规律,这是所实现了的商品交换价值的边际递减规律,当然边际收益递减之后对于卖方的边际使用价值更是递减的;在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边际收益是一个常数,如果收益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是边际递减的,那么商品所实现的边际交换价值也是递减的,如果收益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是常数,那么商品所实现的边际交换价值也是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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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0 23:17:27
(二)保留价格与出价      
        对于卖方而言,其保留价格是指卖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卖方当然希望价格越高越好,但有一个下限,这就是卖方保留价格。价格低于卖方保留价格,卖方就不愿意卖了。对于买方而言,其保留价格是指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买方当然希望价格越低越好,但有一个上限,这就是买方保留价格。价格高于买方保留价格,买方就不愿意买了。
        卖方保留价格(seller’s preserve price)受商品获得成本的影响,商品获得成本越高,卖方保留价格越高,卖方保留价格一般大于或等于成本。为简化问题,在既存在固定成本又存在变动成本的时候,卖方保留价格设成是变动成本。其中固定成本是指不随产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变动成本是指随产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在产品数量发生变化时,卖方保留价格通常是商品的边际成本,边际成本是指增加最后一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成本。当商品生产数量增加时,对于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需求增加,引起生产要素价格上升,从而使得产品的边际成本上升。边际成本上升使得卖方保留价格也边际递增。
       买方保留价格(buyer’s preserve price)受评价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买方对于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评价越高,则其保留价格越高,评价越低,其保留价格越低。在涉及多个同种商品的时候,买方对于每个商品的保留价格可能不同,由于买方对于同种商品的边际评价递减,因此买方对于同种商品的边际保留价格也递减。
       卖方的出价是指卖方在面对买方时所要求的价格。市场上所售商品的标价通常就是卖方对于商品的出价。卖方出价当然应该大于或等于其保留价格或变动成本。在涉及多个同种商品时,卖方出价边际保留价格或产品的边际成本。卖方出价在卖方边际保留价格的条件下,受买方对此商品的评价或保留价格的影响,如果卖方估计买方对商品的评价或保留价格较高,那么卖方的出价也较高,反之较低,这在市场营销学上称为需求导向定价原则;同时,某一商品的卖方出价还受买方对商品的替代品和互补品的评价或保留价格的影响,这在市场营销学中称为竞争导向定价原则。卖方为了确定自己的出价,需要对买方对商品价值的评价和买方对相关商品价值的评价进行调研与评估,这就是所谓的市场调研。本质上就是研究买方的购买心理,研究买方对于商品价值和相关商品价值的评价或保留价格。由此可见,影响卖方出价的严格来讲并非买方的评价或保留价格,而是卖方对于买方评价或保留价格的知识和信息。市场调研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卖方获得有关买方评价和保留价格的真实知识;市场调研,不是为了让卖方获得商品对于买方价值的知识,而是为了让卖方获得买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的知识。
       买方的出价(bid)是指买方在面对卖方时所要求的价格。买方出价当然应该小于或等于买方保留价格。在涉及多个商品的时候,买方出价买方边际保留价格。买方出价在买方边际保留价格的条件下,受买方的收入、相关商品价格等因素的影响。


(三)价格=成交价格

        商品成交价格形成的规律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自古典经济学以来,一直困惑着经济学家。马克思为此提出了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值规律,认为由商品的劳动价值决定了价格波动的中心,而供求关系影响到价格的波动,在完全竞争长期均衡时,均衡价格等于商品的劳动价值。这一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思想之一,也被社会公众广泛地接受。那么这到底是不是价格决定的真相呢?西方经济学自马歇尔创立新古典经济学之后,商品价值理论就退出了经济学的中心地位,代之以价格理论。直到今天,西方经济学只研究价格形成规律,不涉及到商品价值。今天,新古典经济学通过供求均衡价格理论来解释价格的形成,在博弈论中用讨价还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在这些理论中,商品价值都不出场。下面就叙述一下西方经济学价格形成原理。
       买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从根本上决定了买方保留价格。如果说商品对于买方的价值对于价格决定有什么作用的话,那么也只是在理论上,商品价值影响到买方的评价,在买方拥有充分的商品知识的情况下,最理想的情况下,买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与商品价值是增函数关系,评价E=f(v)随着商品对买方价值v的增加而提高。但如果买方有关商品的知识缺乏,那么买方评价E与商品对买方价值v可能缺乏增函数关系。买方保留价格是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它从根本上决定了成交价格的上限。因此,就算商品对于买方的价值影响到价格,那也是商品对买方的价值通过影响到买方评价,间接影响到买方保留价格,从而影响到成交价格的上限,商品对于买方的价值绝不可能成为价格波动的中心。当然,即使买方保留价格较高,但买方的出价不一定等于保留价格,还可能低于买方保留价格,因此买方评价和保留价格只是决定了价格的最大上限,而买方出价进一步降低了价格的上限。
       卖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和卖方对于商品的获得成本决定了卖方保留价格。卖方对于商品的保留价格应该高于卖方商品使用价值的评价和商品获得成本二者的最大值,即卖方保留价格Max{卖方评价,商品的获得成本}。如果说商品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影响到成交价格,那也是商品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影响到卖方对于商品的评价,从而间接影响到卖方保留价格,而卖方保留价格是成交价格的最小下限。通常卖方出价卖方保留价格,如果出价高于卖方保留价格,那么卖方出价进一步提高了价格的下限。
        如果买方保留价格低于卖方保留价格,双方当然根本没有任何成交的可能性。买卖双方要成交,一定要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买方保留价格大于或等于卖方保留价格,即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卖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这完全是常识。
在买方保留价格卖方保留价格的条件下:如果卖方出价 sb1(seller’s bid)低于买方出价 bb1(buyer’s bid),双方就可以很快成交,或者以卖方出价成交,或者以买方出价成交,或者以两者之间任何一个价格成交;如果卖方出价高于买方出价,即 sb1>bb1 ,这时无法以双方出价或之间的价格成交,这时买卖双方可以重新出价,显然卖方第2次出价sb2只能低于第1次出价 ,买方第2次出价bb2只能高于第1次出价 ,双方才有可能消除对于价格分歧。以此类推,卖方出价应该逐渐降低,形成一个单调递减序列{sbn },而买方出价应该逐渐上升,形成一个单调递增序列{bbn },当某一次买方出价上升到高于卖方出价时,或者当某一次卖方出价下降到低于买方出价时,即存在一个k,使得sbk<bbk 时,双方就可以以区间 [sbk,bbk]中的某一个价格成交。即使买方出价一直低于卖方出价,即对所有n都有bbn<sbn ,但只要双方出价谈判次数不限并且有进行交换的诚意,那么从买方出价到卖方出价的区间[bbn,sbn] 就会越来越短,构成一个闭区间套,即对于所有的n,有 [bbn,sbn]包含于[bb(n-1),sb(n-1)],并且有lim(sbn-bbn)=0 ,所有这些区间 的交集就是一个单点集,即 {pe},这个 就是成交价格,这是由数学分析上的闭区间套定理所保证的。
       这是两个人讨价还价的情况,在买方与卖方人数众多,并实行竞争性价格机制的情况下,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在后文的供求均衡分析中研究。
       无论是两个人的讨价还价,还是很多人的市场供求均衡,其价格形成原理都完全一样,只是在价格形成细节上稍有区别。价格形成的基本规律是,买方评价决定了买方保留价格,这是成交价格的上限,卖方评价与商品成本决定了卖方保留价格,这是成交价格的下限。只有在买方保留价格卖方保留价格的条件下才可能有交换,在多人完全竞争市场供求均衡模型中,需求曲线相当于是加总的买方边际评价曲线,供给曲线是加总的卖方边际评价曲线,能够进入交换的商品一定是买方边际评价曲线卖方边际评价曲线的部分,这与供求均衡的成交商品完全一样。在[卖方保留价格,买方保留价格]这个区间中,到底哪一个价格是成交价格,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而谈判能力进一步受社会制度、权力格局、经济实力、供求关系、谈判技巧等因素的影响。这一价格决定原理,每个人都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交易活动加以体验,完全符合常识。
        如果说商品价值影响价格的话,在评价与商品价值成增函数关系的条件下,充其量商品对于买方的价值通过影响买方评价间接影响到成交价格的上限,商品对于卖方的价值通过影响卖方评价间接影响到成交价格的下限,绝对不可能出现成交价格围绕某一个价值中心波动的情况。即使是围绕价值中心波动,那么到底是围绕商品对买方的价值波动,还是围绕商品对卖方的价值波动呢?再说,围绕劳动价值这一中心波动的幅度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的价值规律理论只是说供求关系使得价格围绕劳动价值波动,但波动的上限与下限如何确定呢?而实际上,是买方评价决定的买方保留价格决定了价格波动的上限,卖方评价和成本决定的卖方保留价格是价格波动的下限,这一点政治经济学没有解释。更不要说,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可能与商品价值完全背离,这时商品价值与价格形成就基本上没有任何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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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0 23:27:27
六、价值理论对价值悖论的解释
     前面已经指出,自19世纪边际效用学派之后,西方经济学使用边际效用或边际价值理论来解释亚当•斯密提出的价值悖论。为分析方便,这里再次提供斯密的原文如下:“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钢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  所谓价值悖论,是指商品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这两个变量具有单调递减或负相关关系。
        边际效用理论解释价值悖论的关键是区分商品的总价值与边际价值,并指出商品交换价值由商品的边际效用所决定。水之所以总价值大,但交换价值小,原因在于水的数量很多,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使得水的边际效用很低,从而水的交换价值低。钻石之所以总价值小,但交换价值大,原因在于钻石数量稀少,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使得钻石的边际效用很高,从而钻石的交换价值大。从戈森、瓦尔拉斯、门格尔之后,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是这样解释的。
       这一解释看似合理,但根据我们前面对于商品价值与价格规律的分析,边际效用学派的解释实际上并不科学。下面详细分析斯密价值悖论这一问题本身的问题,以及边际效用学派的解释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斯密以及边际效用学派在叙述中并没有指明价值关系的主体,他们都没有价值矩阵的概念。他们都是笼统的提出商品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并没有指明是对卖方还是对买方的价值,这从一开始就误导了问题。如果说交换价值肯定是指对卖方的交换价值不会产生歧义,那么相同商品对于卖方和买方的使用价值一般是不同的,因此只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不明确的,这一错误一直延续到今天被所有经济学家所继承,导致了理论上的严重后果。
       其次,斯密在提出“价值悖论”的原文中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先看斯密所说的交换价值——“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实际上是指卖方所实现的交换价值,这可以从总量和个量来分别考察,所有商品所实现的交换价值是总销售收益,而平均每个商品所实现的交换价值是销售价格,但斯密并没有区分商品所能实现的总交换价值(总销售收益)与平均每个商品所能实现的交换价值(商品价格)这两个概念。斯密后面所举的水的使用价值大而交换价值低,实际上应该是指水的总使用价值大,但平均每单位水的交换价值低即价格低。这里其实并没有任何“反论”,因为水的价格低,但如果销售量充分大,那么水的总销售收益或实现的总交换价值仍然可能很大,因此水的总交换价值与其总使用价值之间并不一定是前者小后者大的关系;当然,如果水的价格低,同时销售量也很少,那么的确可能出现水的使用价值大而实现的交换价值小的情况。但毕竟各种可能性都存在,根本不必然存在价值悖论问题。而斯密之所以提出价值悖论的错误猜想,一个原因之一就是他没有区分多个商品所实现的总交换价值与平均每单位商品所实现的交换价值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水和钻石的总交换价值哪个高,可以通过比较全世界每年的水费与钻石交易额来确认。
       第三,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如果不指明主体,只能推断主体是卖方,因为交换价值只能是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的大小有四种可能组合,列表如下:

表3-7        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四种组合情况


                                                        对卖方交换价值大        对卖方交换价值小
                对卖方使用价值大                  手机                                     水
                 对卖方使用价值小                 钻石                                      馒头

       从上表只能得出以下结论: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没有必然的单调关系,既没有单调递增关系(正相关关系),也没有单调递减关系(负相关关系)。亚当•斯密只是通过列举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大小刚好相反的两种情况,从而提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存在单调递减关系即所谓价值悖论的猜想。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可以从另外两种情况(表格中手机与馒头)中提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存在单调递增关系的猜想呢?这说明,亚当•斯密提出的价值悖论是一个不合理(甚至误导)的问题,一个更加合理的问题是:为什么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没有必然的单调关系?
        这个问题就促使人们研究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因素,如果它们的影响因素根本不同,那么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不存在必然的单调关系也就理所当然了。实际上,商品对于卖方的潜在交换价值是由商品对买方的使用价值决定的,由于买方与卖方的需要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单调关系,当然商品对于买方和卖方的使用价值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单调关系,从而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与商品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单调关系了。从而商品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与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之间的大小关系就存在四种可能的组合了。而卖方能够实现的交换价值,就是商品的销售收益,这取决于均衡价格与均衡数量,而均衡价格与均衡数量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商品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构成卖方销售商品的机会成本,构成卖方保留价格的下限,因此商品对于卖方使用价值越高,卖方保留价格越高,从而成交价格可能越高但也可能下降,因此商品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与实现的交换价值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单调关系。因此,从影响商品对卖方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因素来看,本来就没有必然的函数联系,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单调关系也就理所当然了。
        由于水能够在市场上实现的总交换价值实际上就是水的销售收益,每单位水所实现的交换价值是价格,因此应该使用水的均衡价格低来解释水对于卖方的单位交换价值低,使用钻石的均衡价格高来解释钻石对于卖方的边际交换价值高。而成交价格的上限由买方保留价格决定(这取决于商品对买方的使用价值,这里不使用评价话语),下限由卖方保留价格决定(这取决于卖方生产成本和商品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具体成交在哪一点则取决于社会制度与供求关系等因素。水之所以价格低,主要原因在于其获得成本低,供给很大;而钻石之所以价格高,原因在于其储量稀少,开采与加工成本高,供给很小,这些都是简单的供求均衡分析就能说明的结论,不一定要用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现代微观经济学证明,只要偏好是凸偏好或效用函数是拟凹函数(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商品是正常商品,则其价格变化的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的方向相同,最终必定导致递减的个人马歇尔需求曲线,加总成市场需求曲线之后当然仍然递减,而递减的马歇尔需求曲线与生产成本很低的供给曲线相结合,均衡价格必然很低,这里并不需要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形成递减的个人需求曲线,从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解释均衡价格很低时并不必要。当然,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如果成立,更能产生递减的马歇尔需求曲线,从而再结合获取水的低成本,也能解释水的低价格。这说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解释价值悖论是充分的,但不是必要的。
        如果交换价值不理解成实现的交换价值(销售收益),而是理解成交换价值的潜在上限,那么交换价值的实体是商品对于买方的使用价值。商品对于买方的边际效用递减,的确可以解释交换价值的潜在上限边际递减,在买方消费的水比较多时,水的边际效用很低,从而水的交换价值很低。但如果买方消费的水不够多时,水的边际效用仍然可能很高,比如在沙漠中的水对于人的边际效用就很高。水的边际效用可能很高的情况,只是说明斯密提出的价值悖论的问题是错误的,而边际效用学派的解释却是正确的。就算是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说明水的交换价值低,也只能使用水对买方的边际效用低来说明水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小,因为水对卖方的交换价值是由水对买方的边际效用决定的,而不能用水对卖方的边际效用低来说明水对卖方的交换价值低,因为就算水对卖方的边际效用低,但如果水对于买方的边际效用高,那么水仍然可以卖出高价格,从而水对于卖方有很高的交换价值。同理,就算是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解释钻石的交换价值高,也是用钻石对于买方的边际效用(或使用价值)高来解释,而不是用钻石对于卖方的边际效用高来解释,因为就算钻石对于卖方的边际效用高,它对于买方的边际效用仍然可能很低。
          无论是斯密还是边际效用学派,在提到价值时,都不指明价值的主体是谁,也不指明具体的商品是什么,而是笼统的讨论水和钻石这一物品种类,也是导致斯密错误的提出价值悖论问题的原因。对于水而言,海水对于人的使用价值可能就不大(至少很少有人喝海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喝井水的人而言,井水的使用价值对他很大,但桶装水对他的使用价值就不大。钻石也是一样,可能有些人根本不喜欢钻石,钻石对于这些人的使用价值极低,因此他们根本不买钻石;也可能有些人很喜欢钻石,因此钻石对于这些人的使用价值很高,因此他们愿意花高价格来买钻石,这里根本没有价值悖论。
          假设所有钻石完全一样,只有10个人购买钻石,并且每人都只购买一颗钻石,设10个人使用一颗钻石的使用价值分别为100、90、80、…、10元,由于每个人根本不需要第二颗钻石,因此在钻石作为自变量的使用价值函数的定义域中,根本就没有边际变化的可能,因为定义域只有一个钻石,因此这里每个人根本不存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这样的事情,只存在唯一一颗钻石的总效用或使用价值。假设有8个人生产8颗钻石,每个人生产一颗,其卖方保留价格分别为40、50、60、70、80、90、100、110元。如下图所示,其中小点表示10个人的使用价值或使用一颗钻石的效用,大点表示8颗钻石的卖方保留价格。

钻石的完全竞争市场均衡.png


图2-1 钻石的完全竞争市场均衡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均衡价格是70,均衡数量是4,即只有买方使用价值最高的四个人购买卖方保留价格最低的四颗钻石。每个人不涉及到边际效用递减这一事情,但市场需求曲线(小点连线)仍然向右下倾斜。成交价格70并不是所有人的效用,只是第四个人的总效用。但所有钻石的卖家都按照70元的价格获得收益,从而钻石对于四个卖者所实现的交换价值都完全相同,但这些交换价值显然并不等于钻石对于每个人的使用价值或边际效用。第一个买到钻石的人的总效用是100,他获得了100-70=30元的剩余收益,第二个买到钻石的人的总效用是90,他获得了90-70=20的剩余收益,第三个买到钻石的人的总效用是80,他获得了80-70=10的剩余收益,第四个买到钻石的人的总效用是70,他获得的剩余收益为0。因此,每个卖者所实现的交换价值并不是每个买者的边际效用,充其量只是第四个买者的边际效用或总效用。如果把第四个买者称为边际买者,那么只能说所实现的交换价值等于边际买者的边际效用。因此,边际效用学派所认为的交换价值等于边际效用的观点是不精确的。由于卖方保留价格Max{钻石对于卖方的使用价值,生成成本},因此第一个卖出钻石的人使用钻石的价值40,第二个卖出钻石的人使用钻石的价值50,第三个卖出钻石的人使用钻石的价值60,第四个卖出钻石的人使用钻石的价值70。很明显,所实现的交换价值是一个常数,除了比卖出的人的使用价值大之外,与卖方使用价值并没有单调递减关系,不存在价值悖论,当然也不存在单调递增关系;同样,一个常数的交换价值与四个买者的使用价值也没有单调关系,同样不存在价值悖论。连同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都不存在单调关系,更不要说涉及不同种类的商品了。无论均衡价格高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都可以不用出场。可见,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最多只是解释价值悖论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见,所实现的每单位商品的交换价值=均衡价格,这正是均衡价值论的结论。杨小凯教授在一次受访中认为,均衡价值论(即单位商品的交换价值=均衡价格)才是比较科学的商品(交换)价值理论。但均衡价值论只是说明单位商品交换价值的大小,并不能说明商品交换价值的来源与实体。
(顺便指出,第一个卖出钻石的人,获得剩余收益=70-40=30,第二个卖出钻石的人获得剩余收益=70-50=20,第三个卖出钻石的人获得剩余收益=70-60=10,第四个卖出钻石的人剩余收益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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