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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9
悬赏 20 个论坛币 已解决
rt 在一个巴黎的小公司实习

老板要我调查 外国公司是否能收购中国银行 或者金融公司 He says that I want to know if I can buy a bank in China...

不知道现在政策是怎么样的 恳请知情人士帮助 如能有相关网页 文件之类的 让我看看更好阿 非常感谢!!!

Update:
刚刚在网上查到说 2006年2月1日生效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者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单个不得超过20%,多个合计不得超过25%的比例限制,是中国对外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第一次公开明确的规定。

这个政策有没有变阿 我还想问的是 中国的银行 是不是分国有(比如四大) 和商业银行(有私人的)这样。 然后金融机构 包括保险公司阿 证券公司阿 这样。 我想问问 国家对于这些小行业的外资收购政策是什么样的?

Update2:
我又看到一个小文章 感觉是06年的讲这个问题 麻烦大家看看 不知道说的对不对 现在是不是还是这个情况阿? 非常感谢
http://www.globalsmes.org/news/index.php?func=detail&detailid=212&catalog=21&lan=gb&search_keywords=

uPDATE3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lz 以下是我找到的正解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非常感谢大家开拓我的思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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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s半心 查看完整内容

对于银行都是收购股权,很少看到收购整个银行的。 至于公司,应该就和收购其他公司一样的. 收购注意事项 大点收购项目,一般要请会计师审计,请律师进行调查,摸清公司现状、历史沿 革、资产、负债、诉讼、仲裁、税务、劳动、环保等情况。调查主要是会依据目 标公司提供的文件来做,辅以第三方渠道的核查。 因此,最重要的还是看转让方的可信度以及经济实力。经济实力重要,是因为日 后万一发生了什么问题,可以起诉他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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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9 23:13:04
对于银行都是收购股权,很少看到收购整个银行的。

至于公司,应该就和收购其他公司一样的.
  收购注意事项 大点收购项目,一般要请会计师审计,请律师进行调查,摸清公司现状、历史沿 革、资产、负债、诉讼、仲裁、税务、劳动、环保等情况。调查主要是会依据目 标公司提供的文件来做,辅以第三方渠道的核查。 因此,最重要的还是看转让方的可信度以及经济实力。经济实力重要,是因为日 后万一发生了什么问题,可以起诉他违约,没把该告诉的全部告诉你。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一)注册资本问题 一 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 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通常,注册资本在 500 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 册资本问题。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 等等时有发生。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 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 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 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 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 虚假出资 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 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 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 在全部资产中, 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 在出资中, 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 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 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 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理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 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 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 不良资产 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 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 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税务方面的风险 很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所以,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 时, 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 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 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 执照。 三、可能的诉讼风险 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 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 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 劳动争议 现; 第二、 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 只 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 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 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 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第三、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 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 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第四、最后,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 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所起的作用】 一、律师收购公司的一般作用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 收购公司提供战略方案和选择、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以及支 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同时,参与、统一、协调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 业咨询人员, 最终形成收购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和一整套完整的收购合同和相关协 议,以保障整个收购活动的合法且有序地进行。 二、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尽职调查的作用 (一)什么是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 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 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二)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 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 事项的法律状态; 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 除和解决。 (三)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 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 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 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 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 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 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 营风险。 (四)律师在收购公司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 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考虑到篇幅,以下主要列 明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 一、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 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 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 二、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三、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四.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 五.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 六.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 七.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 八.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 九.税务的尽职调查 十.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的尽职调查。 对收购单位的调查 对一个经营期限较长的企业的调查,仅仅了解其工商登记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 要深入的地了解这个公司交易的各个环节 如对主要客户的走访, 了解这个公司交易的各个环节, 对银行的询证, 了解这个公司交易的各个环节 对于可能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涉讼了解,对于公司主要决策层的谈话与了解等等。 应该说,调查的事项因被收购公司的情况不同而有完全不同的要求,其主要目的 是要做到不存在重大隐性风险。而这一环节往往是收购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收购双方沟通及起草协议 操作律师要知晓双方的主要条件与要求、期待,并将这些内容在起草的收购协议 予以合理的体现。即使作为一方的委托律师,也不能完全只考虑委托方的要求, 而置对方的合理要求于不顾。否则只能增加蹉商的时间,致使收购程序不合理的 延长。这一程序中,往往一份收购的协议初稿,要几经来回,不断地进行调整, 方可最终形成可能为双方所接受的文本。 合同文本中需要体现的特别条款。 合同文本中需要体现的特别条款。 除去一般条款外,一般要特别考虑被收购方股东的担保条款 特别考虑被收购方股东的担保条款。因为一般来说,前 特别考虑被收购方股东的担保条款 期调查了解难免有疏忽之处, 对于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风险仍然需要被收购方股 东进行担保。毕竟被收购方股东一旦承担了担保义务,其就很难再隐瞒公司一些 重大的状况。当然,如果有些股东个人资信不足的话,还是需要由他提供其他合 适的担保的, 以保证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再发现重大债务及风险收购股东能够保证 所受损失的挽回。 股权转让之后的交接 这一方面涉及股权变更后的经营权交接及资产交接。 股权转让之后对于经营权的 交接要及时,通过股东会及时决定将有关人员的任免,以保证经营团队的留任, 一般情况下,对于原公司一些对于未来发展有实质性帮助的人,要在股权转让协 议中予以体现。 并且在收购之前就要以前公司的名下与该员工签署继续服务的合 同,以确保核心人员的稳定。 对于资产的交接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所附的财产清单逐步进行, 按照明细检查所 交接财产的数量、完好状况等等,最终由双方交接人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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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9 23:16:00
金融公司可以,银行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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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9 23:39:58
Aries半心 发表于 2011-8-9 23:16
金融公司可以,银行不可以。
谢谢!! 想问问在哪里能查到相关的政策法规什么的 让我可以总结出来点东西 给老板看的 谢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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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1 09:01:28

   如果我的答案对你有帮助,请及时评为最佳答案,认可下!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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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1 09:26:31
当然不行啦,只能收购或购买股份,最新消息:美国银行已与科威特和卡特尔的主权财富基金进行初步商谈,希望出售其所持中国建设银行股权中的一半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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