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明社会里,一个人的衣食住行是理应不存在问题的,一个人不是单独成长的、也是不能独自存在的,人和人只有彼此分工合作才会有彼此的生存和共同的进步,人和人是命脉相连、思想相通的,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一个人的成就不是一个人的成就,一个人的罪过同样也不是一个人的责任。一人犯罪、人人有责。因此,文明社会必须废除死刑。
当然,人的本质虽然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滴水虽然蕴含整个宇宙的信息;但是,成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意志是人的成熟区别于动物的成熟的根本标志。因此,犯罪的主体---嫌疑犯承担犯罪的主要责任是应该的。不过,在文明社会,造成主体犯罪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成年民工杀人犯误杀了某无辜者---例如出纳,而造成这一报复失误罪行的肇事者---例如克扣工资的老板就应承担部分甚至大部分对冤死出纳家属的财务赔偿责任,而杀人犯则以判刑坐牢来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犯罪是因为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遭到失败而造成的,则主体不应该承担责任或只应该承担较小的责任。例如,老板按合同应该在规定时间在规定时刻给民工工资,但老板却违约不给,民工在她或他办公室抢走与所欠工资等额收入则不能追求其责任,应该定为合法维权行为。再例如,物价飞涨时期,造成粮食囤积下的人为饥荒,百姓因维护生存权而抢粮则不能定罪,对不作为的相关官员和垄断粮食的奸商则应进行罪行审判。
“一人犯罪、人人有责”的法律意义是:谁也没有权力判处罪犯的死刑,凡受害者可以证实间接责任人的责任则可以追究间接责任的连带责任,犯罪客体具有全部犯罪责任的犯法主体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