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7-12 12:07 
非宿命的因果律就不会有自困的陷阱,因为它本身就是个证伪的规则,剔除荒谬的规则。两者同出的源头,其性质 ...
当您以具体的事件来看待因果,以历史的所有发生次序,以狭窄的具体指称来看待因果,自然是不存在唯这唯那的困扰,因为在哲学起源说上,无论是一元论的观点,还是多元论,所指向的从来不是任一具体的个体存在,而是抽象的类概念。如果您非追寻到历史起点的那个具体起源,自然永远就不会有二者之一的结果。为什么呢?子女的父母,当然不可能是自己啊,但是子女和父母虽然在个体上是多元的,但是他们也还是同属于同一个抽象的物种概念,比如说,父母是因,子女是果,因果在具体的个体上自然是不同一的。但是父母子女同属于人,这个因果在人这个范畴,是不是就是同一的呢?父母生子女,自然就是人生人,单从“人生人”看,是不是就是“因=果”?再扩大来看,父生子,子生孙,子于孙,是不是父与子?如果说父是因,子是果,那么两段因果之间,同一子是不是互为因果?也就是说,具体之我,是他人之果,也是他人之因。如果单纯地如此描述,看似矛盾的这句话,是不是也还是成立的?只是说,我可为父,是对我子而言,我可为子,是对我父而言,处于不同的相对关系中。这就是因果的相对。
您说的二者不可同一,不是因为我既为果,就不可为因,而是因为在与我父的片面关系中,我为果,父为因。此一处不可同一,但实际广而看之,因果相连,自然每个具体个体,在因果链接中,既为因又为果,我既为父,又为人子。
我们说因果可以同一,而至万物可以一元,便是立足于超越具体片面的宏观之中,于大多数之存在状态,所下的一个总定义。是类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人事物。
我和我的兄弟,同出的是我的父亲,而不可能是我或者我的兄弟,于片面之中,这是正确的。但我们绝不对因此说,在这个世界,只有我的父亲才是父亲,其他人都不是父亲。因为父亲是类概念。而“我的父亲”是具体指称,是历史的偶然中已然发生的现实性。
理论是具有世界普适性的,所以在唯物与唯心的观点争论中,讨论的绝不是哪个具体物,或者说哪个具体心,不是谁的父亲,是谁的心。不是我父即为天下父,我心即为天下心,而是生子者为父,是有心方有物。
这里还要推而广之,因为您在生物学的例子中,用的其实还是种概念,而不是具体指称。DNA和RNA,也还不是哪条具体的DNA和RNA,但这个问题上,回答也是同样的,所有的种概念,最后都会有一个同出的属概念,于此,于“种”的范畴来说,二者同出之源,必不是二“种”之一,这是正确的,因为如果此“种”出于彼“种”,则彼“种”便会升级为“属”。更为重要的是因为这种同出性是立在客观上产生的,而不是主观的臆断。就像在您的观点中,如果我们只提DNA和RNA,二者并列之时,二者同出之物是什么呢?当然,使DNA和蛋白质并列,其实也还是不妥当的,二者在生物进化历史中,起源时代,也难说相当。两者之间的辈分也还难断定呢。只不过在染色质中,两种核酸与两种蛋白是并存的,这种并存也不能说明同时起源。可能是四世同堂。两个概念的并列,有可能只是主观臆断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