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对“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理论进行梳理。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
1.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自桑顿首先提出“最后贷款人”概念以来,许多学者对如何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进行了研究。Bagehot(1873)在《伦巴街》中对“最后贷款人”理论进行了重新表述,奠定了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基础:(1)“最后贷款人”只应救助受到流动性冲击但具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关闭那些没有清偿能力的银行;(2)“最后贷款人”只应发放抵押贷款,贷款利率需要高于市场利率;(3)“最后贷款人”需要有明确的救助原则和程序,以减少危机爆发时产生的恐慌,提高中央银行声誉。
2.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与深化,一些学者对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提出了修正。
(1)是否救助清偿力不足的银行。部分学者认为某些无清偿能力的银行也应得到救助。因为在危机中难以快速判断哪些是清偿能力不足的银行。随着危机的恶化,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在受到流动性冲击后也可能转变为清偿能力不足的银行。若中央银行不救助具有系统性风险但缺乏清偿力的大型银行,会导致正常的“银行与客户”关系和信用秩序受损,降低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进而产生恐慌,影响银行业稳定。
(2)通过贴现窗口还是公开市场的争论。Kaufman(1999)等学者主张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进行“最后贷款人”救助。他们认为,央行的贴现窗口属于特殊的政府信贷管制,会降低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易受到政治压力和寻租行为的影响,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向市场提供流动性的方法可以减轻问题银行的道德风险。但Goodhart(1999)认为,在面对系统性危机时市场不能将资金引导到需要的银行,“最后贷款人”应该直接向银行贷款。
(3)是否执行惩罚性利率。支持者认为执行惩罚性利率可以降低“最后贷款人”的政策成本,给银行流动性管理形成较好的激励和约束(Freixas et al.,2004)。反对者则强调,执行惩罚性利率容易产生“最后贷款人”宽容,并且困难银行可能无力承受高于市场水平的贷款利率,因而会加重市场恐慌。
(4)救助政策透明度问题。Corrigan(1990)认为中央银行不应该预先宣布其救助政策,应该采用“建设性模糊”的办法,政策事先不确定性可以减少道德风险。但这又引发了“最后贷款人”政策动态不一致等问题,增加金融危机的救助成本。
(二)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有学者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银行挤兑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一是导致银行在存款市场激烈竞争,从而推高存款利率,激励银行盲目追求较高收益而过度冒险,造成巨额的坏账处置成本。特别是在统一的存款保险费率情况下,银行会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风险资产;二是削弱了存款人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监督;三是导致监管宽容。
2.如何减轻道德风险。如何控制道德风险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重点,学者们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基于风险调整的存款保险定价。Merton(1977)将存款保险当作看跌期权,开创性地用套利定价方法计算公允的存款保险费率。他假定金融市场是完全的,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的风险资产具有完全信息。这意味着存款保险不会产生道德风险,该假设并不成立。基于此,学者们开始研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费率公允定价的问题。结果表明,在现实中实现公允定价是不可能的,即使公允定价是可行的,但从福利角度看也是不必要的,因为银行间的相互补贴无法避免其过度的风险承担行为,且会允许无效率的银行继续经营,影响整个银行业效率。
(2)限制银行风险承担行为。有学者提出许多关于限制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的政策建议,Calomiris(1999)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基于违反最低资本金要求和其他监管要求的“早期干预/关闭”政策。该项政策要求银行保有最低资本金,当银行损失达到最低资本金要求时,政府部门应尽早进行干预或关闭;二是“狭义银行”政策。要求银行购买流动性好、低风险的资产,使银行的资产期限结构与债务完全匹配;三是加强“市场纪律”。主要措施是要求银行发行并维持一定比例的次级债,通过金融市场约束银行行为。它比前两个措施更有效。
(三)存款保险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协调配合。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止银行挤兑,但不能避免其他形式的流动性冲击(如同业贷款、到期商业票据展期及其他短期债务要求),而中央银行在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容易与货币政策发生冲突。这说明单一的制度安排无法有效保障金融安全,需要处理好存款保险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在解救银行危机时的关系,加强协调,划清两者出资救助的时间和顺序(颜海波,2005)。Repullo(2000)认为,面对较小的流动性冲击,应以“最后贷款人”为主进行救助;反之亦然。Kahn和Santos(2005)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拓展了Repullo的研究,指出双方具有信息不共享的激励,应根据信息优势进行危机救助和监管权力分配。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构建金融安全网的启示
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救助措施,为我国构建金融安全网制度提供了启示。
第一,当发生严重危机时,需要将金融安全网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清偿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由于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和复杂,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倒闭也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由于“大而不倒”,即该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中足够重要,即使它没有清偿能力,也应获得安全网的救助。因此“两房”、美国国际集团和贝尔斯登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纷纷获得美国政府援助。
第二,当发生严重危机时,可以采取放松中央银行抵押贷款标准、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手段缓解市场流动性短缺状况。发生系统性风险后,市场不能将资金引导到需要的银行,而通过贴现窗口单独向银行贷款会向外界传递出经营状况恶化的信号,北岩银行发生挤兑就是典型的例子。为了缓解流动性短缺状况,美联储不断调低利率并推出四项金融创新工具:期限拍卖工具、扩展的公开市场操作、期限证券借款工具和一级交易商贷款工具,将抵押资产的范围从传统的国债扩展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然而,银行将贷款资产证券化后申请央行抵押贷款会导致银行忽视贷款风险。由于问题银行已经将证券抵押给了中央银行,减少了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获得资金的可能性,加重了危机的破坏力。
第三,应根据危机的严重性适时扩宽存款保险保障对象,提高保险额度甚至执行完全保险政策。面临严重的金融危机,低保额的存款保险无法维持公众信心,因此美国将存款保险保障金额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并制定了新法案允许存款保险机构无限制地向财政部借款;英国政府也将额度从3.5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并为即将倒闭的银行提供完全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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